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職中聯辦、港澳辦和中央組織部法學博士馬正楠,於90年代以來從事香港與內地刑事法制的研究,而逃犯移交更是重點工作和研究領域,參與了回歸以來中港兩地就逃犯移交安排進行的會議,並將觀察所得及建議與時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於2011年1月號內地法律刊物《法學家》,共同發表題為〈論香港與內地移交逃犯的先例模式〉的文章。
文章表示,在解決移交逃犯問題上兩地存着不同的思維模式和政策取態。香港方面強調尊重「兩制」 的差異性,內地方面則要突出「一國」的主權性,具體而言,內地傾向於採用「立法模式」和「協議模式」解決移交逃犯問題。立法模式指通過中央統一立法或單方面立法的方式來處理,但兩位作者認為這種簡單化的方式忽視了「兩制」的差異性,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第95條所確立的協商原則和法域平等原則,甚至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若干部分進行釋法,在當時看來,「存在較高的政治風險」。
如果採取「協議模式」的話,在當時而言,移交請求「必須經過司法審查,法院有權決定對某個案不予移交,對司法審查的結果還可以提起上訴。因此,這協議模式很有可能在香港產生曠日持久的司法程序,從而降低司法協助的效率。而且,由於香港司法獨立且實行不同於內地的證據規則,內地的移交請求能否在香港法院獲得通過,仍存在較大的風險」。
今天特區政府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對於內地法院提出移交請求,即先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以啟動移交程序,再由香港法院依賴內地提供的表面證供作移交決定。這無疑是將內地的司法權力引入香港,因為在《逃犯條例》修訂後,香港法院是依賴內地提供的表面證供作移交決定,沒法做到實質性的把關,因而無法釋除港人以至商界對內地司法制度得以大幅介入的擔憂。
削足適履思維 只會引發更多衝突
馬正楠在2018年12月新著,題為《香港與內地刑事法制衝突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一書中,重覆強調他多年的看法,即在逃犯移交方面的安排,香港方面要求尊重「兩制」差異,內地要突出「一國」主權性,這分歧短期內是難以消除,並在今天有可能走向衝突的焦慮。他在書中表示:
- 上述兩地就移交逃犯的香港和內地不同的思維模式和政策取態,是焦點所在,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實現的,需要經過長期、系統的工作,增進雙方互信、減少兩地差異。
- 互信的建立依賴於內地刑事法制的不斷健全,完善,尤其是人權保障的力度不斷加大,標準不斷提升,同時也依賴於雙方全方位的交流和融合。
- 削足適履的思維模式不會平息衝突,只會引受更多的衝突。
建議先設立「先例模式」個案協商機制
兩位學者因此提出先建立一套以「個案協商為基礎,並賦予協商結果先例效力」的「先例模式」。目的是「通過雙方協商確立起來的先例,對今後類似情況的處理具有約束力,可直接予以適用。當無先例可循時,雙方就新出現的問題再行協商,以此確立起新的先例。久而久之,兩地在移交逃犯的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將以個案協商的方式被逐個解決」。也就是說,「通過先例的形式予以確定化,並逐漸實現制度化」。
「在這一構建過程中,先例模式發揮着承上啟下的作用,它作為由個案模式到協議模式的過渡,為內地和香港最終簽訂移交逃犯協議準備資料,積累經驗」。總的來說,「先例模式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先例的確立、先例的適用和談判主體的構建」。換言之,此建議的重點是「利用現有法律」以一種迂迴的策略解決兩地間的逃犯移交問題。
因此,可以說,目前特區政府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不見得是唯一解決兩地逃犯移交問題的方法,陳弘毅教授、高銘暄教授、馬正楠博士,以及其他對中港兩地法制有深入認識的專家們的意見和建議,難道就是不值特區政府一提,是廢話嗎?
特首有義務向中央反映香港有關權力主體意見
馬正楠在其新著的總結「餘論」部分,說出了一段頗值回味,有關於行政長官在促進中央和特區政府相互理解和信任的角色的文字。他表示,《基本法》為在中央和香港特區之間構建順暢溝通機制設計了一個「連結點」,即行政長官。這意味着在中央與香港特區溝通機制中,行政長官是代表香港特區的「適格主體」。
當香港特區和中央有關權力主體對某事項具有不同的利益關切和行為期待時,行政長官基於「雙負責」(即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同時,也向香港特區負責)的法律定位,有義務向中央反映香港特區有關權力主體的意見,也有義務向香港特區傳達中央有關權力主體的看法。
在中央和香港特區之間,行政長官就是一個上傳下達的關鍵樞紐,增進中央和香港特區不同權力主體相互理解和信任。
馬正楠這段文字是否有感而發,不得而知,但應不像是漫無目的的一般陳述。但姑勿論原因為何,《逃犯條例》的修訂,看來十分有必要停下來,作更全面的審視,否則只會「引發更多衝突」。
原刊於《眾新聞》,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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