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在22條 而是中聯辦的「監督權」

香港回歸近23年首次出現的「中聯辦監督權」,不是像林鄭特首說「讓香港高度自治」這麼簡單。

此欄前文建議特首林鄭月娥要求中央澄清中聯辦的角色,關鍵不是爭拗中聯辦是否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設立的「中央部門」(因此不得干預香港事務),而是中聯辦在聲明中聲稱獲中央授權,就包括《基本法》的正確實施,以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等事宜「行使監督權」。政府三改對此事的聲明後,林鄭特首終於露面,承認過往政府就《基本法》第22條的理解及中聯辦的定位不清晰,並明確表示全盤接納中聯辦申述的權責。

讓我首先處理一些被視為是針對中聯辦,而其實是偏離核心問題的枝節。第一,作為代表中央的駐港機構,中聯辦當然有對香港事務的發言權(說什麼話造成什麼影響是另一回事)。第二,中聯辦的主要職能已清楚列明在其網站上,其中包括「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中央向中聯辦交辦的「其他事項」當然可以包括就特區政府如何落實《基本法》,以及如何管治香港等行使「監督權」。

行使權力須有清晰法律條文或依據

回到核心問題,這個香港回歸近23年首次出現的「中聯辦監督權」,不是像林鄭特首說「讓香港高度自治」這麼簡單。由頒布《基本法》30年,直至中聯辦日前的聲明,中央從沒有宣示中聯辦獲授權監督特區政府如何管理香港事務。直至今天,歷任中聯辦主任對其角色的說法,大致都是「協助特區政府施政」,從沒有提過「行使監督權」。

2014年,國務院發表《一國兩制在港實踐的白皮書》,宣示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但《白皮書》沒有提到中聯辦有監督權。《基本法》列明特首向中央負責,但沒有條文提及中聯辦在這方面的角色。中央當然有權監督特首的所作所為,也可授權某個部門或機構行使其監督權。問題是,在依法治港的國策下,中聯辦如何行使監督權,包括其範圍和程序,應該有清晰的法律條文或依據。例如,特首以及一眾司、局長是否須定期或按事件的輕重,向中聯辦匯報施政情況?中聯辦行使的監督權是否包括定期向特首發出指示?這些問題涉及特區在一國兩制下高度自治的高度。按《基本法》向中央及港人負責的林鄭特首,是否應該弄個清楚明白?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