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業印花稅知多少

2016年,香港政府為了冷卻樓市,增加了所有住宅買賣的印花稅,但根據買家個人情況不同,徵收印花稅的標準亦不同。

為了冷卻熾熱的樓市,香港政府在2016年11月提高了所有住宅物業買賣的從價印花稅,所有物業均劃一徵收樓價的15%作為買家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第一標準稅率)。可是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代表自己購買住宅物業,同時在購買時並沒有擁有任何其他香港的住宅物業,他們則可以申請豁免,繳納較低的稅率,俗稱首置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稅率)。

首置印花稅

就首置印花稅而言,如果一個人擁有某住宅物業的實益權益,或佔有該物業的任何份額的業權,他便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因此,即使物業是以受託人的名義持有,他仍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此外,如果一個人與其他人聯權擁有一個住宅物業,或者他是該物業的分權擁有人,佔有該物業的任何份額的業權,他亦會被視為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在購買另一住宅物業時不能繳納較低的稅率。

當提交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予印花稅署申請加蓋印花時,如基於買家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聲稱符合資格繳納首置印花稅,買家必須作出相關法定聲明 (IRSD131)。印花稅署會核實有關資料是否正確,當中包括查閱土地註冊處的紀錄。

額外印花稅

除了從價印花稅,政府為了遏制短期炒買樓市的情況亦推出了額外印花稅。若果物業買家在指定持貨期內出售或轉讓單位,便須繳付額外印花稅。舉例如果買家在六個月或以內出售或轉讓住宅物業,他便須繳付樓價的20%作為額外印花稅。

要留意的是,額外印花稅只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獲取的住宅物業。另外,如果原有買家提名自己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接受住宅物業權益或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則可獲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買賣雙方之責任

根據規定,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皆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不論是以第一標準或第二標準稅率計算。換言之,不論是否另訂不同的協議,在法律上,買賣雙方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有相同的責任就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繳納從價印花稅。然而,若果任何人純粹使用物業文書以查證該物業的業權,則不會被視作須負上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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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