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對香港的重要性相信筆者毋順花時間討論。2018年對香港金融業是相當重要的一年。由於香港採用對外型經濟,資金自由出入金融體系是香港其中一個亮點。但亦因如此,犯罪份子正利用這一點進行洗黑錢活動。為了有效打擊清洗黑錢,香港於1991年加入打擊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A),遵守該組織所提出的全部建議。
該組織將於本年再來香港進行評估。而分析指香港現時一個缺點,就是未有提出法定要求所有有限公司必須備有實益擁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名冊。根據現行公司條例規定,有限公司必須備有股東名冊而已。而股東是有限公司股票的法定擁有人(legal owner)。而法定擁有人可能只是名義上擁有公司股票,背後有沒有實際上的擁有權,無人得知。這一弱點正好被犯罪份子利用作背後操控空殼公司作不法行為。
修訂條例 打擊空殼公司
因此,2017年7月,香港政府擬修訂公司條例,要求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須在有關法例生效後的某段時間內,採取合理步驟,找出在公司裏誰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如發現的話,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或董事,或公司指定人士,須於七天內把該人的個人資料登記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裏。該登記冊毋須向公眾人士披露,但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註冊處、海關、警方、金融管理局等)有權向有關公司要求於一個月內提交該登記冊內的資料,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如果公司未按法例備有關登記冊,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每日罰款700元。如任何人士隱瞞或提交虛假資料以誤導執法機構,最高可被罰款30萬元及監禁兩年。
重要控制人是自然人或法人或以上兩人,透過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超過百分之25的已發行股票、或直接或間接有權委任或解僱公司董事、或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當然,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不包括持有該公司股票,作為抵押品的債權人,因債權人只可根據抵押合約下的特別情況,才可有限度行使某些權力。
雖然現行法例中已有反清洗黑錢法律,要求金融機構採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來驗證企業客戶實益擁有人的身份。但該法例並無批准執法機構可查閱有關資料,而基於銀行對客戶的保密責任,也不會輕易交出有關資料。
公司條例的修訂正好填補這方面的弱點。現時該條例草案正在立法會進行審議,希望可趕及在本年度立法會期完結前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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