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君勱先生的政治、憲政和法律思想,充分反映他對於西方憲政學說和實踐經驗的學習和吸收,並應用到中國的具體情況和政治環境。通過制定憲法而為中國建立民主憲政的政治體制,是張君勱先生一生的志業。他在1946年夏天在上海向民眾作一系列的演講,推介他參與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講稿後來在1947年彙集成《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一書出版,在書裏他自述說:「我自青年時代即有志於制憲事業」;「我屢向朋友說:『我從廿歲左右起,熱心憲法問題,中間也從事過憲法草案,隔了40年後,所從事的還是一部憲草。』對於自己,這是一件傷心事,對於國家又是一個大不幸。」
中庸之道的政治改革主張
作為20世紀上半期中國的議政和參政者,張君勱主張民主憲政、民選議會,反對暴力革命和一黨專政;他主張以「逐步溫和手段實現改革計畫」,對現有體制進行「漸進而有秩序的改革」。他的政治立場被形容為一種「中庸之道的政治改革主張」,受到孔子提倡的中庸之道的影響。「所以先生一生的政治言論從不走極端,總是心平氣和的將各方面意見,作以調和或予以改進。」張君勱除了相信憲政作為一個公平合理的制度框架外,也有自己的具體政治主張,他寫道:「3、40年來,我所以自效於國家者,曰去舊謀新,曰民主、曰自由、曰政黨政治,既無事為自己功名權位之私意,尤戒所謂奪取政權之動機。平日所主張,以近情合理為與歸,所欲效法西方者,貴乎其能為國家立永久規模,而不取激烈反常之猛劑,發為言論,驗諸常識之同然,不專以轟動一時蠱惑群眾為事。因此趨向之故,我心之所慕者,乃英美式之民主,為英國工黨之費邊主義。質言之,以民主為方法之社會主義。」
在《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裏,張君勱對憲法和相關的概念作出了由淺入深的說明,他在當時向國人介紹的憲政之道,雖然寫於60多年前,但今天重讀,我們仍可感覺到有關道理的歷久猶新,絕對沒有過時,字字珠璣。在書的自序中,他一針見血地指出憲政原理的普適性:「民主國憲法之根本要義,如人民監察政府之權,如政府對議會負責,既為各國通行之制,吾國自不能自外。」書中第一講的題目是「國家為什麼要憲法?」張氏開宗明義地指出,「所謂近代國家,就是一個民主國家」;「近代國家的基礎在立憲政治,在民主政治,在以人權為基礎的政治」。關於人權,他談到人身自由,言論、信仰、集會結社等自由,他指出:「這種種自由,假定政府可以隨便剝奪了去,譬如說人民不管他犯罪不犯罪,可以隨便拘囚,乃至於人民要講話要辦報,政府可以隨便禁止,這種種權利的剝奪,就等於『天皇聖明臣罪當誅』的專制政治。明顯一點來說,就拿人身自由來說,假定政府能隨便拘人投於囹圄之中,那麼就等於一切人皆喪失自由,誰敢再來對政府有所批評或有所爭執。從這一點來說,可以看出人權運動實在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礎。因為沒有人權,就沒有民主政治了。」
國家為什麼要憲法?
至於「國家為什麼要憲法?」,張君勱回答說,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維持人民的生存,保障人民的安全,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使他們彼此相安」,「使各人有自由發展」,並「造成一種法律的秩序」。在這裏,張氏介紹了私法和公法的概念,然後指出,「憲法是公法之一種」,它「規定政府權力如何分配於各機關,以達到保護人民安全與人民自由的目的」。憲法一方面規定「國家與人民的關係」,尤其是「要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憲法規定「國家權力如何確立與如何限制」。
他解釋說,「沒有國家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但是有了國家,亦是件極危險的事,因為國家手上有兵權有員警有法院,牠就可以隨便逮捕人民,他又可以借國家的名義一定要人民服從他,或者徵收人民財產或者要人民的性命如對外作戰時徵兵之類。國家權力既如此之大,所以憲法上第一件事就是要防止國家的專擅,就是防止國家濫用權力。所以憲法的第一章一定要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他指出,「人身自由及人民權利不能保障」的國家「一定就是專制,就是獨裁」。他又以英國的制度來說明國家權力與人民的關係:「照英國制度,有所謂『不出代議士不納租稅』一句格言。這話就是說國家向人民拿錢,人民便須要先問你拿了錢作什麼用。你拿錢的數目如何。」
張君勱十分強調「人權為憲政基本」的道理。他在1948年在成都大學的演講中說:「人權的意義,在哲學上看即是康得所謂拿人當目的,不拿人當手段、工具,也就是說人類有其獨立的人格,政府應待其人民為有人格之人民,不待之如奴隸。」在《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裏,他特別指出,除非人民能認識、重視、珍惜和願意行使和捍衛他們的人權或憲法規定他們享有的權利,否則憲法上的權利只能是一紙空文。他又寫道:「憲法本身所以能保存在,並不是一張紙片的文字就夠的,而是要靠國民時刻不斷的注意,然後憲法的習慣方能養成,然後憲法的基礎方能確立。……要憲法靠得住,就要看人民對憲政的警覺性如何。……我願意奉告諸位一句話,就是:你們對自己的權利有警覺性,自然就有憲法,否則若是你們自己沒有膽量維護自己的權利,那麼儘管有一篇美麗的憲法,也就是孟子所謂『徒法不能以自行』了。我對諸位說,人民對於他的權利的警覺性,乃是憲政的第一塊礎石。」
在談到人民的時候,張君勱提到儒家教養人民的理念,但他進一步指出:「從現代民主國家來說,教養兩端,還是不夠。現代國家人民有參預政治之權利,須辨別那個人應當選,那個人不應當選。所以他得有參預政治的熱心,或行使公民權利的能力。」「須養成良好公民,有辨別善惡能力之公民,然後公民在選舉時能善用其參政權利。」此外,「政府一定要使熱心政治的人到議會裏去當議員,……同時允許他做反對黨,……朝黨野黨輪流執政,自然全國人擔當國事的責任心,由此養成了。」
現代國家須以三權分立保障司法獨立
在《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的第七講,張君勱特別談到司法獨立的課題。這一講的第一句便引用孔子所言:「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張氏指出,「現代所謂司法獨立之制,較諸古代專制君主時代尊重法律之外,另有種詳細辦法。」他強調「司法獨立為近代立憲國家的基本要件」,並指出「三權分立之說」乃司法獨立的基礎。這種現代國家的設計與古代國家不同:「在帝王專制時代,一切大權:立法、行政、司法,統屬於一人;換句話說,就是一權政治。在這一權政治之下,政府權力是無限的;人民自由是毫無保障的。」
張氏特別提醒讀者,「所謂一權專制政治,……並不限於帝王時代。要知道一權政治,在一黨統治的國家中,他的所作所為,也同古代專制時代一樣。譬如1917年蘇俄革命之後,……乃至於德國、義大利之法西斯主義,對於異黨的生命自由,都可以隨便剝奪,也與帝王專制時代一樣。可見一權政治或說三權混合之政治,最容易剝奪人民自由。所以三權分立,或司法獨立之學說,到現在還有提倡之必要,蓋一權政治不因為帝王專制推翻之後,便不再存在」。
張君勱先生晚年的最後一部著作《中國專制君主政制之評議》(原名為《錢著「中國傳統政治」商榷》),起源於他讀到錢穆先生對中國傳統政治制度的高度評價,覺得不以為然,因而寫出一系列文章,去評論錢穆的觀點和分析中國傳統政治的弊病。張氏不同意錢氏認為中國傳統政制並非君主專制的觀點,張氏說他這本書的宗旨,「不外乎民主政治與傳統政治根本上之不同」。他指出,現代「民主憲政之大經大法」,包括三權分立、議會政治和司法獨立,「此三原則之實現,在乎有一部成文憲法或不成文憲法。此憲法之制定出於人民全體之意志,或出於議會代表之意志。其最後決定之權,操於人民之手。此之謂人民主權,伸言之曰主權屬於人民全體。……此之謂人民為主人翁。此之謂民主國家。」
「民主國之主權屬於人民或議會」
張君勱進一步指出,由於「民主國之主權屬於人民或議會」,「人民之權力如此其廣,因而人民之智識與判斷,不可不求其正確與審慎。質言之,政治之好壞,繫乎人民能力之強弱。而國家所以達此成績,唯有在治安之中,求人民智力之提高與廉恥之心之發展,而國家對外之強大與威權,亦自隨之而來。此則現代國之所以為現代國之順序也。」
雖然張君勱對於中國傳統專制君主政制進行批判,又大力主張在現代中國建立民主憲政,但他不認為需要反對作為中國文化傳統的重要部分的儒家思想,反之,他在晚年的著作中,力主儒家思想與民主和人權等現代價值理念的相容性,並認為儒家可以為中國民主憲政的建設提供寶貴的思想資源。在〈新儒家政治哲學〉一文裏,張氏指出儒家傳統包含以下五點,都是有利於發展民主的資源:孟子談到湯武革命時認為推翻暴君不是弑君;統治者應重視民意;選賢與能;諫議大夫與禦史的制度;黃宗羲的天下為公的思想等。張氏又提到,在西方的啟蒙時代,當時中國的儒家天理說和人性說對西方有所影響,因而促進了天賦人權思想在西方的興起。
關於法治,張氏承認中國傳統相對於西方有其不足之處:「儒家因尚德,而忽視法治。法家所謂法,乃嚴刑峻法之法,與西方議會中之法」不同。「西方之法字,有公平公道之義」,「不得視為刀錐或刑罰者也」。因此,張氏認為「今後之政治學,應以德法二者相輔而行,為今後學術發展之途徑,亦即為今後立國之途徑」。「我以為人法二者,不易軒輊。就今日立國次序言之,法是應在人之先。」有了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後,「其為領袖之若干人能守法,能循序能引導人民,則其國為治國,而百事上軌道。」
儒家與憲政:從張君勱先生的生平和志業談起系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