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國知識界在「法」的領域所面臨的困局是難以想像的。現實政治的變化無法用任何「法」的觀點來解釋,法學界似乎「迷失」了。這也是一種集體「迷失」,因為同樣的現象也存在於所有其他社會科學領域,現實徹底地否定了人們的所學、所思、所想、所預測。不過,如果從文明變化的角度來看,這種迷失不難理解。
「法」與「變」的深刻矛盾
在任何社會,一般說來,「法」是文明的沉澱物,而「法」的變化又決定着未來。然而,在「法」和「變化」之間存在着深刻矛盾。「法」是制度化的最終體現,也是一個國家社會政治穩定的根本來源;沒有「法」,沒有社會可以生存得下去,即使是最原始的社會也如此。「法」的這種「保守」性質就和「變化」發生衝突,尤其是劇烈的「變化」。
顧名思義,「變化」就是不受「法」的限制,衝破「法」的限制。但是,「變化」如果沒有「法」的限制,就會產生過大的不確定性,對未來產生恐慌。就中國的知識界而言,今天人們所面臨的問題是「法」制約不了所發生的「變化」。現實的情況是,不管「法」怎麼說,社會政治一直根據其自身的「法則」而變化着。
「法」作為一種信仰以及中國的「法」
歷史地看,每一個文明都必須實現「法」和「變化」之間的平衡,因為一旦失去這個平衡,社會政治就會失去平衡的根基。在很多文明,尤其是宗教文明中,「法」基本上是一個宗教概念。在西方,「法」的產生和宗教區分不開,可以說,宗教是「法」的來源。「法」的根源從「上帝」到「自然法」的轉型,是西方近代最有意義的政治轉型。不過,對漸趨世俗化的西方社會來說,「法」作為一種信仰則存留了下來。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著寫的《法的精神》明顯有這種意味。的確,如果對「法」沒有這種信仰,世俗的人們總能找到各種方法逃避「法」的規制。穆斯林世界更直接,實行的是宗教法,政教合一,宗教即法,這種政治流傳到今天依然如此。從「變」的角度來看,西方世界的「法」能夠順應客觀形勢而變化,沒有阻礙社會政治的進步;而穆斯林世界的「法」為了「法」而「法」,很難適應客觀環境的變化,導致社會政治很難現代化。
中國文明從一開始就不信教,即孔子所謂「敬鬼神而遠之」。在現存的所有文明中,中國是最世俗的文明。也正因為如此,中國基本上不存在宗教文明中所存在的「法」。把西方的“law”翻譯成中文的「法」,從一開始就有爭議性。嚴復在翻譯孟德斯鳩的《法意》(即《法的精神》)一書時就指出,西方語言中的“law”在中文中可以找到不同的概念,包括「理」、「禮」、「法」、「制」。也就是說,中文中的「法」只是西方語言中的「法」的很小一部分。的確,僅就中文「法」而言,「法」只意味着「刑」。歷史上,「刑」先於「法」。傳統上,政府掌管法律的部門就叫「刑部」。
法家儒家對「法」的認知不同
中國傳統統治階級的兩大思想體系即法家和儒家,對「法」具有不同的認知。法家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適用於任何個人,而儒家則反對「法」,認為統治者要用「德」來統治。在現實層面,這兩家則做了有利於統治階級的大妥協,「法」只適用於一般平民,而不適用於統治階層,即「刑不上大夫」。「法」只是統治階級的一種統治工具;或者說,「法」對統治階級本身毫無關聯。
如果這樣,邏輯的結果就是統治階級可以無法無天,隨意作為。而無法無天的結果就是「法」與「變化」的失衡,「變」就會走到極端。而這種社會也是無法生存下去的。也就是說,統治者必須在「法」之外找到其他的方法來規制統治階層的行為,使得社會政治具有可預見性和穩定性。
「禮」更有約束力?
在這些「另外方法」中,嚴復所言的「禮」的作用是顯然的,並且就其來源來說,「禮」多少和「神」發生一些關係,制約統治者的內心行為。《說文解字》中釋「禮」曰,「所以事神致福也」,即「禮」乃是人們侍奉神靈,以求得福佑。郭沫若解釋說,「大概禮之起於祀神,其後擴展而為對人,跟其後擴展而為吉、凶、軍、賓、嘉的各種禮制。」傳統上所說的「禮之三本」即是要處理好人與神、人與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對統治者來說,「禮」更具有約束老百姓慾望的功能。《荀子.禮論》中解釋「禮起於何也」時說道,「人生而有欲」,為了滿足慾望,就會發生爭鬥混亂。統治者為了避免這種局面,於是就制定了「禮」來加以約束。
總而言之,「禮」基本上是社會秩序的基礎。《史記.禮書》中有一句很精闢的總結,「緣人情而制禮,依人性而制儀」。《管子》也強調「上下有義,貴賤有分,長幼有等,貧富有度,凡此八者,禮之經也」。
如果「法」是用來懲罰老百姓的過錯,「禮」就具有「先發制人」的特點來引導和約束老百姓的行為。「禮」儘管對統治者也有些約束,但約束力不可說是很大。統治者行「禮」往往具有儀式性,是為了讓老百姓仿效,便於自己的統治。
除了「禮」,嚴復所說的「理」和「制」也起到很大的作用,甚至是更具實質性的作用。在這個層面,人們可以把中國古代的圖書分類方法中所說的「經」、「史」、「子」、「集」視為中國人(尤其是士大夫階層)的集體精神結構。「經」與「史」在規範統治階級,尤其是統治者行為方面,起着類似西方世俗文化中「法」的作用。
「經」、「史」並行,具「法」的作用
《說文解字》解釋,「經,織也。」「經」字的最初意義是指「織物的經緯線」,織物如果沒有經緯,就難以成布。推廣到政治領域,便是說,治天下之道,必須有綱領。《易經.屯卦》說,「君子以經綸」。《周禮.天官.太宰》說,「以經邦國」,注曰,「經,法也;王謂之禮經,常所秉以治天下也。」這裏,「經」可以直接作「法」解,凡是古代聖哲言行政教之載在典籍,其能垂訓而作「法則」的,都可以尊稱為「經」。
在這方面,「史」的作用可以說和「經」是並行的。本欄上周已經對「史」中包含的「法」的功能進行了討論。實際上,「經」「史」很難分離,「經」即是「史」。清代史學家章學誠說「六經皆史」;再進一步,人們可以說是「以史代經」。的確,「經」大部分內容就是「史」,是對「史」的經驗總結,正如西方的《聖經》是歷史一樣。
「禮」、「經」、「史」功能不等同於西方的「法」
這裡討論「禮」、「經」、「史」等中國文化中具有西方意義上的「法」的功能的方法,但這並不是說中國傳統找到了能夠像西方的「法」那樣的方法,來規範和制衡統治階級。但這樣的討論至少可以說明,在傳統皇權體制的客觀條件下,人們是如何想方設法尋找一切可能,來規範統治階級的行為。
進入近代以來,所有這一切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最重要的變化可說是傳統上所有這些試圖規範統治階級的方法都遭到了遺棄。在中國傳統國家被近代西方國家擊敗之後,中國的政治和知識精英對傳統國家形式完全失去了信心,改革不足以救中國,唯獨革命才有希望。而革命就是要推翻舊秩序,既然是推翻舊秩序,就首先要拋棄這個舊秩序的文化根基。
舊秩序文化根基遭拋棄,新秩序建立
什麼是新秩序呢?新秩序是一個廣泛的概念,但就「法」而言,就是要建立西方式的法制和法治國家。近代以來,人們普遍接受西方的法律概念,並希望能夠建立類似西方那樣的制度。
在這方面,孫中山的「五權憲法」顯得非常典型。「五權憲法」就是西方的「三權」(立法、行政和司法)加上中國傳統的「兩權」(監察和考試)。孫中山認為傳統的這「兩權」仍然可行,因此加在了西方的「三權」之上。自然,這種做法並非只是中國,亞洲各國都是如此。近代以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會在不同程度上模仿西方來實現自己的現代化。
但是,在引入了西方式的「法」之後,人們很快就發現,西方的「法」在自己的國家根本沒有文化根基,大量的「法」往往只停留在紙面上,不能發揮實際的作用。無論對精英還是民眾,「法」往往是無能為力。儘管在話語層面人們能把「法」提高到至高無上的「神聖」地位,但在行為層面總是缺失對「法」的信仰和「法的精神」,只要有可能,人們總是要迴避和逃避「法」的規制。
知識階層失去「史」權,「經典」來自政治領袖
在「法」不能起有效作用的同時,其他傳統的方法離人們愈來愈遠。就「經」、「史」來說,知識階層完全失去了傳統上對「經」的解讀權,更失去了傳統上的「史」權。傳統上,即使皇帝也不會親自干預知識領域。知識領域固然不能冒犯皇帝,但皇帝比較放心地把知識領域交給了知識階層(即「士大夫」)。中國數千年歷史,沒有多少皇帝把自己所寫的文章或者所說的話視為「經」的。《貞觀政要》是唐太宗和大臣的對答,由史學家吳兢完成。但是,當吳兢完成此書上呈給唐中宗時,不但沒有得到讚賞,反而被貶官。帝皇不直接干預士大夫階層主導的知識領域,是傳統統治方式的最重要一環。
但近代以來因為要革命,這種情況就難以為繼。傳統知識階層的作用是維持,但現在的知識階層需要為變化和革命提供支持。如此,政治和知識的關係就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因為革命,政治精英衝在前面,知識跟在後面。就理論和實踐的關係來看,這也不難理解。所有的實踐總是先於理論的,因為所謂的理論(尤其是有效的理論)只不過是對實踐的總結和概念化。
因此,不難看到,近代以來,從孫中山先生開始,政治領袖提供了大部分「經典」,他們先於知識界總結着自己的實踐,形成了理論概念。結果,知識界的地位大退步,往往淪落為領袖「經典」的註釋者和解讀者。
「法」與「變」在中國將持續衝突
回到「法」的領域,在很大程度上,直到今天,人們仍然面臨着近代以來的情形。儘管人們普遍接受了「法」的一些概念(例如「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一直在學習西方,希望像西方那樣能夠建立有效的法治,但西方意義上的「法」繼續缺失本土的文化根基。或者說,人們努力學習來的東西很難生根,演變成自己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為了讓「法」在本土生根,「法」本身需要發生變化,使得其能夠在最低限度上和本土「接軌」。這也就是「法」的中國化的過程。更為重要的是,中國仍然處於劇烈的變動過程之中,文明仍然在演變,「變」仍然是社會政治的主體特徵。這和鞏固現狀的「法」必然發生巨大的衝突。
這樣一個「變」與「法」的矛盾,會在很長一段歷史時間裏繼續下去。這也決定了社會科學尤其是法學,必然會長時間地處於困局或者尷尬狀態。另一方面,就執政者來說,必須盡最大的努力,在「變」與「法」之間達到一個最低限度的平衡,否則秩序的穩定就會成為一個大問題。
原刊於《聯合早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doc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