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套司法制度接軌 需互相理解及包容 (下)

現時大家各執普通法和《基本法》爭拗三權分立的問題,只是流於各自表述而矣。
封面圖片:律政司就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再宣誓一事,入稟申請司法覆核。(亞新社)
 
《基本法》草擬過程中要照顧不少不同的訴求,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於1990年3月28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發表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作為香港基本法的一個重要的注腳,清楚交代有些條文背後的重要考慮。香港通常要處理的非關國防、外交的法律問題一定無需引用這項說明的任何內容,因為這些情況是完全可用普通法去化解。但在非常少數的獨特基本法界定的情況下,實在有需要運用與普通法不一樣的思維去嘗試化解問題。英國樞密院與歐洲法院的互動是值得我們記取,作為妥善解決香港面對的大難題的藍本。
 
律政司就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再宣誓一事,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我看這並非一時三刻能夠妥善解決得到,因為不論勝負,都有一方上訴,直至終審。
 

三權分立各自表述

 
我想談談,事件引起有關三權分立的討論。在普通法的用字是「separation of power」,這是普通法之下的完整概念,沒有用上三種不同的權力,只是有互相制衡,各不具從屬關係。但在英國本土由於在國會選舉中贏得多數議席的政黨,可以組成政府,由黨魁出任首相,所以在這政治體制之下,所謂三權分立是無甚意義。我們的《基本法》當然有妥善考慮及安排這個行政、立法及司法之間的關係及互動,但並沒有用到三權分立的字眼。具體安排是確定保障司法獨立運作,行政當局不干擾司法獨立法制,行政與立法之間互相制衡及互相配合。因此,現時大家各執普通法和《基本法》爭拗三權分立的問題,只是流於各自表述而矣。
 
立法和行政機關最重要是做實事,解決問題,所以雙方需要相互理解及包容。立法會議絕非一個表態和抽水的地方;表態和抽水只是做給別人看的姿態,真正做實事的人,必須懂得妥協。香港過去很多事情無法推展,原因就是大家不肯妥協,將議事廳內、外視作表態的場所,若為香港整體利益著想,這決非長久之策。現在是我們一眾沉默大多數要鞭策肩負立法工作的議員,切實履行立法的工作的最佳時刻。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孫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