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提出的特首普選方案的兩個要素,一個是提名委員會產生候選人的兩階段程序和名單投票制,另一個是市民普選時採用的建基於由市民守尾門原則的白票機制。本文介紹的是以上第一個要素。
兩階段投票與名單投票制的操作
提名委員會產生候選人的兩階段程序並不是新的構想,李飛先生在2013年底在香港的講話和2014年7月政府發表的政改諮詢報告中都有提及其可能性。名單投票的構想則來自十三學者政改方案。根據兩階段的提名程序,第一階段採用現有選舉委員會的提名安排,由若干名提名委員會成員聯合推薦參選人,然後在第二階段,由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就參選人投票,產生正式候選人。在這方面,我的具體建議是,在第一階段採用現有選舉委員會的提名門檻,即1200名提委會成員中的150人(或以上)可聯合推薦一位參選人,每名提委會成員最多可參與推薦一人,推薦按照現有的選舉委員會聯合提名的安排,公開推薦人的名單。在第二階段,由全體提委會成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用名單投票的辦法產生正式候選人,具體方法視乎第一階段產生多少名參選人而作出相應規定:
如果第一階段產生超過三名參選人,則由提委會成員以不記名投票、每人投票給至多一名參選人的方式,決定哪三位參選人獲最多提委會成員支持,然後該三位參選人進入第二階段。如果第一階段產生兩名或三名參選人,則該兩人或三人全部進入第二階段。在第二階段,由提委會全體成員就由該三名(或兩名——如果第一階段只產生了兩名參選人的話)參選人組成的名單一次過投票,如名單獲得過半數票支持,該三名(或兩名)參選人即成為正式候選人。根據人大八三一決定的精神和內容,提委會進行投票時的首要考慮可能是該名單中的三人(或兩人)是否全部符合中央任命特首的必要條件,即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
在兩人名單的情況,如果名單不獲過半數票通過,則提委會應重新開始第一階段推薦程序,即重頭來過。在三人名單的情況,如名單不獲過半數票通過,則由提委會成員以每人投票給(原三人名單中)至多一名參選人的方式,決定哪兩位參選人獲最多提委會成員支持。然後由此兩人組成一個名單,由提委會全體成員就該名單一次過投票,如名單獲得過半數票支持,該兩名參選人即成為正式候選人。如果名單不獲通過,則提名委員會須重新開展兩階段的提名程序,重頭來過。
在第一階段產生參選人之後、在第二階段確定候選人之前,應有一段充裕的時間,提供足夠機會給各參選人向提委會和社會人士介紹其競選政綱,並讓社會人士就各參選人是否適宜成為候選人表示意見,從而使民意成為提委會進行其第二階段工作時的參考指標之一。
根據2012年特首選舉時選舉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的經驗,在上述第一階段,有可能出現三位參選人,包括兩名建制派支持的參選人和一名泛民支持的參選人。由於中央官員曾經一再表示,泛民人士中也有愛國愛港的,所以有這樣的一個可能性,就是第一階段產生的三名參選人都被提委會大多數成員認為是愛國愛港人士,並獲得一次過通過成為正式候選人。
上述方案的好處
除了比較有利於處於香港政治光譜中不同位置的人士的參與之外,上述提名程序的另一個好處是,相對於一些其他可能被採用的提名程序(例如由提委會全體成員就每位參選人逐一投票,或由提委會就所有參選人一次過投票,並規定他們每人可投票給至多若干名參選人),它更大機會順利產生兩至三名候選人,並且優先考慮產生三名而非兩名候選人,從而讓市民在普選階段(在人大8.31決定的框架下)有最多的選擇。反過來說,如採用名單投票制以外的其他投票方法,每個提委會成員在決定是否投票支持某參選人時,很可能會考慮眾多因素,例如是否支持該參選人的政見,或支持該參選人是否符合該提委會成員或其代表的人士或團體的利益。因此,一名參選人要爭取到過半數提委會成員投票支持是極不容易的事,而如果最終沒有至少兩個參選人得到過半數票,提名程序便以失敗告終。反之,當提委會就一個三人或兩人(根據上述方案此三人或兩人都是得到較多提委會成員支持的參選人)的名單一次過投票時,根據人大8.31決定的精神和內容,其首要考慮可能是該名單中的三人(或兩人)是否全是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的人士。因為如果名單中各人都是愛國愛港人士,符合中央任命特首的標準,那麼提委會便沒有理由不一次過通過這個名單,從而讓市民在普選階段就這兩或三人作出選擇。
政改的出路三之二
原文刊於橙新聞,獲作者授權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