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15年1月7日公布的政改第二輪《諮詢文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的框架下,提出一個具體的特首普選方案,市民從而可以得知政府所建議的提名和普選程序如何操作。泛民主派杯葛這次第二輪諮詢,並宣稱將在立法會否決任何基於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的特首普選方案,香港政制在2017年原地踏步似乎已成定局。雖然如此,我認為我們仍應該抱着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心態,盡最大的努力,為這次政改尋求出路。
我曾經在這次政改的較早階段提出一個中間的折衷方案,希望中央和泛民人士都予以考慮,很可惜未能如願以償。中間方案難以獲得接受,正因為它在制度設計上是中間的方案,中央和建制派會覺得它過於開放,泛民則覺得它過於保守。但是,邏輯地說,任何有機會獲得通過的方案都很可能是中間方案,即雙方作出妥協和一定程度的讓步的產物,因為如果一個方案不是中間方案而完全傾向於兩方的其中一方,對方是完全不會接受的。而如果雙方對中間方案都不感興趣,那麼政改便必然失敗。毋庸諱言,雙方的每方都有部分人士其實是不希望特首普選得以落實的,所以他們會堅持自己的方案,不作任何讓步,對方否決這個方案,便正中其下懷。
在本文裏,我將在第二輪政改諮詢的框架下,再提出一個中間的、折衷的方案,它一方面按照人大8.31決定所訂立的框架來設計,另一方面盡量引進較為開放和民主的成分。由於根據8.31決定,特首的提名委員會的設計須按照現有的選舉委員會來進行,選舉委員會大規模民主化的空間不大,所以我提出的方案的着墨點在於提名委員會產生候選人的「兩階段」程序的投票機制,以及市民普選時的投票機制。此外,對於為了實現特首普選而須對《基本法》附件一進行修改的修正案的內容,我也會提出一個建議。
關於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的安排
第二輪《諮詢文件》建議的提名委員會產生候選人的「兩階段」程序並不是新的構想,李飛先生在2013年底在香港的講話和2014年7月政府發表的政改第一輪諮詢的報告中都有提及其可能性。根據「兩階段」的提名程序,第一階段採用現有選舉委員會的提名安排,由若干名提名委員會成員聯合推薦參選人,然後在第二階段,由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就參選人進行投票,產生正式候選人。
我建議在提名的第一階段(產生參選人的階段)採用現有選舉委員會的聯合推薦門檻產生參選人,即1200名提委會成員中的150人可聯合推薦一位參選人,每名提委會成員最多可參與推薦一人,推薦按照現有的選舉委員會聯合提名的安排,公開推薦人的名單。
至於在提名的第二階段(產生正式候選人的階段),我建議在制度設計上採用盡量有利於產生三名而非兩名候選人的方法,從而增加普選時選舉的競爭性和讓選民有更多的選擇。具體的建議如下。
(a)如果第一階段產生的參選人只有兩名或三名,則所有參選人將成為準候選人;然後進入第二階段,提委會成員就每位準候選人投「支持」或「反對」票(也可「棄權」或投白票),任何準候選人獲提委會成員過半數支持,便成為正式候選人。
(b)另一方面,如果第一階段產生的參選人有四名或以上,我建議在第二階段,首先由提委會成員以「單一可轉移票」(single transferable vote)的選舉方法選出三名準候選人。(這種投票方法能比較民主地反映提委會全體成員的整體的、綜合的意願;根據這種投票方法,每名提委會成員在投票時可排序,表明參選人 A 是他的第一選擇,參選人 C 是他的第二選擇,參選人 B 是他的第三選擇;在首輪計算中,獲得301張第一選擇票的參選人便勝出,在次輪以至以後的計算中,某些第二選擇票以至第三選擇票將發揮作用。〔註1〕)在產生三名準候選人後,由提委會成員就每位準候選人投「支持」或「反對」票(也可「棄權」或投白票),任何準候選人獲提委會成員過半數支持,便成為正式候選人。
在以上(b)的情況,當提委會成員對參選人進行排序投票以選出準候選人時,每個提委會成員可考慮眾多因素,例如是否支持該參選人的政見,或支持該參選人是否符合該提委會成員或其代表的人士或團體的利益,以及有關參選人是否符合「愛國愛港」的標準等。
根據人大8.31決定的精神和內容,無論是上述(a)或(b)的情況,當提委會成員在最後階段對三名(或者兩名)準候選人進行投票以選出正式候選人時,其首要考慮應是該三人(或兩人)是否符合中央任命特首的必要條件,即「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因為如果該三人(或兩人)都是「愛國愛港」人士,符合中央任命特首的標準,那麼提委會便沒有理由不通過讓他們成為正式候選人,從而讓市民在普選階段就這三人(或兩人)作出選擇。
此外,在第一階段產生參選人之後、在第二階段確定候選人之前,應有一段充裕的時間,提供足夠機會給各參選人向提委會和社會人士介紹其競選政綱,並讓社會人士就各參選人是否適宜成為候選人表示意見,從而使民意成為提委會進行其第二階段工作時的參考指標之一。
根據2012年特首選舉時選舉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的經驗,在上述第一階段,有可能出現三位參選人,包括兩名建制派支持的參選人和一名泛民支持的參選人。由於中央官員曾經一再表示,泛民人士中也有愛國愛港的,所以有這樣的一個可能性,就是第一階段產生的三名參選人都被提委會大多數成員認為是「愛國愛港」人士,並獲得通過成為正式候選人。
除了比較有利於處於香港政治光譜中不同位置的人士的參與之外,上述提名程序的另一個好處是,相對於一些其他可能被採用的提名程序(例如無論有多少名參選人,都由提委會全體成員就每位參選人逐一投票以確定其能否成為正式候選人;或由提委會就所有參選人一次過投票,並規定他們每人可投票給至多若干名參選人),它更大機會順利產生三名候選人,從而讓市民在普選階段有(在人大8.31決定的框架下)最多的選擇,並提高選舉的競爭性(註2)。
附註:
1、對選舉制度很有研究的香港浸會大學教授趙心樹曾經指出,這種「轉票制是已知最公平公正的多職位選舉制度」(趙心樹:「八三一框架的寬鬆解讀和民主空間」,《信報》,2014年10月6日,第A19版)。關於這種轉票制度的具體運作,可參見趙心樹:《選舉的困境》,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年修訂版,頁496-505。
2、可參見盧安迪:「『捆綁式提名』值得商榷」,《大公報》,2015年2月2日,第A8版(這篇文章指出,由於可能出現「策略性投票」(strategic voting,包括 bullet voting, push-over 或 mischief voting),無論是提委會對參選人「逐一表決」,還是提委會對參選人投票時「一人三票」、「一人二至三票」或「一人最多三票」,都「很可能沒有二至三名」參選人「獲得過半數票」);「13學者就第二輪政改諮詢的建議」,2015年2月5日,見於http://2017cenom.blogspot.hk/ (該建議文件指出,「特區政府在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的各種投票方式,都不能解決『策略性投票』的問題,未必能產生超過一名候選人。例如特區政府建議之一,是對『準候選人』〔即本文所謂的『參選人』〕逐一投票。在此方案之下,每名提委會委員會投票給自己心目中的首選,對於次選或其他有實力的候選人,則未必會對他們投贊成票,以防他們『出閘』威脅到自己的首選。只要每名提委都只投票給自己的首選,便不會有多於一人獲過半數支持。就算是『一人二至三票』或『一人三票』的方案,依然不能解決『策略性投票』的困難。在這些方案下,每名委員會雖然要投兩票或三票,但除了自己的首選外,其餘的票會投給一些實力很弱的人,以堵塞其他有實力的競逐者,以免威脅自己的首選。如果不少提委都這樣做,亦難以有多於一人獲過半數支持。」)。
原文刊於《紫荊》雜誌,獲作者授權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