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寶龍:《國安法》具凌駕地位 中央承擔兜底責任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指出,《香港國安法》護國安、保家安、得民心,已成為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更好發揮,《香港國安法》保駕護航作用,香港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必將大有可為、風光無限。

全國港澳研究會主辦的「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周五(1月13日)在北京舉行。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出席研討會並致辭。夏寶龍指出,《香港國安法》護國安、保家安、得民心,已成為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更好發揮,《香港國安法》保駕護航作用,香港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必將大有可為、風光無限。

據香港新聞網引述夏寶龍的致辭,主要有三點:

一、《香港國安法》護國安、保家安、得民心,已成為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

夏寶龍說,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是香港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實踐發展的重要里程碑。《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制不斷完善,國家安全得到有力保障。《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實施,從根本上堵住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漏洞。中央在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特區政府設立專門的國安部門,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相關機構人員迅速到位。中央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依法履職,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組建並有效開展工作,《香港國安法》有力捍衛了國家安全。

他說,今日香港,大街小巷社會秩序井然,重新成為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從今年1月8日開始,香港與內地有序恢復正常通關,廣大市民歡樂喜慶心情溢於言表,期盼的安寧生活回來了。

他又說,今日香港法治得到捍衛,正義得到伸張,香港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在更加安全的環境中得到更好保障,民調顯示71.9%受訪者認為香港實施《國安法》以後法治秩序得到了恢復,香港的法治回來了。

夏寶龍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 2020至2021立法年度,香港立法會工作效率大為提升;選委會、立法會和特首的選舉順利舉行,有力落實了「愛國者治港」原則。在行政長官帶領下,新一屆特區政府勇於擔當、務實有為,團結社會各界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大力恢復經濟活力,積極回應民眾關切,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良性互動,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展現出良政善治新氣象。

他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得到香港社會普遍認可,香港社會愈來越愈接受和擁護,國家安全意識不斷增強,愈來愈多的香港居民認識到,只有國家安全了,香港的繁榮穩定才有保障。民調顯示,86%受訪者認同香港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75.7%市民對《香港國安法》實施成效感到滿意。有數據顯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儘管受疫情等嚴重影響,香港新股集資額不降反升,超過7400億港元;港股平均每日成交額超過1500億港元,比實施前的12個月高出近六成。

「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現場。(無綫新聞截圖)
「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現場。(無綫新聞截圖)

二、深刻領會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全面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

夏寶龍指出,《香港國安法》立法的初衷就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一國兩制。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實踐證明,《香港國安法》實施得愈好,香港社會就愈穩定、愈安全,一國兩制實踐才能行穩致遠。

他又指出,《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然而,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在《香港國安法》中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雙執行機制」。

在中央層面,設立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對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並依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可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在特區層面,設立特區國安委等一整套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依法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事務,一般情況下,《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均由香港特區管轄。兩套執行機制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劃分清晰,同時又形成互補、協作和配合關係,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完整的制度和機制。

三、更好發揮香港國安法保駕護航作用,香港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必將大有可為、風光無限

夏寶龍指出,當前,香港進入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必須清醒地看到,外部勢力遏制中國發展從未停止,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仍然面臨嚴峻形勢和挑戰。捍衛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穩定,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廣泛開展國際合作,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更好發揮作用,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要把握好以下5點:

1. 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中央主導和特區主責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 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主權國家的核心利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就賦予了其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當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其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實現有機統一。

3. 特區國安委與特區其他職能機構共同構成了特區層面的維護國家安全體系。行政長官作為特區國安委主席,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按時提交年度報告,根據要求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特區其他職能機構都應當配合特區國安委的工作,尊重並執行特區國安委的決定。

4. 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要依靠廣大市民的共同參與。全社會每個人都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參與者、推動者、受益者,而不是旁觀者。要在全社會加強對《香港國安法》的學習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全社會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特別是要着力在青少年中加強國家安全教育。

5.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處理好這個問題尤為重要。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