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普遍質素,真的比很多地方都高。沙士期間,當別的地方有醫務人員因怕接觸沙士病人而爬牆逃跑的時候,香港卻有醫務人員自動請纓去前線輪值;甚至有醫務人員因此而犧牲。
今次年輕的鄭凱甄(只有26歲),願意為一個素未謀面的人,捐出自己三分之二的肝臟,實在更不容易。醫務人員緊守崗位還可以看作是職責所在。但鄭凱甄的犧牲卻完全是自願的。她不顧手術可能出意外的風險,亦沒有考慮自己還有一大段人生的路要走,只為了令別人多一線生機,竟然作出這麼大的犧牲,實在令人肅然起敬。
很可惜接受活肝捐贈的鄧桂思,康復的速度不夠快,醫生擔心她會受感染,所以必須進行第二次換肝。第二次換的是屍肝,由於是一個全肝,且性能良好,初步看來,效果不錯。
有記者問鄭凱甄 :有沒有覺得白白捱了一刀,而捐出的肝又救不了人,是否有點不值?但鄭凱甄看得比較正面,認為若非自己願意捐肝,鄧桂思可能已經過身,等不及換屍肝的機會。所以她不覺得她的選擇是要後悔的。
一般人會認為,活肝應該會比屍肝好;但活肝最多只能捐三分之二,總得留下一部分給捐肝者自己用。而屍肝則是一副全肝,而接駁手術亦相對簡單,所以成功的機會反而更高。
成功率與成本差異
從這個角度來看,爭取更多的人願意死後捐屍肝,比臨急臨忙呼籲別人捐活肝更為實際。這不只是成功率高低的問題,而是成本差異實在太大的問題。
鄭凱甄父親與男朋友都反對她捐肝。因為他們愛她,不想她去冒風險。這完全可以理解。換肝始終是有風險的,而生命是屬於個人的,社會沒有權力要求個人作自我犧牲去成全他人。鄭凱甄覺得以0.5%的手術出意外的風險,去換取別人90%的存活機會是值得的。這是一種高尚的情操。但這只能出於自願,我們不能要求所有人都有這麼高尚的情操。
相反,人死了之後,一切都復歸虛無。與其讓體內的器官變成腐臭,不如拿來成全還可以生存下去的人。看鄧桂思的女兒多麼感恩,就知道價值所在了。如果鄧桂思可以活下來,不但她的家人感到恩惠,鄧桂思亦可以還有一段很長的時間繼續為社會作出貢獻。
再者,本來人死了之後,什麼都沒有了;但如果捐贈了器官之後,卻可以有一部分的自己活在別人的體內,亦等於沒有完全死去。我曾幻想,將來,我的心活在甲的體內,我的腎活在乙的體內,我的肝活在丙的體內;當甲乙丙相聚的時候,我剩存下來的器官不知會否有感應呢?死後還可以有部分身體活著,又可以造福別人,不失為一件美事。
數字顯示:鄭凱甄的自我犧牲精神,已喚起了大眾對器官捐贈的關注,近日主動查詢及填寫認捐登記表的人都比以前大增。不過,現時的法例,容許死者的遺屬對如何處理死者的遺體有一定的話語權,以致已登記認捐的人的器官亦不一定可以派上用場。這一點實有立法修訂的需要。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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