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三權怎樣辦?

一國兩制分三權,如何運作才能符合「不變形、不走樣」的最高指示?

親身經歷過香港回歸過程的港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是:香港回歸中國不再分離;香港保留原有制度50年不變,特區政府高度自治;特首向中央及特區負責。「高度自治」的意思是特區政府自行管理內部事務(國務、外交除外)。高度自治不代表中央不可以行使國家主權,包括在憲法和《基本法》的框架內干預香港事務。但直至一星期前中聯辦發表有關監督權的聲明,歷屆特區政府和港人的認知是:中聯辦受《基本法》第22條規管,即像其他中央所屬部門般,不得干預香港事務。

我無意爭拗《基本法》第22條的詮釋,也不去追問為何中央或中聯辦回歸20多年看到特區政府不斷公開解錯第22條,而不出聲更正。我留意到中央於2014年透過公布一國兩制在港實踐的白皮書,表明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我想從支持一國兩制的立場上表達對今天事態發展的疑慮,讓有關人士參考。

中聯辦的監督權

根據中央最高層領導的說法,一國兩制的核心是落實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先放下如何有機結合不談,一國兩制是透過行使兩項權力,即中央的全面管治和特區的高度自治而落實的。毋庸置疑,特區的權力屬小,中央的權力屬大。換個說法,中央擁有的權力是全面的,而它把部分權力透過《基本法》授予特區,讓其可以高度自治。到了今天,情況有變(或根本無變,只是特區政府和港人過去30年一直不知實情),中央和特區政府之間原來還有第三個權力中心,就是中聯辦的監督權。這項獲中央授權監督一國兩制在港實施的權力,根據中聯辦的聲明,是十分廣泛的,即包括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社會整體利益等。

監督權的一般定義包括監督者認為被監督者辦事不力或做錯時,有權作出指示甚至加以糾正。換句話說,中聯辦擁有在有需要時干預特區政府施政的權力。那麼,之前有關落實一國兩制的論述,即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是否需要加入中聯辦的監督權?中聯辦主任和特區行政長官的關係具體是什麼情況,例如是否變成從屬?一國兩制分三權,如何運作才能符合「不變形、不走樣」的最高指示?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