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靄儀:對香港前途不容悲觀 亦不容樂觀

1985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一刻,我們這一代人是可以離開的。但為何不走?是否對前途樂觀?不是。

編按:公民實踐培育基金於2017年6月17日舉辦「2047:香港何去何從?」論壇,請來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李柱銘、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香港眾志主席兼立法會議員羅冠聰、以及《十年》電影策劃人兼導演伍嘉良擔任講者,五人分享他們對未來30年的看法和想像,並開展有關香港二次前途問題的討論。以下是吳靄儀當天的發言:

今天我想說些實際的事,2047後的法治我們如何能夠鞏固?

第一條問題:誰說2047年後,《基本法》會失效?哪一條是有處理這個問題?答案是基本條第五條,它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是《基本法》160條條文中,唯一一條直接提及50年的期限。這個條文,正正是保障香港法治最重要的條文。

近年來,大陸也談法治,事實上,近幾年談得最多法治的是(前)特首梁振英、特區政府、主任張曉明及內地大大小小的官員。但香港的普通法法治,與內地大陸法法治,有巨大差異。如果2047年的法治,是社會主義意念下的法治,將與現在十分不同。

內地眼中的法治

我近來找到一本書,記載本地檢察官協會於1995年探討法治在香港,其中一名講者是非常愛國的廖瑤珠女士,她是全港人大代表,發言時指:「唯一可以保障普通法之下的法治,唯一令我們可以說服另外『一制』不要推行社會主義法律概念之下的管治,唯一方法是承認我們不是真正需要法治。只是沒有法治就沒有經濟發展、資本主義制度。」

我每次讀到這句說話,都感到十分悲涼。我想指出,由於兩制對法律有如此深不同的理解,當內地官員不斷強調法治,請看真點,究竟是普通法或者社會主義的法治?

其實普通法下的法治是十分脆弱的,從不同警兆皆可看到。

可能有人會說:港人是非常擁護法治。最近梁文道有篇文章《匠人之心》,關於「知法犯法」,講述一名年輕人痛斥一名婦人在地鐵上進食,守法守到這個程度,為何還說有警兆?

現在聽得最多的法治,是「守法」、「守規矩」、「警員要拉人,之後一定要審,拘捕後一定要定罪」,如果「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就是法官帶頭破壞法治」,即使是對民主、對人權概念熟悉的人,亦有些混淆,公民抗命是否破壞法治?但說到明是civil disobedience,當然是犯法。

但牴觸法律是否就代表破壞法治?去到違反法庭命令、藐視法庭,又是否破壞法治?這些問題都十分含糊,至今未有清楚討論。如想知藐視法庭是否破壞法治,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有封信就是處理這個問題。

吳靄儀:「其實普通法下的法治是十分脆弱的,不同警兆皆可看到。」
吳靄儀:「其實普通法下的法治是十分脆弱的,不同警兆皆可看到。」

不但是普羅大眾對法治概念的不清楚,甚至法律界中,愈來愈多人理解法治等於「按照法律條文辦事」, 所以早前出現一位七十多歲的婆婆在中環執紙皮,有人向她要紙皮,婆婆收了一元,結果被食環署職員控以非法販賣,就是所謂執法。

另一個廣為人知就是「強搶民女」的事件,六四二十一周年前夕,支聯會義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擺放新民主女神像和六四浮雕時,突遭食環署強搶雕塑和警方即場拘捕,隨後收到食環署警告指違反娛樂場所條例。

這就是執法。

事件後來不了了之,直至一件相似事件,亦是用同一條文去檢控,就是街頭表演案。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得席,理由是旺角街道不符合place of entertainment 的定義。

「強搶民女」事件中的black letter law approach,即只看文字而不看條例背後精神的趨勢,不但是在民間,在大眾、甚至在專業界亦有現象。

第二個警兆:法治的大陸化

在社會主義的理解下,法治是中央限制人民自由的工具。釋法方面,李柱銘已解釋得十分詳細,我不必重覆。以前在立法會討論時,余若薇曾「不知好歹」地說些違反法治的說話,居然引用魯迅「殺人如草不聞聲」,就是以法律當作殺人的工具。

在內地的法律下,大量維權人士被以「尋釁滋事罪」控告,正如李柱銘剛才所言,現在是明目張膽地說法律是個好工具、是利器。這種思維在香港蔓延,例如以法律去DQ議員資格,去控告梁國雄(長毛)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藐視立法會,佔中三子妨礙公眾等。

在梁振英給梁繼昌的公開信中,如此寫道:「利用向稅務局或其他執法機關,包括向廉政公署舉報,然後公開或私下説某某官員正在被調查,這種做法和早年營業車司機向廉政公署舉報,誣陷抄牌的交通警察一樣。這些利用執法機關作為打擊政府官員的手段必須用民事及刑事手段遏止。」

刑事檢控成為手段,特區已在不知不覺間用了內地一套,使法律成為統治工具。早前旺角禁制令中,我是當事人的律師,對方是以民事程序獲得法庭禁制令,執達吏到場執法,但事實上是大批警察。

有一張是岑敖暉被警察包圍,震驚國際,說他是藐視法庭。

岑敖暉被警方拘捕。(網上圖片)
岑敖暉被警方拘捕。(網上圖片)

大家應警覺一下,法律界對法律的了解是否不夠深,是否要容許這些繼續發生,令普通法成為「殺人如草不聞聲」的工具。梁頌恆、游蕙禎被剝奪議員資格,出手的不是「愛字輩」的人,而是法庭頒下命令。

對香港的前景是樂觀還是悲觀?

最後就是前路問題。我不想說樂觀或悲觀,曾鈺成樂觀是基於邏輯錯誤。他說如何判斷一國兩制是否成功,是一個主觀問題,但他說為何一國兩制是成功,卻用客觀數據去推論。

如果說客觀,看陳太的數據,是成功的;如果說主觀,羅冠聰最主觀,他就是活生生的例子;馬丁就永遠都有點上下不銜接,說完三萬多字一國兩制失敗後,最後的十二字就是「要充滿信心,未來要撐下去」。如果我做律師如此就必死無疑。

以我而言,現在是不容悲觀,亦不容樂觀。因為住在這裏的人,沒有資格說悲觀還是樂觀,只可以說在可行範圍入發揮最大的力量。1985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一刻,我們這一代人是可以離開的。但為何不走?是否對前途樂觀?不是,一點也不樂觀。

我當年30多歲,寫道:頑抗與妥協,擺在眼前的路,就是處理香港獨立問題。

為何香港人不敢談自決的問題,因為覺得沒有條件,故只有無可奈何接受。大家可以翻查1984年11月在立法局辯論,同月《明報》亦曾做大型調查,談及港人對草簽的反應,訪問了6000人,結果是無奈感十足。

當時港人雖然無權參與其中,卻發表不少意見,包括香港大學。不知是什麼原因,香港人沒有負起自決的責任,只是談及如何《中英聯合聲明》下落實一國兩制的承諾。

落實的最大關鍵,陳太當年十分清楚:信心。不止港人本身對前途要有信心,國際對香港亦要有信心。如果我們這一代也移民,如何向國際交代信心呢?結果我們留下。

現在的心態與當時也是一樣,不是樂觀不是悲觀,而是故土不遷,留下來用盡自己的力量作出改變。

普通法下法治若要延續,要什麼條件?

一,培訓意識。法治意識不只是條文,亦要談修養。

二,培養人才。培養法官的人才,法庭每一個判案都是普通法下重大影響。法官要對普通法有深入認同,培養律師、法學家。當年中大成立法律學院,有海外資深學者認為港大已培養足夠日常工作的律師,既然有第三個法律學院,可否多花時間研究法學概念呢?拒絕,最重要是培養商業法的人才。

法治是人文(humanism)的花,要有人文的本、主體,然後才可開得出燦爛法治之花。現在卻是拔起了根,你以為手上有花嗎?這朵花又可以開多久?

在花開和花謝之間,我希望大家努力。

吳靄儀:「我當年30多歲,寫道:頑抗與妥協,擺在眼前的路,就是處理香港獨立問題。」
吳靄儀:「我當年30多歲,寫道:頑抗與妥協,擺在眼前的路,就是處理香港獨立問題。」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