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至上 香港失色

未來香港對國家安全的審查,是否也會跟隨內地,遍及到包括經濟、金融、投資?果真如此,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商貿中心的地位必受影響!

人大常委在上周初次審議了《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更多有關未來「港區國安法」的內容曝光。有幾點特別值得留意。

首先,人大法工委負責人作關於「草案」的說明,最後部分指「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寥寥幾句,卻意義重大,日後正式通過的「港區國安法」地位其實凌駕其他法例,凡與「港區國安法」不合者,未來可能都要修訂;換言之,除《基本法》之外,以後還有「港區國安法」統攝其他法例,內地「國家安全」的概念和操作將逐步「融入」本地法律體系。

內地國安概念逐步「融入」本地法律體系

此外,內地參與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力度」比澳門大。香港跟澳門一樣,日後將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處理香港特區的國安事務,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主席由行政長官擔任,成員尚有多名問責官員,中央則會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協助。

跟澳門不同的是,除了指派國安顧問,中央還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草案」說明)。很明顯,這個機構將會是未來真正領導本地國安工作的組織,它負責決策、指揮,由特首領導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只是執行機構,受命行事。

特首行使委任法官權力  到底有何制衡?

其三,最為法律界詬病的,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這項規定,較坊間盛傳會設立國安法特別法庭,以及規定不得由外籍法官審理國安犯罪案件(甚至有傳由內地指派法官來港審案),已算是取得了「平衡」!

然而,這項規定賦予特首權力委任一批法官,還是每次就個別國安案件,逐次委任法官(律政司長在本周一表示是前者,但由於正式條文尚未公布,故作不得準)?如果是後者,就難免令人聯想,會否每宗案件特首都會按「某種需要」而委任主審法官,從而得到特定的審判結果?如此就跟干預司法無異!

有評論指,現行機制下特首也會委任個別法官專門處理某類案件,例如2019年任命家事法庭法官,同年7月委任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然而,上述任命涉及的主要都是民事案件(如離婚、贍養費,以及反競爭行為、濫用市場優勢等),但國安犯罪屬於嚴重刑事罪行,特首領導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若已負責偵查、蒐證、檢控等工作,到了審訊時再由特首委派主審法官,無論怎樣解釋,都難免令人覺得有影響司法獨立的印象。

良好的制度,必須對權力有足夠制衡,特首按基本法已擁有極大行政權,現在立「港區國安法」再賦予特首介入司法的權力,我們看不見在行使這項權力時,到底對特首有什麼制衡?如果人大常委願意認真聽取意見,在這個問題上必須仔細研究及回應各方質疑。

冀最終版本用明確語言  而非籠統說法

同樣,未來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草案」說明指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在港人看來,則是為中央直接介入本地司法打開了一條通道。到底什麼是「特定情形」?怎樣計才算是「極少數」?我們慣見的香港法例,都對每種說法作出明確界定,希望「港區國安法」的最終版本也如是,用清晰明確的語言,而不是籠統的說法!

2015年新國安法提港澳  港未為意

中央對香港落實全面管治權,早在2015年7月通過新版《中國國家安全法》時,就已表明「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1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第40條)。

兩處提及港澳,但香港仍未為意,當時特區政府的官方回應,仍是基本法第23條是由香港自行立法,顯然尚未「領會」到中央迫切要香港立國安法的要求。

2015年的新版中國國安法,比1993年的舊版涉及範圍更廣;「舊版」主要是防範和懲治叛國、分裂國家、煽動顛覆政府和泄露國家機密等罪行,主要涵蓋範圍就是基本法23條內的「七宗罪」。當年內地經濟仍未崛起,中國在國際舞台的影響力也非常有限,當年國家安全的概念,主要是提防八九六四之後美國及西方國家以「和平演變」作為對華政策,國安法主要是保衛政權安全,防止敵對勢力顛覆滲透。

國安審查會否跟隨內地  遍及經濟金融?

隨後中國的經濟實力和國際影響力快速上升,2015年的新版中國國安法把國家安全的範圍大大擴闊,包羅了金融安全、經濟安全、網絡安全、糧食安全、能源安全、維護領空、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等;當時不少外國機構和企業都表達了憂慮,認為新版中國國安法涉及範圍過大。

此外,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都會「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第59條)。由此可見,內地國安概念除了政治、軍事之外,還觸及到各個方面,外商投資也不例外,未來香港對國家安全的審查,是否也會跟隨內地,遍及到包括經濟、金融、投資?果真如此,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商貿中心的地位必受影響!

香港對大陸的最大作用,其實是發揮「窗口」功能,是國家跟西方世界連接的樞紐,令內地跟西方截然不同的制度、價值、行事方式等,能夠溝通共融、取長補短。香港的兩制,既有中西之間的正面交流互動,也容得下負面的攻訐對壘,過去很多敏感的研討會或交流活動,都可以在香港舉行,近年已經大減,港版國安法出台之後,相信會銷聲匿迹,而香港對西方世界的吸引力也將大大失色!

中美全面對抗,香港位置已經尷尬,立國安法之後,香港無可選擇,必須歸隊「緊跟中央」。從此香港這個「窗口」關上,我們亦由一個中西交匯之地,變成一個「誓死捍衛國家安全」的內地城市。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陳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