上星期香港對巴林的國際足球賽事中,當現場奏起國歌時,有撐港隊的球迷發出噓聲。這個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已成為近年在香港舉行國際賽事時部分球迷的慣性動作,而香港足總也因此遭到國際足協罰款。今天更大的問題是,當《國歌法》在香港立法後,政府會如何依法處理球迷噓國歌的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歌法》規定,當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至於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包括「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最高刑罰是入獄3年。在《國歌法》本地立法過程中,有關條文應該清楚界定「不尊重國歌」和「侮辱國歌」兩類行為,例如前者是否包括當國歌奏起時,在場人士不肅立,或舉止不莊重,而後者是否包括喧嘩或發出噓聲?這是確保執法人員有法可依,以及避免人大在發生違法事件後,就如何構成嚴重侮辱國歌的行為釋法,導致香港的司法制度再次受到衝擊。
政府宜以寬容的態度化解
當國歌在公共場合如球賽開始前奏唱,在場人士發出噓聲肯定是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但這是否構成刑事罪行,而假如是的話,最高罰則是什麼,需要仔細研究,並最好能夠在此事上取得社會共識才正式立法。
即使噓國歌會構成違法行為,政府其實毋須急於求成,立刻執法。政府可以首先與香港足總商議,在有關賽事舉行前廣泛宣傳《國歌法》已生效,並在觀眾進場後再次提醒他們,當奏國歌時不要喧嘩。我相信,當場的噓聲會較前減少,而假以時日,這類行為會變成微不足道。大多數港人不認同噓國歌的行為,但卻不贊成對犯事者施以重刑。我希望政府抵着部分愛國人士的壓力,以寬容的態度化解問題,而不是恃法治人。
當有一天噓國歌的港青聞歌肅立時,中央對港政策便是空前成功了。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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