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制與民粹式民主的政治理念,同時誕生於歐洲啟蒙時代(又稱理性時代),兩者分別主要在於對自由概念詮釋不同。自由民主制度認為個人自由不應受約束,尤其是來自政府的管制。自由主義大師伯林(Isaiah Berlin)稱之為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基本上視之為所有人的天賦人權;在此制度下,政府被賦予有限度權力,藉以保障市民個人權利免受不公平損害,或免受別人侵擾。
至於民粹式民主制度下,自由的意義在於體現公意(general will),為追求集體目標而參與民主政治活動,例如集體政治運動、公民投票或全民普選,是謂積極自由,因為其中既包含共同體驗,並且涉及對共同目標的追求;獨立自主個人共同行動中擁抱的集體訴求,對社會、個人都是一種解放,自由是個人尊嚴的體現。
我想分析一下哪種民主制度最切合本港所需。
我認為香港不應擁護民粹式民主理念,原因有下列九個,其中三個屬普遍性質,適用於所有國家及社會,其餘則針對香港的獨有情況。
三大理由 四海皆準
理由一,關乎信念問題。民粹主義者信奉公意的理念,他們假設所有個人都服膺同一套關於自身處境和利益的信念,這種假設也許偶能適用,例如在奧運會中一同為國家隊打氣,又或者遇到外敵入侵,人人同仇敵愾,合力保家衛國。
不過,除非遇到此等特殊情況,否則難望在正常情況下,所有人皆擁抱共同信念,反而個人信念各有不同,才是各地社會的普遍現象,在現代多元社會就更尤甚。那怕在全民團結一致的短暫時刻,也難免出現叛國、綏靖主義者,又或想法獨立及異見分子等。
「人類本來就有共同信念」是啟蒙時代德國大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始創的理念,他試圖以人類尊嚴取代神的尊嚴,就連神學的光環也一併摘除。
事實上當時在法德兩國,啟蒙運動差不多等同於反宗教;但這個時期為不少自由民主制奠定基礎概念的蘇格蘭哲學家,卻是備受敬重的教會人物,既是虔誠的基督教徒,又同時致力於當時的新學探索,他們的學說更直接影響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總統(James Madison)。
法國啟蒙時代哲學家伏爾泰(Voltaire)曾以「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句話聞名於世,也對當時的蘇格蘭哲學家甚為佩服,並且表示:「說到文明理念,我輩概以蘇格蘭為馬首是瞻。」
理由二,源自對歷史惡果的恐懼。伯林審視民粹式民主對人類的影響,不但識別出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更體會到積極自由是暴政的根源。
1994年,已屆暮年的他在一次接受榮譽博士學位時指出,20世紀的種種可怕經歷,實源於各種革命意識形態和革命運動,演辭中寫道:「如果你確信人類的一切問題在某程度上總有解決辦法,而且只要人人都為達成理想而努力,必能構思出理想中的社會,則你和你的追隨者就必須相信,要打開通往理想國度之門,需不惜任何代價。面對如此絕對又簡單的真理,只有愚不可及和居心叵測之徒才會拒絕接受;拒絕接受的必須加以勸告,要是不聽勸告則須立法禁止,法禁不絕則即使動武甚至採取恫嚇或殺戮手段,亦要使其就範。」
伯林還作出如此忠告:「因此,我們必須權衡利害,討價還價,甚或作出妥協,也要避免一種生活形式遭反對者粉碎。我明白青年男女懷着理想、一腔熱誠,絕不會甘於跟隨這樣的旗幟,會視之為太懦弱、太守規、太平庸(bourgeois)、毫不激動人心;但請相信我,一個人總不能事事如願,不但實際上行不通,理論上也無法辦到。拒絕面對現實,一味追求單一而凌駕一切的理想,把它當作唯一真理,只會招來鎮壓;隨之而來的是摧毀與流血;理想主義者的行動就如不斷打雞蛋也煮不成奄列,眼中變得只有無數的人、無數的蛋去打破,原本滿腔熱血,到頭來卻忘了目的是為煮奄列,而只顧打雞蛋。」
理由三:觸及邏輯分析。黎卡(William Riker)教授曾經指出,民粹主義者的理念是透過民主活動找出公意;公眾諮詢、公民普選、全民投票,都是藉以找出公意的民主政治活動;這些民主活動過程的結果成為體現集體訴求的寶貴成果。假如任何方式均無法找出公意,社會就無從得知其集體抉擇為何。
黎卡根據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羅(Kenneth Arrow)所創的社會選擇理論(theory of social choice),在選擇多於兩個目標的情況下,無論利用那種收集標準以歸納個人選擇,都不可能從中釐清社會整體的真正要求。換言之,在 A、B、C 三項選擇之中,根本無法避免出現偏好循環(preference cycles),即 A 排序高於 B,B 又高於 C,C 又高於 A,出現令精神分裂的循環序列,社會抉擇因此無法確知。
既然無法確知社會整體抉擇,民粹式民主自然無法實現。通過種種民主手段達致的政治效果,也就不再是「公意」的珍貴體現,不過是政治手腕的效果,甚或歷史上或某些環境下出現的意外而已。
重重限制 慎防民粹
理由四,一個國家斷不可能同時出現兩種對立的公民意願,公民意願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表述。假如香港自行表述另一種公民意願,難免演變成帶有僭越國家主權的意味,本土主義若全面轉化成民族主義,只怕難免會進一步變為分離主義。
中國作為民粹式的宗主國,不會容忍一個特別行政區僭越主權的另類表述,即使全民投票,亦可視為僭越主權之舉。北京早已作出制訂反叛亂法例即《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可見早已有見及此。只有自由民主制中的消極自由,才有望見容於中國主權之下。
理由五,在於香港所承襲的各種制度,例如法治、新聞自由、低稅率、自由市場、強大的公民社會,作用都在於保障消極自由,在本地發展自由民主制也就順理成章。立法會議員不得就財政預算提交私人條例草案的規定,已令基於群眾的自下而上政治參與,以及為執行公意而策動的群眾行動白費心機,在本地建立民粹式民主必然面對障礙重重。
理由六,在建立廣獲支持政黨及聯盟的過程中,實在難以避免造成社會分化。《基本法》要求政府以行政主導,用意即在限制政黨日益壯大而奪權,但亦造成政黨基層日形分化,新一代在黨內晉升無望,往往另組新黨,在政治策略上更齟齬頻生。在政黨無法廣獲支持的情況下,民粹政治運動變得激進、充滿無政府主義色彩,並流於分化及邊緣化,以致逐漸疏遠大多數群眾,失敗告終。
理由七,香港人口和社會均屬高度多元,個人自由備受保障,人人得以自由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年輕人獨立自主、富於創意、教育程度高且忠於理想,但即使崇尚民主理想及民主的生活方式,香港青年卻並非人人醉心政治。
這與200年前工業化年代的貧農大眾絕對不可同日而語,民粹式民主只會對疏離的激進分子有吸引力,否則在本地社會難有市場,無奈政制發展進度緩慢,令社會上不安的一群日益疏離而轉趨激進。
理由八,行政長官角色矛盾,究竟代表北京政府還是香港市民?在自由民主制度下,有關矛盾較小,行政長官只不過是任期與權力均有限的官員,只須善侍二主,以防被解僱;然而民粹式民主則要求行政長官代表他們心目中的全港市民公意,無疑置特首於與北京政府抗衡境地。
理由九,在於香港若能制定可行的政制發展模式,無疑可供北京政府在改革國家政制方面作為參考。西方各國及日本的民主政體,即在法治和政治問責原則下,基於政黨競選執政的模式建立而成,雖然以往尚算行之有效,但近數十年來,西方國家及日本政府往往陷於政治僵局。一旦政府漸傾向於受有組織的小眾問責,反會令整體管治的問責性愈見喪失。
香港能否在《基本法》框架中找到出路,提升以行政主導的政府的代表性、獲廣泛民意支持的問責性以及認受性?若能成功,則香港經驗堪足為中國甚或世界各地提供借鏡。香港人雖然未必具備足以解決目前困境的智慧,但事已至此,實也別無選擇,但願改革之需終能激發創意。
參考資料:
Isaiah Berlin, A Message to the 21st Century, An Honorary Doctorate Lecture Delivered Before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on 5 November 1994, The Isaiah Berlin Literary Trust, 2014.
構建香港政制發展論說之路系列之八
原文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