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政策合憲 但必須尋找終極方案

明眼人都看得到始終土地有限,難以無止境應付需求。可以說,未來鄉村擴展區數目完全沒有增加的機會,所以政府及鄉議局必須解決鄉村發展區有限的問題。

有關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政策的合憲性司法覆核案件,訴訟多年,上星期終審法院作出終極決定,宣布政策合憲。

終審庭如何演繹條文?

提出司法覆核者的主要論據就是《基本法》第40條違反《憲法》,條文如下:「『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區行政區的保護。」這條文的五個關鍵詞就是:一、新界原居民;二、合法;三、傳統;四、權益;五、保護。且看終審庭的判詞怎樣演繹這五個關鍵詞。

終審法院判詞指出,「新界原居民」就是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之男性後代。條文所提及「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條文所提及「傳統」一詞,其意義應該參考到1990年《基本法》生效時的狀況,毋須追溯到1898年。

條文所提及的「權益」一詞,終審庭認為丁屋政策受到《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建基於公共法之上。至於「保護」一詞,終審庭認為丁屋申請人合法行使其權益建屋時,屬條文中所述受保護的權益。

至於原訟人提及丁屋政策涉及性別歧視,終審庭認為在新界居民這項特殊議題上,因為反性別歧視原則已被第40條排除在外,所以並不適用。

丁權總有終結的一天

我認為終審庭的判決,是意料中事,因為當年鄉議局前主席劉皇發先生極力遊說《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爭取《基本法》有適當的條文適當地保障新界原居民的權益。

現在官司完結了,積壓下來的丁屋申請可以重新審批。明眼人都看得到始終土地有限,難以無止境應付需求。況且自從政府公布北部都會的龐大發展計劃,涵蓋很多以前的窮鄉僻壤郊區,難免毗鄰及包圍一些傳統鄉村及鄉村擴展區。可以說,未來鄉村擴展區數目完全沒有增加的機會。

所以政府及鄉議局必須共同找尋終極方案解決鄉村發展區有限的問題,無可避免地,這將包括如何地盡其用及為丁權訂定終結時間表。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孫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