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假借一起港人在台灣的殺人案,抛出所謂「漏洞論」,藉此提出根本性修訂《逃犯條例》以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統稱「有關法例」)。唯草草成章,突顯其多方面的認知漏洞,不僅解決不了上述案件,還會顛覆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律安排,敗壞香港的國際聲譽,實不可取。
而鄭若驊、李家超不做功課、不熟書的表現,已司空見慣。可惜林鄭月娥也發聲,排除了原本可解除各持份者的顧慮的有效方案,是香港的不幸。
草案反映當局四方面的認知漏洞:
- 對國家統一的認知漏洞;
- 對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認知漏洞;
- 對香港的國際義務的認知漏洞;以及
- 對國際引渡條例的認知漏洞。
以上任何一個認知漏洞都説明,草案考慮欠周,必須撤回,從長計議。本文試圖一一闡述這些漏洞;或許能引導出有效方案,解除各持份者的顧慮。
對國家統一的認知漏洞
林鄭說《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的安排並非「刻意」;但她的用語和結論都是錯的。應該說,該安排是「精心設計」的才精確。因為回歸前香港起草《逃犯條例》、和各國簽訂協議乃至談判注意事項,每一環節都是由北京引導和批准下進行的。
核心原因很簡單:鄧小平1982年就公開說一國兩制用在港澳,但對象是台灣:「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還不是從香港問題開始的,是從台灣問題開始的。」(註1)
鑑此,回歸前起草有關條例,北京最關注的,卻又是英國政府不屑處理的關鍵問題,是日後中台港澳之間的憲制安排。為此,文字精心的設計,是為日後憲制安排保留最大的法律機制和語言表述空間;英方唯聽之任之,配合操作。
在回歸前和回歸後早期,各方頭腦較清醒,因而1999年的修法,迄今未變,絕非什麽「鴕鳥」、「漏洞」。(註2)
去中國化:多面不討好
目前建議的修改,實質是「去中國化」:
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2條(釋義)第2(1)條,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的定義──
- (a)(i) 段──廢除「(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
- (a)(ii) 段──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
難得中聯辦副主任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都表態贊成修例,認同特區政府的「去中國化」做法。但一如所料,修例涉及面太廣,漏洞太多,必然被台灣拒絕。也説明,國家統一問題複雜,不應輕率處理,要提高認知。(註3)
當然壞事也可變好事,問題癥結既然被捅破挑明,若北京高層也能認同,則兩岸四地間的合作可排除政治干擾,急民之所需,更有利日後處理憲制安排。
當前的台灣殺人案,有多種方法處理,特別是疑犯已經認罪;認真用心去辦應不成問題。
至於《逃犯條例》應否修改、如何修改,要通盤考慮;「統一」是必須面對的難題之一。
歷史補遺
當局有責任交代《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的安排的來龍去脈,不要做歷史「鴕鳥」,斷章取義引用當年立法局討論的片言隻語敷衍,否則難免被認為是「借屍還魂」。
在當局未盡責前,不妨梗要介紹一下這精心設計的安排:
回歸前,香港適用英國法律(第236章),和近百個國家、地區有引渡安排,但一俟回歸即失效,因而對内必須另行立法,對外則要和外國重新簽訂協議。這一切都是由北京通過中英聯絡小組引導並批准的。
工作牽涉面廣,環環相扣,必須平行處理,大概分三方面:
其一,起草全新的《逃犯條例》(503章)。條例藍本由北京批准後才由英方於1996年底提交立法局討論,法案於1997年3月27日刊憲,條文包括「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
其二,對外談判。首先,是北京同意英國授權港方人員和外國談引渡安排。六個對象國家也是北京批准的。同樣,協議藍本、各國協議提出的修改等等,每一步也由北京批准。
港方人員也完全理解北京對憲制的執着,對外談判時,不用「條約」而改用「協議」,不用「引渡」(extradition)而用「移交逃犯」(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逃犯條例》名稱才如此蹩腳。
協議簽署後,外交部還發外交照會給有關國家。
其三,遣送疑犯到澳門和内地的問題。香港曾引渡疑犯到澳門,更能通過《華人引渡條例》(第235章),遣送内地疑犯回内地。若要延續這兩項引渡安排,前者批准香港和葡萄牙簽訂逃犯協議即可,後者則做出本地化適應修改即可。但北京選擇不批准這兩項安排過渡回歸,以落實「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的安排,即目前情況。
(待續)
註1:參看拙作:〈政改要攻城還是攻心──一國兩制再啓蒙(上)〉、 〈政改要攻城還是攻心──一國兩制再啓蒙(下)〉,灼見名家,2015,黃賢
註2:用1999而不用1997,是因為回歸時,由北京任命的臨時立法會有充分機會審核有關條例,完全認同其目的和文字。1999年做了適應性修改,成為目前的條文,見《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
註3:立法會法律顧問警覺性較高,去信質詢保安局的第1、3、6段,質疑修例和立法原意不符,並請其解釋為何兩項法律就「去中國化」處理不一致。LCPaperNo. CB(2)1355/18-19(01), 30 April 2019.
修改《逃犯條例》:政府的認知漏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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