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亞新社)
據英國報章報道英國脫歐其中一個不大不小的原因,是在英國和歐盟的法制差異的情況下,歐洲法庭對所有歐盟成員有凌駕性的權威,令部分英國人覺得失去了司法獨立,受制於歐盟。原因是英國的終審制度,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終審裁決,但英國加入歐盟後,訴訟人可以上訴至歐盟最高法院──歐洲法院去推翻樞密院的「最終」裁決。因此,從英國普通法的角度看來,作為歐盟一分子的代價不只是引進普通法以外的案例,更加令英國的終審制度失去終審的權力。但這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達致,所以英國要承受有關結果。現在民情逆轉,是導致脫歐的其中一個主因。
英國與歐盟法制不同
要了解歐盟與英國法制的矛盾,便須明白英國實行普通法,歐盟實行大陸法,兩者在法律和法理都不盡相同,所以在判決上,尤其是有關移民的判決,英國法律界都有覺得不是味兒的感覺。但英國受制於身為歐盟一分子,便得接受英國的移民案件如何終極處理,是取決於是否上訴到歐洲法院。當然絕大部分不會上訴到歐洲法院的,一定是用單純的普通法原則去處理。但極少數上訴到歐洲法院的案件便引致原本的一國一制的局面有基本改變。因為加入歐盟後,另有超越普通法的上訴途徑挑戰樞密院的裁決。英國要接受當終審涉及普通法與大陸法接軌之處,有可能動用普通法以外的一套法律和法理來解決。這個過程的成功落實是需要相當程度的理解及包容,不可以自覺普通法才是唯一正確的取態,而抗拒與普通法不盡相同的法律。
尋求人大釋法考慮立法原意
大家當可看到香港的情況與英國有不少相似之處。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基本法》保障香港現狀,在法律層面維持相對於本港高度自治框架的事情實行普通法,但《基本法》亦寫明,國防和外交等事情,有國家的考慮,不可以單純以普通法處理,法院在判決前要向人大常委尋求指引,目的是保障國家的國防和外交。不過,香港所有的執業法律工作者通常都一定以普通法的思維去考慮各種法律難題,主要是按字面解釋以決定其實際意義。然而在決定條文應用於何種情況,習慣倚重於豐富的案例,所以從不過問立法原意。但當兩種制度在終審情況接軌之時,不能只遵循其中一種體制,例如認為普通法才是提供唯一正確準則,而是必須同時考慮《基本法》所訂明的非普通法的另類觀點與角度。
原刊於《am730》,獲作者授權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