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政府草案反映當局四方面的認知漏洞:
- 對國家統一的認知漏洞,即「去中國化」漏洞;
- 對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認知漏洞;
- 對香港的國際義務的認知漏洞;以及
- 對國際引渡條例的認知漏洞。
近日各級官員紛紛表態、訓話,政府也向立法會提交一大堆資料,卻愈發突顯以上漏洞。
然而局勢在惡化,原擬一一闡述政府的認知漏洞,以防範犯錯;現在恐怕難以「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很可能各漏洞一一入法,既打擊香港也貽害内地。
若各方能冷靜思考,我估計目前還是有可能達至一個既能滿足修例需求,又可讓各持份者釋懷的有效方案。但要謹記,香港憲制地位特殊,經濟高度外向,法治水平較高,有效方案必須用上一切最新法律機制,難度可見;相反,目前的修例草案僅僅翻炒過去做法,以上漏洞不僅一個都解決不了,還會增加新的漏洞。
本文簡單探討「去中國化」以外的政府認知漏洞。應如何修改《逃犯條例》,究竟要考慮什麼問題,應該用什麼機制,或許可見端倪。
對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認知漏洞
立法或修法前,必須預防性考慮多方面的後遺症;立法或修法愈是緊逼,則愈須謹慎。後遺症包括意想不到的效應,和必然出現的副作用,其嚴重性和國情、吏治密切相關。
我估計,目前政府提出的草案若通過,特別是從《附表1罪行》可引渡罪行中剔除九類罪行後,必定造成新的漏洞,香港因而將真正成為犯罪天堂,和修法原意截然相反。而内地執法水平參差不平、吏治不彰,還必然出現如恐嚇、勒索等等副作用。
這兩個結論是總結多年多角度的觀察:
- 九十年代參與台灣和内地遣送疑犯的工作,最後雖稍有所成,但不完全是靠法律,深刻體會其複雜性,而最大感觸是避免不了恐嚇、勒索等副作用;
- 安排某香港上市公司主席自願返港受審(私吞公司資產),充分領略各級官員為各種不能告人的動機力挺疑犯,不吝操弄外國勢力論,而高高在上的高層,易被矇騙,基層難伸張正義。(註1)
- 目前正在協調一起冤案,因受害者是第二位有條件入住秦城的港人(早年内地移民)。案情很簡單,是一起普通商業糾紛,但内地司法系統上下被港方對手買通,捏造成詐騙案(屬《附表1罪行》第9項,未被剔除)。
意想不到的效應很快會出現,因為是為内地貪腐體系開了綠燈,宣告香港是避風港,提前替内地宣布大赦。因事態嚴重,值得深入探討:
貪污是個系統工程,自成生態。落實一起貪污,需動用多方面人員運用各種經濟犯罪手段才能成事。
修例前,有關人士哪怕躲在香港,但前途未卜,要惶惶過日子。修例剔除九類罪行後,大批的經濟罪犯必定會通過各種途徑來港定居,冠冕堂皇肆無忌憚繼續其勾當,比特赦還體面。而貪污主腦可都有本事移居第三地,修例對其毫無影響。
特別是,剔除第27項,意味豁免國際性資金移轉的罪行。但洗黑錢、資金流失,卻是當今國家的軟肋。放棄引渡洗錢罪行,還會違反香港的國際義務:
FATF(財務特別行動組織)去年底對香港的審查,恐怕要改寫,把香港貶入灰色名單。
不禁想到,北京是否真的想遣返某北京公安部前高官聲稱居港有名有姓的300貪官?
懷疑的原因很多,因罪犯來港多是中港兩地國家機器所為或不作為,如:
- 香港每年向内地遣送幾千人,完全可以拒絕有關貪官入境,或不延續逗留期;香港窩藏罪犯完全是内地簽發赴港證件部門和香港保安局的作為;
- 有關貪官無論用真、假證件能成為港人,是保安局失職;
- 若取得香港護照卻仍保留内地護照,是北京疏於執行國籍法,長期縱容權貴享用香港護照的方便;
- 香港一名國際知名的洗黑錢人士,目前受北京有關部門庇護,上行下效(中央應徹底查一下來龍去脈,有否涉及包庇貪污)……
特區政府為了討好商界,匆匆剔除《附表1罪行》中九大類罪行,為内地貪腐體系開綠燈,提前替内地宣布大赦,不知有沒有評估產生的後遺症對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負面影響?(註2)
香港各界特別是商界必須自保,防範捏造詐騙罪名,尤其是草案放寬了罪行認定標準,剔除九大類罪行,並非真正的免疫。而《附表1罪行》剔除與否是個兩難題目,因副作用嚴重,目前的剔除恐怕難長久。
總言之,修改條例,必須細膩地區分不同類別人士、不同罪行、不同適用時間,防止法律、體制以及吏治的漏洞和後遺症。核心問題是,如何能依法遣返内地居港的貪污、經濟罪疑犯,卻又保證港人、來港外國人不輕易被引渡。其實,能充分考慮以上要素,理想安排已呼之欲出。
對香港的國際義務的認知漏洞
香港僅和20多個國家簽署引渡協議,都是建基於雙方對對方的認識,要求較高。也就是説,對方願意簽署協議,是建基於香港保持原有的法律和法治水平。香港現在大幅度變更有關條例,實施範圍放寬至各方顧慮最多的地區,還把審核標準根本性降低,是有必要向各簽署國一一仔細介紹,爭取其諒解,而不應「眼睛朝北、臀部向外」,更不應以所謂「内政」當擋箭牌。
兩個簡單比喻可説明問題:原來是打英超聯賽,突然加入一批乙組、丙組隊伍,不抗議才怪。又或一批合夥人做生意,一貫審慎理財,但突然一員成了敗家,不擔心才怪。
唯一倖慰的是,目前雖然已按預期在炒作外國干預論,但民粹至少還未飆升到控訴八國聯軍的瘋狂度。
修改《逃犯條例》,必須顧及協議國的憂慮、利益,要在條例條文明確區分待遇,甚至要考慮修改已簽訂的協議。其中還要認真考慮對等問題,特別是對國民/居民的對等待遇。
對國際引渡條例的認知漏洞
日前有香港政團拜訪港澳辦,轉述張曉明主動談引渡問題,提到《普通法》和所謂「港人港審」。遺憾的是,港方在座的大狀沒有即時糾正張曉明,不知是攝於官威還是另有所求。
若張曉明有關《普通法》的觀點是内地提供的,那還情有可原,畢竟内地是另一法律體系,研究功底不深。若是鄭若驊、李家超所提供,無疑問道於盲。
而近日頗多類似對引渡法律的安排以訛傳訛,不利尋找一個既能滿足修例需求,又可解除各持份者的顧慮的有效方案。
國際引渡法細節較艱澀,留待下一篇探討。文章重點將是《普通法》800年有關引渡的認識和實踐,特別是近20年的新發展和國際接軌趨勢,包括撰寫法律的新手法。
也有小插曲:像銅鑼灣書店的擄人手段,古已有之,是法律體系進化中之不幸階段。
最後列出一些國際通用、行之有效的手段,經適當整合,即能彌補政府方案的四方面漏洞,也爲條例各持分者所接受。
註1:利益申報:我曾持有該公司的股份。
註2:中國歷朝平均命短,才93年,往往敗在貪污腐化、吏治不彰,是最大的安全隱患。參看〈千年帝制探興衰 百歲民國問短長〉 (上篇、下篇)。若内地真的在考慮特赦貪污官員,想假借香港做實驗氣球,然後出口轉内銷,我僅此奉上馬會的警示:「祝君好運。」
修改《逃犯條例》:政府的認知漏洞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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