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否商業糾紛的解決方法?

如果爭議雙方早已同意進行仲裁,除非任何一方得到對方准許,否則他們不可無視仲裁協議而訴諸法庭訴訟。

如遇上商業糾紛,仲裁是否適合做為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是一種以非公開形式解決爭議的程序,由獨立第三者解決爭議,而非法庭判決。這些獨立第三者被稱為仲裁員,由涉及爭議的各方所委任,並受其決定約束。

仲裁的依據

仲裁一般會根據所訂立的仲裁協議條款進行,條款通常已包含在簽訂的商業合約中。然而即使引起爭議的合約內並無仲裁條款,假若雙方選擇不把爭議提交法院,他們仍可在爭議發生後才訂立仲裁協議,但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透過仲裁解決爭議。

如果爭議雙方早已同意進行仲裁,除非任何一方得到對方准許,否則他們不可無視仲裁協議而訴諸法庭訴訟。根據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如仲裁協議的一方在任何法院展開針對另一方的法律訴訟程序,後者可堅持進行仲裁及向有關法院申請擱置已展開的訴訟程序。香港法院只會在下列情況下拒絕擱置訴訟程序:一、被告人已就爭議內容提交其首份陳述書或;二、仲裁協議並無效力。

如何展開仲裁

展開仲裁所須依從的程序通常包含在仲裁協議中。一般而言,展開仲裁只需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述明爭議的一般性質即可。如果雙方在仲裁協議中已選定仲裁規則,就必須依從該等規則。跟訴訟不同的是,對於送達至海外給另一方的仲裁通知並無需依從任何特別程序。除非另有規定,一方只需以傳真或電郵發出通知即可。這正突顯出採用仲裁解決爭議既簡單快捷又無需正式手續的優點。

另一方面,除非仲裁協議中有規定仲裁員的所需資歷或經驗,否則雙方可委任任何人士擔任仲裁員,但當然曾經接受仲裁員培訓及有擔任仲裁員經驗者或對與爭議有關的範疇有經驗者為更理想的人選。

仲裁的程序

由於仲裁的程序不拘禮節,所以仲裁並無固定程序。可是一般而言,仲裁員對仲裁程序有控制權。如仲裁協議對適用規則有所規定,仲裁員則必須遵循該等規則。但若無規定,他便可提出一套普遍認可的規則供雙方遵從。

申索人一般要求仲裁員與雙方舉行一次初步會議,仲裁員會決定仲裁所用的規則、收費標準和送達狀書、交換文件清單及交換證人供詞的時間表。雙方會在聆訊前交換證據(包括事實及專家證據)以決定是否可就一些事實達成共識,減少聆訊所需的時間及費用。在考慮過證據及雙方的陳詞後,仲裁員便會作出裁決,裁決可視乎雙方要求提供或不提供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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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