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炮猛轟小鳥 浸大生太冤了?

浸會大學的學生方仲賢,購入雷射筆被警方截查,指他「藏有攻擊性武器」,「有機會干犯有關罪行」。許多市民認為,這是荒謬之舉,使人有「白色恐怖」的恐懼;有人質問,購入雞蛋、雨傘,是否也是「藏有攻擊性武器」?

「八六雷射筆案」引起質疑,近千名市民聚集深水埗警署,對被捕學生、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表示關懷,要求警方交代實情並「放人」。

七七乞巧節 購買雷射筆

8月6日,方仲賢在深水埗鴨寮街購入10枝雷射筆(觀星筆,又稱激光電筒、激光指示器)被拘捕,警方稱他「藏有攻擊性武器」(雷射槍),「有機會干犯有關罪行」;方則辯解雷射筆是觀星筆,是觀星之用,即用作觀察天空星象。

雷射筆是普通的文具、日常用品,教師在課堂上常用。我參加外地大學的學術研討會,也獲派發雷射筆,用於宣讀論文時,在投影屏幕及其數據表的「標示」。警察截查年輕人,把它視為「攻擊性武器」,有草木皆「敵」(兵)之偏失,難怪網民留言謂:「荒謬」。

方仲賢回答截查詢問時說:「觀星之用」,應可視為「合理解釋」。其因之一,是雷射筆是常用的文具、用品;之二,是8月7日即農曆7月7日,恰是「七七乞巧節」,尖沙咀太空館本有觀星項目(當日館方宣布提前於下午6時關閉;有網絡平台號召網民在文化中心外向太空館頂投射雷射筆光環)。

「七七乞巧節」涉及神話故事牛郎和織女相會,民間有聚會,向織女星乞求靈巧的手藝,此即「乞巧」。休班警或對「七七乞巧節」不甚了了,不接受方仲賢關於觀星的解釋,將他拘捕,引起圍觀者不滿。

學生會聲明 斥白色恐怖

年輕人和「街坊派」圍住深水埗警署,要求警方解釋拘捕理由。他們質問警察:「電筒如果是攻擊性武器,為何不拘捕商店的經營者?」

浸大學生會發言人譴責警方「白色恐怖」,以不實的罪名無理拘捕學生。

11間大專學校學生會發表聯署聲明,表示「強烈譴責警方捏造罪名、濫捕無辜,並要求警方立即釋放方仲賢會長」;又指責官方對學生「打壓」、「試圖散播白色恐怖」,呼籲港人「聲援被捕同學」,「共同守護學生」(註1)。

浸大傳理學院師生發表聯署聲明,稱「警察濫捕行為實在令人髮指」。

面對一連串不尋常的事件、當前的法治危機(註2),一批律師發起「法律界八七靜默行」,抗議律政司的「政治檢控」。

有救援護士 被控暴動罪

「八六雷射筆案」之引起社會關注,關乎警方是否濫捕學生和市民、拘捕的理由太牽強?期待官方訊息公開、避免黑箱作業和市民的人權受侵犯。

從6月9日至8月5日凌晨,警方拘捕420人;5日和6日又拘捕148人。其中,或有錯捕、證據十分脆弱之案。

「八六雷射筆案」被捕者中,有一女性市民大聲喊,她是「放工返屋企」並未參加示威。

首批被捕控告暴動罪的44人中,註冊護士陳永琪是在街上從事人道醫護工作,並未參與暴動。醫護人員發起網絡聯署聲援她,抗議官方「罔顧人道精神、缺乏人倫道德」;慨嘆「人道空間正日益縮水,……人道救援的行動自由正逐漸受侵蝕」(註3)。

醫護人員還有「八二愛丁堡廣場集會」(參加者近萬人),表示關注陳永琪事件,並觸及濫權、濫捕和妨礙救援工作。

律政司的檢控是否有偏差、有政治傾斜?也引起司法界專業人士的質疑。

7月31日,5位檢控官發表公開信,抗議律政司主管官員「考慮政治因素,在沒有充分證據下堅持檢控」,「視檢控守則如糞土」;公開信提醒市民:「法治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註4)。

從上述的事件、專業人士的公開信來看,刑事案件的偵查、檢控及社會抗爭中的人道救濟(醫護、社工的救援或輔導),正在向「政治需要」(服從「政治需要」)傾斜,這種陸化(大陸化)現象,令人對香港自由和法治的焦慮感加重。

證據很脆弱 正當性受疑

「八六雷射筆案」的涉案者,只是買了雷射筆,怎麼可以假定他持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機會干犯有關罪行」?按這樣的政治假定,買菜刀者豈非有企圖「干犯」殺人罪行之嫌?拿雨傘、持拐杖者,豈不是也有持「攻擊性武器」之嫌?

幾年前,雲南昆明市(省會)發生車站菜刀傷人案,有官員就下令實施買菜刀實名制。2013年,昆明市有市民遊行,涉及某國企建石化工廠,遊行者戴口罩以示關注環境危機。事發後,昆明市下轄的安寧市(縣級市)下達紅頭文件,下令買口罩實行實名制,以配合「政治維穩」。這是草木皆「敵」的「維穩」措施。

把「八六雷射筆案」與上述實名制「維穩」笑話連起來,頗有「似曾相識」之感。買雷射筆竟「有機會干犯有關罪行」,豈非要實施實名制?在自由、法治的社會,在全球營商環境名列前茅的香港,這不是太擾民?

從法無明文 到加罪證據

許多市民之質疑拘捕方仲賢的正當性,是因為法律的依據、加罪的證據都很脆弱。

法無明文不為禁(罪)。香港的法例,並未把雷射筆列為「攻擊性武器」,官方亦未禁止商店出售這類普通的文具、日用品。

警方把雷射筆視為「攻擊性武器」,須有相關的證據。這關乎兩個因素,一是把黑道人物常用的犯罪武器,與普通市民常用的日用品、食品(如雞蛋)分清楚;二是雷射筆、雞蛋之類的日用品,並不是「攻擊性武器」,定為「攻擊性武器」必須有「攻擊」或「傷人」的現場、涉罪事實。

譬如在示威現場使用雷射筆,並導致傷人(有醫療驗證);再如投擲雞蛋而滋擾他人,或妨礙社會秩序。有實質的攻擊行為,才能考慮這些用品是否成為「攻擊性武器」。只是持有雷射筆如同持有雞蛋一樣,不能假定為「有機會干犯有關罪行」。

以「政治假象」而無有力的證據,截查、加罪持有日常用品者,令市民困惑,擔心法治受衝擊。

持比例原則 避免不對稱

專業人士對法治危機的焦慮,不只因為假定罪嫌的證據脆弱,還牽涉法學層面的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德國法學家奧托‧邁爾(Ottomayer)提出比例原則,泛指公權力的行使與維護公民權的大致對稱(均衡)狀態,為達致目的採用的手段要妥當,界定公權力伸張的必要性原則。

另一位德國學者福萊納爾(F. Fleiner)提出公權力受制約的命題,稱「不得以大炮轟擊小鳥」。

香港現在的拘捕或檢控,就涉及比例原則。拘捕、檢控的罪名,是否太草率,缺乏強而有力的證據?是否有「政治假定」的成分,與可裁定罪名成立的比例可能偏低?

上述律政司檢控官7月31日的公開信,就觸及比例原則:「是否有合理機會達到定罪和檢控,是否合乎公眾利益」,「在沒有充分證據、沒有合理機會達到定罪……情況下仍堅持檢控」。

對於警方的拘捕,也有類似的質疑,更懷疑有「以大炮猛轟小鳥」的亢奮。實例之一,就是「八六雷射筆案」,把一個大罪名套到買雷射筆的學生,給人小題大做之感;罪名假定與檢控能否成立的比例,也許並不高。把一位在現場施行救援的專業護士,加上暴動罪名,是否冤屈一個人,令人有「以大炮猛轟小鳥」的質疑:是否拘捕太濫、追求「量增」?

寬待白衣人 似親疏有別

市民的質疑,還在於嫌犯對公眾傷害程度與拘捕數量的不對稱。

「七二一元朗白色恐怖」中,一批持攻擊性武器(木棍、藤條、鐵通)的「白衣人」,衝入車站、車箱揮棍隨意打人,連孕婦也受傷害(註5),肆虐的時間長,對人身自由等民權的侵害甚重,但拘捕者最初只有12人,到8月8日才增至23人。

相反的,很多只是參加遊行或只有輕微出軌行為的學生被捕,數量遠多於施暴的「白衣人」;有的只是路過、返家的市民,被誤為暴動者遭拘押。

「八七黑衣遊行」中的一位大律師說,律政司一天內就以暴動罪檢控一大批人,而「七二一元朗白色恐怖」的施暴者卻至今未檢控(罪名是非法集結,遠比暴動罪輕),這是選擇性檢控。有市民在網上留言謂「親疏有別,是否公正?」

有寬嚴差異 質疑公正性

官方處置「白衣人」與市民、學生引起的質疑(親疏有別),還在於寬與嚴、快與慢的差異。官方對參與和平請願者或有越軌行為之嫌的勇武派,處置比較嚴,對持棍打人的「白衣人」則給人放任、寬待的印象,這也可視為比例原則的失衡。

在「七二一元朗白色恐怖」中,「白衣人」暴虐的時間甚長,警察竟不在場援救乘客、市民和恢復秩序,有分區警官竟把打人暴力說成「兩幫人打鬥」;進村的「白衣人」明明手持藤條、木棍追逐他人,分區警官竟說「未見手持攻擊性武器」。對於學生購買雷射筆,卻「上綱」為持有「攻擊性武器」,並迅速拘捕。

在「七二一元朗白色恐怖」之後,8月5日又有持棍「白衣人」到北角名園西街一帶打人,街坊在晚上7時報案,直到11時左右才有警察出勤處理。這4小時的空檔,被市民稱為寬待「白衣人」的時段。後來,此事成為傳媒記者追問的話題(註6)。

「白衣人」的疑團,令市民對執法的公正性有疑問、對於法治的信心轉弱。

註釋:

註1:〈大專學界就浸大學生會會長無理被捕之聯合聲明〉

註2:〈面對司法弊端 港人有焦慮感〉

註3,〈指護士7.28救援卻被控暴動醫護聯署譴責政府罔顧人道精神〉,立場新聞2019.8.1,11:30。

註4:〈「一群檢控人員」律政司信箋發公開信〉,立場新聞2019.7.31,19:43。

註5:〈香港最黑一天元朗白色恐怖〉

註6:〈吳婉英:利君雅再「爆seed」〉,眾新聞2019.8.7。

本文原題〈大炮猛轟小鳥拘買電筒學生〉,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發表。

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