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堅持交立法會二讀《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有團體發起6月9日的遊行示威,數十萬市民參與。另一方面,近期亦有多個團體舉辦講座,分析修例的理由,並解答市民的疑慮。
由亞太法律協會、香港理工學院校友會、香港城市大學教師工會及香港高等教育評議會合辦的「修訂《逃犯條例》的依據和作用」公開講座,在6‧9遊行前舉行,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教授、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胡漢清、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前主任鄭赤琰、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宋小莊教授,以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曉峰律師出席。
事涉國家安全 特區管治權威
劉兆佳同意,修訂《逃犯條例》引起全城關注,但特區政府已經一再調整草案,包括將引渡罪行的刑期門檻增至7年或以上、加入無罪推定等條件及引渡必須由中央機關提出等內容,修例實屬合情合理。
至於當局應否因為觸發大規模遊行而撤回修訂?劉兆佳認為事件已被政治化,遊行人數不會少。然而,「事件不但牽涉香港人,而且牽涉14億中國人的國家安全問題、國家聲譽問題、國家主權問題。國家安全問題即要抵擋外國勢力干預中國內政,維繫特區政府日後管治權威和管治能力,以至日後為23條立法掃除障礙。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今次無論民間民意壓力有多大,遊行人數有多少,中央和特區政府會有任何退讓的空間。」
宋小莊:修例宜簡不宜繁
本身是《基本法》專家的宋小莊指出,現在要修訂的,其實是《基本法》的兩個條例,一是《逃犯條例》(503章),另一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525章)。而《基本法》第95條則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香港法律的框架,是將刑事司法協助分為兩個條例,即《逃犯條例》和其他刑事司法協助,並將外國和內地合併在一起,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到底這些刑事司法協助,有沒有國際標準?國內有沒有國內的標準?從世界上看,國際是有標準的,但一國之內的司法協助是罕見的。」他解釋,現在的問題,主要是《逃犯條例》第2條「釋義」中的「移交逃犯安排」列明,不適用於中央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這是(涉嫌殺害女友的)陳同佳不能被引渡到台灣受審的原因」。
他承認,這個問題不屬於大學法律系的課程內容,「即使讀國際法的,也許只佔一個章節吧!甚至沒有任何著作提及一個國家之內移交逃犯的事宜。」他認為,特區政府若要修訂《逃犯條例》,不妨將之簡化,不宜進一步複雜化,否則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挑撥。
至於學界出現「聯署」反修例的活動,宋小莊指出,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人,發起「聯署」並無幫助,而且不排除很多是「假聯署」。
劉兆佳則解釋:「作為政治鬥爭工具,聯署的效用很有限,有些人匿藏在聯署後面,很多人對修例的內容和目標並不清楚,加上很多人可能是冒名頂替,現在通訊工具十分發達,聯署實在太容易了。」
即使無引渡協議 強權亦隨時抓人
有現場市民擔心,修例後會不會令所有香港人都隨時被「引渡」到外國,或者任何人、任何國籍都可能被「引渡」?
宋小莊指出,《逃犯條例》經修訂後,所涉及的罪行將大為減少。至於中國公民可否引渡到美國或其他國家,「美國和實行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普遍採用引渡政策,但要注意香港與德國並無引渡協定,因此,假定黃台仰和李東昇歸化德國,特區政府會否要求德國引渡兩人回港受審,是未知之數。」
劉兆佳則認為,國與國之間要「引渡」逃犯,未必要有正式引渡協議,很多時涉及政治或經濟因素,因此,一國對另一國實施經濟制裁、外交壓力,甚至軍事侵略都時有所聞,例如1989年,美國派軍隊侵入巴拿馬,推翻並拘捕時任巴拿馬總統的諾列加(Manuel Antonio Noriega)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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