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以百萬計港人冒着烈日走出來反對《逃犯條例》修訂,清晰道出參與者們對中國法制在對人權、個人尊嚴保護以及對公平、自由權利保障的憂慮。在聚焦遊行人數、訴求以及立法會衝擊事件的同時,我們也可同步進一步探究中國法制的特質,與香港的結構性差異,回到運動的初衷和起點。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陳瑞華兩篇近期著作,對我們認識中國內地法制以及其背後的深層結構,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分析資料。第一篇題為〈法院為何不敢做無罪判決?〉(2019年1月);「無罪判決」英文是 judgement of not guilty,也就是法院應以確實、充分證據定罪或作出無罪判決,文章探究內地法院出現不敢做無罪判決的深層結構原因。至於第二篇則是〈公安何以濫用權力?〉(2017年12月)。
今次《逃犯條例》的修訂,是林鄭和特區政府冀將內地的法制引入香港,大開方便之門,因此,加深對內地法制的認識,有助堅定我們無忘初心的信念。陳瑞華教授在2005年獲「全國十大中青年法學家」稱號。 2010年,獲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資格,並曾先後連續四次被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生評為「十佳教師」。
陳教授在其文章〈法院為何不敢做無罪判決?〉的起首部分旋即表示,內地公安機關承擔着九成以上的刑事案件偵查,是大多數刑事案件的第一道關,但「體制決定了其偵查權幾乎不受限制,甚至可以說在有些情況下是肆無忌憚行使偵查權,中國大陸的公安機關權力之大,在全世界都是罕見的。儘管這幾年有一些改革變化,但變化還是太慢」。
公安機關的偵查存在哪些問題?
他表示,首先,「訊問疑犯(內地稱嫌疑人)幾乎到了不受任何有效約束的地步」。「冤假錯案發生往往和刑訊逼供有關,刑訊逼供往往和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關」,在目前的體制下:
● 訊問嫌疑人的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經常出現半夜或凌晨開始訊問嫌疑人;訊問嫌疑人的時間持續也沒有限制,實踐中經常出現幾天幾夜連續審訊,超過人體的生理極限。目前刑訴法只規定了拘傳不得超過24小時,但被拘留或逮捕羈押後,審訊時間就無限制。
● 訊問沒有律師在場,同步錄音錄像是公安自己操控,實踐中幾乎不受控制。
● 犯罪嫌疑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就徹底沒有機會翻盤。在實踐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有過一次認罪供述,哪怕後面無數次翻供都不被承認,這一次供述就會作為呈堂證供。
他續稱:「很多冤假錯案都是這樣,偵查時供述過,但開庭當庭翻供,比如雲南杜培武案最典型,他甚至當庭拿出血衣證明自己是在受到酷刑情況下供述的,但法院根本沒有理睬」。這些都說明中國刑事司法的「口供中心主義」,只要在公安偵查員那裏有過認罪筆錄,就可以永遠作為定罪證據。
辨認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除了刑訊逼供以外,陳瑞華表示內地刑事案件還有另一驚人相似的共同規律:辨認程序存在重大問題。辨認犯罪現場或者辨認被害人屍體,公安機關組織的辨認過程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辨認環節沒有律師或獨立第三方參與,很容易出錯,也是公安機關造假的最好時機。「很多法治國家都規定辨認過程必須有律師到場,否則無效。但中國的辨認過程是高度封閉的,是完全被偵查人員控制的」。
鑑定過程存在問題
陳瑞華表示:「中國古代還強調命案要當堂開棺驗屍,各方人等在場。現在大陸刑事案件的鑑定程序卻完全是封閉的,公安部門的人偵查、鑑定一條龍,即便外聘也是他們的利益共同體,缺乏監督。鑑定過程沒有利益相關方到場,也沒有律師監督見證」。
他感嘆道,在這樣的制度下,「除非公安人員都是天使,否則無法避免案件出問題。偵查制度的封閉給極個別心懷不軌人員或者不負責任的人員製造冤假錯案創造了可乘之機。悲劇一次一次發生,但教訓絲毫沒有汲取」。「中國刑訴法修改中,有學者提出,訊問、鑑定、辨認都應該有律師到場,立法部門當即否決了,因為公安機關反對,檢察機關反對」。
案件未開庭,未有定論時候,製造既定事實
陳瑞華教授進一步指出,中國公安機關還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傳統,即在案件還沒開庭,沒有定論的時候,先入為主製造既定事實,給後面的審查起訴和判決製造強大壓力。這具體表現為:
● 案件偵查結束以後,剛剛移交,法院生效判決還沒有做出,偵查機關就可以搞立功嘉獎大會,對所謂「破案有功」的人員進行表彰,一方面將犯罪嫌疑人妖魔化,一方面向全社會先入為主傳播所謂犯罪事實。各種媒體報道,黨政人員出席大會。這會對後面的司法程序造成影響和壓力,這個在法律上又很難糾正,是實踐中的慣例和做法。
● 這裏還涉及涉案財產預先處置問題。陳瑞華指出浙江吳英案就是典型,案件還在偵查當中,法院生效判決還沒有做出,居然就已經將涉案財產拍賣處理掉了。法院如果判無罪,最後怎麼向當事人交代?這不是和整個政法體制作對嗎?這裏面有利益問題存在。
● 還有,有一些命案,比如死者是公務員或者官員,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死者就被列為「革命烈士」。這是一種強烈的暗示,殺害「革命烈士」,那被告人還不得被嚴懲嗎?
因此,陳瑞華教授認為,偵查機關先入為主定性,製造既定事實還包括案件告破可以發新聞通稿,製造輿論影響。現在很多地方要求律師辦案過程中,不得在媒體上隨便把辯護意見發出來,否則要受批評說違反職業倫理,甚至要懲罰處理。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己偵破的案件發新聞通稿卻絲毫不受限制。
以上是筆者節錄了陳瑞華教授第一篇文章〈法院為何不敢做無罪判決?〉的主要內容,但相信讀者可從中理解到反對和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其擔憂是有根據的。第二篇〈公安何以濫用權力?〉一文,對這些現象其背後的深層結構,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分析,日內完稿,讀者也可在網上查閱。
原刊於《眾新聞》,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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