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就「廣場案」和「東北案」的覆核刑期裁決引起本地和國際廣泛評論。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罕有地發表聯合聲明,表示看不到有任何跡象顯示判決是基於法理和法律以外的因素;聲明還引述兩個律師會過往就司法獨立的意見,強調對法庭判決作出沒有根據和不合理的抨擊,會損害香港的司法和整體利益。
事件沒有因為支持兩會聲明的多名資深法律界人士公開發言而平息下來;然後在社會享有崇高地位的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打破緘默,開腔表示,指控上訴庭向示威者判刑有政治動機是毫無根據的說法。他批評有關說法荒謬,稱這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是不負責任和不應作出的。
司法獨立 港人漸欠信心
我完全認同,懷疑上訴庭或主審法官於作出判決時有政治動機或法律以外的考慮因素是沒有根據的,而把無根據的懷疑變成指摘,損害了港人及海外人士對香港司法保持獨立的信心。
不過,換一個角度看,政府、司法機構和法律界應否想想,為什麼相當多教育水平和民智高的港人會產生這個沒有根據的疑慮?而數以萬計來自不同階層的市民更聽從涉事團體的號召,上街遊行示威?
此外,有不能歸類為反對派的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認為,上訴庭判詞中有關違法達義那段話有點情緒化。再進一步思考,為何近年港人對香港的司法制度能夠保持獨立好像愈來愈沒有信心?
讓我在下面嘗試理順這些疑問,並提出一些有建設性的意見。
眾所周知,司法獨立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最寶貴的資產。不過,司法獨立涉及我認為是同樣重要的兩面:一面是獨立的事實,即法院和法官獨立地按法律辦事、審案、裁決,不受行政、立法和任何政治勢力干預;另一面是香港市民和與香港有各種聯繫的內地、外國政府和人士真心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官的裁決是完全獨立於政治勢力或考慮以外。
假如相當部分的香港內外受眾和國際社會認為香港司法不再獨立,即使這是個沒有事實根據的感覺,這對一國兩制及香港會是個致命的打擊。這點香港特區政府、司法機構和法律界明白,這點中央政府也明白。所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上訴庭裁決引起國際批評後,表示希望各方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
實事求是,香港司法的審判權比回歸前的情況獨立,因為終審法院設在香港,不再是倫敦。不過,由於香港是一國的部分,《基本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可以解釋任何條文,而人大釋法對香港法庭有凌駕性的約束力。每次中央使用這個金剛箍,便會提醒港人和國際社會,香港司法獨立的程度是由中央決定的。
之前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未審結前,人大便釋法;後來政府乘機利用這次釋法DQ 4名議員,這兩項決定予人有濃厚政治考慮的色彩。更早前,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基本法》2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表示,人大五次釋法促進香港法治的完善,並提出要制定和細分有關規定。這個說法肯定不會增加港人和國際社會對香港司法獨立的信心。
近年,中央官員對部分香港法庭的裁決未能充分考慮國家民族因素而表達不滿。這應該是2014年國務院發表的《基本法在港實踐》(按;全名是《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提出,作為管治者的法官必須愛國的原因。這是港人憂慮香港司法能否保持獨立的根源。在今次上訴庭裁決中,港人看到一些情緒化的審詞而產生的政治性聯想,純講法律,是沒有根據,但講感覺,卻不是杞人憂天式的幻想。
香港人可做的事
我曾說過,特區政府有最大責任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但責任與權力不一定相稱。現實是,中央透過有凌駕性法律效力的人大釋法和滲透社會各階層的巨大政治影響力,對香港司法獨立操生殺之權。關鍵問題不是中央想把香港的司法制度內地化,而是中央是否完全明白或接受,一個真正獨立、有國際公信力的香港司法制度,有可能產生令中央感到不高興的裁決;當中央運用其權力,例如人大釋法改變原來裁決,或像對梁游案般事前規範法院如何裁決時,香港司法獨立的事實和形象都會受到損害。
在香港司法獨立程度由中央決定的情況下,港人可以做些什麼有積極性的事?
特區政府方面,我認為政府應該汲取「DQ 4議員案」及覆核刑期的決定沒有充分考慮公眾利益的教訓。這兩宗事件導致部分市民對法官裁決的不滿,政府難辭其咎。我希望政府於未來的檢控和法律行為上,能夠做到林鄭特首口講,又符合港人所理解的法治精神,而是不少市民近年感受到的依法嚴懲反政府人士的政策。
司法機構方面,我希望在陸續有來的具爭議性的案件上,法官可以寫出有嚴謹法律文字而一般市民又能夠明白箇中理據的判詞。我希望終審法院受理覆核刑期的上訴。我不揣測終審庭作出什麼裁決,但我期望解釋最終裁決的判詞,能夠釋除港人和國際人士對之前上訴庭判詞的疑慮或不明之處。
法律界方面,維護香港司法獨立是超越不同政治立場的共識。有人稱違法達義是歪風,但另一股法律界歪風是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地位,說一些中央喜歡聽而其實是有違法治精神的話。我希望法律中人,特別是兩個律師會能夠向中央說多點逆耳的忠言。
最後,一般港人毋須因為不懂法律而選擇沉默,或未經思考便全盤接受專家之言。文明法治不應違反人權自由,我們不應無理批評,但必須對威權法治保持警惕。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我們不能視司法獨立為理所當然。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