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起保險業,市民第一個印象是年薪千萬的經紀,比較少人知道保險業監管情況。銀行業監管看重資本充足率,而保險業監管看重償付能力;償付能力具體表現為保險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資產來匹配其賠款的義務。在銀行業監管,國際上有巴塞爾三協議,而保險業沒有全球統一標準,各主要保險市場各自建立和發展了不同的本土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八十至九十年代,美國爆發責任保險危機,大量保險公司倒閉促使美國監理機構建立了風險資本額(Risk Based Capital, RBC)制度,以識別公司清償能力不足的風險,並於1992年實施。2008年後,美國啟動償付能力現代化計劃(Solvency Modernization Initiative, SMI),從公司治理、資本要求和風險管理、法定會計和財務報告,以及再保險集團監管等五個領域完善RBC制度。
歐盟Solvency I可追溯到1970年代的資本監管標準。2000年以後,歐盟借鑒巴塞爾協議的監管理念,開始建立一套協調統一的,並以風險度量為基礎的清償能力監管制度Solvency II,採取三支柱(Three Pillars)架構,三支柱的第一支柱是定量資本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監管要求,以及第三支柱是市場約束機制。
中國「償二代」建設工作
中國於2012年3月開啟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償二代」)建設工作;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實施,監管標準基於防範「兩百年一遇」風險。中國的「償二代」監管制度結合了歐美制度的精華,在壓力測試、保險集團和再保險的監管等方面借鑒了美國的SMI,及採用Solvency Ⅱ的「三支柱」監管框架和最低資本要求的計算方法。償二代促使中國保險公司提升風險管理水準,有利保險業健康發展。
原刊於《頭條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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