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本港男子因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及後返回香港,由於本港與台灣之間未有引渡條例,令該男子一直未能到台灣受審,為此保安局建議修改《逃犯條例》,以「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修例後將適用於中國內地及台灣。不過,該條例將涵蓋46條罪行,當中包括經濟罪行,連日來引起各界憂慮,當中尤以商界反響較大。
大部分商界均與內地有聯繫,甚至經常往返國內經商,當中最大的疑慮,就是國內稅制繁複不清晰,難免會擔心跌入逃稅的指控,加上條例未有指明是否具追溯力,更令商界擔憂會被翻舊帳。此外,本港與內地的法制有基本性差異,本港奉行普通法,而國內則用大陸法,商界擔心商業法例範圍太廣,容易墮入法網。
其實這種擔心是不難理解的。遠的不說,在本港為什麼很多有能之士對加入港府熱廚房敬而遠之?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顧忌自己陳年舊事的年輕狂妄過失被失實誇大,引起不必要的誤會。這不是法理問題,而是引致偏離個人的舒適範圍的心理障礙。
商界擔心一國兩制優勢被削弱
從以上的角度看來,商界強烈反對,絕對有其道理。不少外商在港營業做大陸生意,就是看中本港稅制簡便、法律清晰的優點,這亦是一國兩制的一大優勢,但修例之後這個優勢便會被削弱。有聲音提出可提高至如涉及重大商業罪行才移交,我認為這亦是不可行,因有關定義空泛,更令人無所適從。
面對如此巨大的爭議,政府更應多作考慮,每個做法均有支持或反對聲音,要做到中間落墨實不容易,但若無法釋除大部分的人疑慮,則應深思是否仍要堅持推行。至於港人於台灣殺人案的處理,則要與台灣一方再商討解決方法。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doc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