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奕謙在《明報》觀點版撰文(註),援引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法律至上」的說法,指「法律至上」應理解為「法律凌駕政府和任何權力」而非「法律凌駕所有理念和原則」,我非常認同。法律絕對不能凌駕公義;守義達義才是法治的精神。
公義必須符合公眾利益
我從來認為,一切制度,包括一切法律,都只是達義的手段。而這「義」應指公義,且公義必須符合公眾利益。不符公眾利益的所謂公義,其實是不義。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哲人蘇格拉底稱公義對任何人都有好處(可參看柏拉圖Republic)。
此外,公義必須是人同此心的才能稱得上是公義。有人會問:人人背景文化均不盡相同,怎可能人同此心呢?為解答這疑難,John Rawls 的正義論建議大家作易地而處的想像,暫時忘記自己的身分地位和利益,認真想想所有其他人的處境,才去評價任何一種制度或政策安排。若大家都能忘掉個人利害去思考問題,共識便不難達至。筆者在拙著Public Policy and the PublicInterest,對公眾利益也是提出這個定義。
基於公義考慮,我們都厭惡濫權,也厭惡歧視和任何不平等,因為濫權和不平等必有受害者,自己不想成為受害者就要維護公義。在秉持公義的社會生活,大家都會覺得更安全、更安樂。所以公義對任何人都有好處。
我反對佔領運動,因佔領者不顧別人權利,任意踐踏別人本來具有的道路使用權。號稱「公民抗命」的佔領不光是「不守公義的維權」,更是濫權的一種。相反,昔日黑人Rosa Parks 違法使用了預留給白人的巴士座位,由於沒有損害別人的正當權利,真正做到了違法達義,這才是合乎公義的公民抗命。
我支持《逃犯條例》修訂,但不反對別人反對修例。原因是我對政府和法庭把關有信心;別人反對只是因為沒有信心。沒有信心不是錯。
針對眾人恐懼,我提出聆訊遣返申請時可引入陪審團制度,提出要陪審團成員三分之二通過才可遣返大陸。我理解大家對國內法治水平沒有信心,但痛恨刻意誤導修例內容的論述。我看過一些反修例的短片,發覺內容失實誤導,有存心製造驚嚇效果的嫌疑。
很多市民對政府不肯乾脆撤回修例非常不滿。我估計:政府初時不肯,是要明確表示修例本來確有需要,只是基於大家對政府和大陸不信任,才要暫緩。如今法案已「壽終正寢」,他日若信心回復,又若有辦法紓減市民憂慮,需重新草議法案。我建議:宜廣納大律師公會代表和泛民代表共議,共同草議法案。這樣才能確保修例程序有公信力,並為本港市民提供足夠保障。到時成功修例,就可遣送逃犯回犯案地區受審,這對本港居民有益無損,亦確對公義有助。
註:2019 年7 月8 日,〈回應《明報》社評──若只談法不論義 恐矮化法治〉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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