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高鐵西九總站設立「一地兩檢」的爭拗,只聚焦此舉是否違反《基本法》的問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引《基本法》第7條,指香港土地屬國家擁有,交由香港特區政府管理;政府把一塊土地租予內地用作口岸區,是有法可依的,不存在割地的問題。他甚至把兩者關係比喻為「業主」與「租客」,「業主租咗間屋畀我,跟住發覺原來佢自己唔夠用,佢問我租番間房,呢個權力係可以有嘅。」
我沒有資格跟身兼資深大律師的袁司長辯論法律問題,但像絕大多數支持國家主席習近平對實施「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的立場的港人一樣,我不接受內地與香港在應否及如何使用香港土地的關係,就像「業主」與「租客」租來租去這樣簡單。
業主租客比喻不合適
根據《基本法》第7條,香港土地屬國家所有,這點沒有爭議,但根據《基本法》第18條,特區政府管理這塊土地和區內居民,是按照香港法律而不是內地法律,這點也應該沒有爭議;因此,駐守在香港、象徵國家對香港擁有主權的解放軍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又例如,之前曾有市民企圖闖入軍營,由解放軍制服後,不是跟着執行內地刑法,而是交由香港警方處理。
換句話說,即使內地是香港土地的「業主」,港府是「租客」,港府把一個地方劃為「內地口岸區」(比喻為「租番間房」)給內地使用,港府完全有權要求內地部門在其租用的土地內遵守香港法律,只在特殊情況下才容許內地部門行使內地法律。
上述解釋毋須高深法律知識,只是對「一國兩制」初心的理解。因此,「一地兩檢」的關鍵問題不在於政府劃地或租地予內地用作口岸區是否違反《基本法》,而是為何港府接受此口岸區可以因而搖身一變為實施內地法律的管轄區,而內地官員可以在這塊香港境內的土地對港人全面執法。
「內地口岸區」的官員行使清關(Customs)、出入境(Immigration)和檢疫(Quarantine),統稱CIQ的權力,是完全需要和合理的,這也是其他國家實施「一地兩檢」的基本安排。假如在西九設立的「內地口岸區」按內地法律行使CIQ權力,撇除具體法律安排,我相信任何反對聲音都不會得到市民支持。
可惜,政府提出的方案把「內地口岸區」所需的權限擴大至可以行使所有內地法律,包括不少港人不熟悉以至恐懼的拘留權。到目前為止,把「內地口岸區」變身為「內地管轄區」的理據,我們只聽到兩個:一個是來自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另一個是來自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兩點說不清 人心終惶惶
我會形容袁司長的理據為禮尚往來。他的意思是,既然內地容許在深圳灣設立的「香港口岸區」有執行香港法律的全面管轄權,在西九設立的「內地口岸區」享有同等權力,完全合情合理。不過,他沒有說清楚兩點:
一、當年港府並無要求在「深圳灣口岸區」享有超出CIQ的權力,只是內地認為「一點權也不給」,否則便是所有權也要給港府而已;二、有賴「一國兩制」,香港的法律與內地的截然不同,而香港的更是司法獨立,因此港府完全有理由,例如為了保障港人的權利,規定「內地口岸區」不可以行使超出CIQ的權力(假如需要對等安排,我相信港府樂意放棄在「深圳灣口岸區」的額外權力)。
李家超局長支持內地全面執法的理由是可堵塞保安漏洞,例如有嚴重罪犯乘高鐵到西九,假如內地官員不能在口岸區拘捕他,這名疑犯便可向港府提出免遣返聲請。
這點容我商榷。首先,為了要堵塞源自內地罪犯的保安漏洞,而要港人承擔內地刑法的風險,這個代價未免太大,更對港人不公平;其次,內地防範和捉拿罪犯的保安系統絕對非常嚴謹,例如內地人購買離境車票要有身份證明,上車時又要查證(如安檢),嚴重罪犯可以一直乘坐高鐵到西九才被發現,這個想像未免把內地公安人員的辦事能力看得太低了。
我明白,從國家主權至高無上的角度看,把西九「內地口岸區」變成管轄區,全面行使內地法律,是最理想的安排。有附和此安排的港人以入鄉隨俗為由,指乘坐高鐵的港人只是提早入鄉而已;亦有人認為港人毋須擔心內地官員在口岸區執行內地刑法,只要信任中央行事一定合理,不會貿然對港人執法,便什麼問題也不存在了(自從「李波事件」發生後,港人對內地官員在港執法的疑慮是增多了或是減少了?)。
高鐵通車後,每天會有成千上萬港人在西九乘搭高鐵,我願意相信內地執法人員不會動輒執法,弄得人心惶惶。問題是,我信你不會亂來是人治,我確保你不能亂來是法治。假如香港珍惜「一國兩制」,容許港人在香港境內享有的香港法律保障(而律政司司長有憲制責任捍衞香港法治),我們便不應該讓「內地口岸區」的內地官員有執行CIQ以外的權力,特別是港人聞之喪膽的拘留權。
袁司長曾表示,西九「一地兩檢」的安排比深圳灣模式進步,因為西九「內地口岸區」有6個事項仍受香港法律管轄(例如建築物保險、維修、鐵路安全運作、營運商稅務、香港特區員工僱傭權益等。)。這足以顯示,中央對在「內地口岸區」全面按內地法律辦事的立場其實是有商量餘地。
較理想的妥協方案
曾屢次表示會捍衞港人權益的今屆政府,應該代表港人與內地商討,目標是消除港人對可能在「內地口岸區」(包括高鐵車廂)誤墮內地法網的疑慮和恐懼(最佳例子是,早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建議,港人用香港SIM卡上Facebook,後來政府收回不提,並以「須根據內地法律處理」回答有關觸發尋釁滋事罪的風險)。
我認為「一地兩檢」的理想妥協方案是,容許內地官員在「內地口岸區」對港人行使不超出CIQ的權力(例如不讓不符合入境資格的香港旅客上車,把涉嫌犯事的旅客交由香港執法人員處理等)。能否在「一地兩檢」的爭議上成功捍衞港人在「一國兩制」下的權利,而不是靠人大對《基本法》的凌駕性解釋權,以及建制派在立法會佔大多數議席而強行通過一個容許內地在港全面執法、損害「一國兩制」的方案,是今屆政府和新任特首林鄭月娥的首個重大考驗。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