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社會抗議運動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潮流,從美國、歐洲到亞洲,沒有幾個國家能夠避開社會抗議運動。儘管社會抗議運動一直是社會進步的巨大動力,但對任何社會來說,無論是對抗議者本身還是對社會整體,任何形式的社會抗議都是有成本的。對抗議者本身來說,除了極少數組織者可以獲利之外,大多數參與者(包括旁觀者)都要花費精力和時間。
社會抗議運動理解為「堰塞湖現象」
社會抗議的組織者一方面面臨更大的風險(例如被逮捕和起訴等),另一方面也可以獲得社會聲望,獲得日後從政的機會。多數人除了增加一些生活經驗之外,則沒有任何機會。對社會整體來說,社會抗議可能對社會穩定和社會正常運作(包括政府)產生負面影響。
對社會的大多數來說,如果不同形式的社會抗議是不可避免的,如何理解和化解當代不同形式的社會抗議活動就變得非常重要。社會抗議或許不可或缺,但一個社會也不能總是處於抗議狀態。
從理解的角度來看,人們或許把社會抗議運動及其可能的結果,理解為自然界頻繁發生的「堰塞湖現象」。堰塞湖是由火山熔岩流或地震活動等因素,引起山崩滑坡體等堵截河谷或河床後儲水而形成的湖泊。一般來說,堰塞湖的形成有四個過程:一是原有水系的存在;二是原有水系被堵塞物堵住;三是河谷、河床被堵塞後,流水聚集並且往四周漫溢;四是儲水到一定程度便形成堰塞湖。
堰塞湖的堵塞物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們也會受沖刷、侵蝕、溶解、崩塌等等。一旦堵塞物被破壞,湖水便漫溢而出,傾瀉而下,形成洪災。伴隨次生災害的不斷出現,堰塞湖的水位可能會迅速上升,可能導致重大洪災。災區形成的堰塞湖一旦決口,後果嚴重,對下遊形成洪峰,破壞性不亞於災害的破壞力。
如果把社會抗議群體比喻成「堰塞湖」,就不難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儘管不想看到「堰塞湖」的出現,但不管人們喜歡與否,「堰塞湖」不可避免;同樣,儘管很多人不想看到社會抗議,但社會抗議一直是人類社會不得不接受的一個現實。對人類來說,問題並不在於「堰塞湖」是否會出現,而在於如何消解其所能產生的後果和災難;同樣,對統治者來說,問題並不在於社會抗議是否會發生,而在於如何利用社會抗議所產生的積極效果,來管控社會抗議所產生的負面效應。
對社會抗議運動本身也是可以有所啟示的。抗議運動如同「堰塞湖」本身,內部充滿變化動力。「堰塞湖」的形成只是一種自然的產物,本身沒有任何目的;但「堰塞湖」本身的活動則有可能最終導致「堰塞湖」的「決堤」,最終導致其解體和消失;另一方面,社會抗議運動是有目的的,但因為其內部變化動力所致,社會抗議可能最終走向自己的反面,導致自身的消失。
「發聲」和「退出」的相互關係
對「堰塞湖」的處理,不管是「外部手術」還是內部變化動力所致,人們還可以找到一些普遍性的規律,而這些規律對理解社會抗議運動具有很大的相關性。
第一,「堰塞湖」內部的面積和水位深度,與其所能產生的影響之間的關係。面積愈廣、水位愈深(高),內部的變化動力愈強,對堵塞物所能產生的壓力也就愈大,也就愈容易導致「決堤」。社會抗議也是如此。所有社會抗議都是人們對現狀的不滿引起的。很多抗議開始時可能只是抱怨,要求並不高;如果這些要求得到滿足,社會抗議就可能消退了。
這是一種「一次一個要求」的抗議。不過,也有可能在一個要求得到滿足之後,出現了第二個或第三個要求,也就是說,抗議者的要求可能愈來愈高,直到不能滿足為止。但不管是怎樣的原因,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抗議者的積怨就會愈來愈深,對社會的衝擊力也愈來愈大。
在不同政體下,社會抗議的「積怨」程度也會不同。在民主社會,因為社會抗議是一件比較簡單的事情,而且風險不高,甚至沒有風險,所以社會抗議經常發生。在這樣的社會,人們的忍受度一般極低,一旦對社會產生不滿,就隨意表達出來。不過,從經驗來說,這種被人們廣為稱頌的社會抗議環境(例如組織自由、集會自由、民主等等)並不見得有效,或者說,容易發生的社會抗議,其效果也相對無效。在很多社會,社會抗議已經變成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並沒有什麽效果。
為什麽會這樣?這裏可以借用政治經濟學家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所提出的「發聲」和「退出」的概念來理解。赫希曼認為,當人們發現一個公司、組織或政府所提供的產品(服務)的質量下降時,人們便開始「發聲」(voice)或者「退出」(exit),以表示不滿。「退出」很簡單,就是離開,轉而購買能夠提供更好質量產品(服務)的公司、組織和國家。「發聲」就是抱怨公司和組織,意在改進公司和組織所提供產品(服務)的質量。「退出」則不同,無論是間接的「退出」還是無意的「退出」,都會阻礙公司或組織去改善業績。
因此,儘管「退出」和「發聲」都是人們的選擇,但結果很不相同。兩者之間經常存在矛盾,互相破壞,「退出」尤其能夠破壞「發聲」。如果「退出」很方便,很容易,「發聲」就不容易發生,因為「發聲」往往需要時間和精力。這種情況很容易發生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例如,如果離婚足夠簡單,夫妻雙方不會通過「發聲」(溝通或和解)來挽救婚姻。在美國歷史上,早期工業化過程中,因為西部開發提供了足夠的機會,所以與歐洲比較,美國並沒有出現強大的工人階級運動。
在很多情況下,「退出」的選擇傾向於破壞「發聲」。赫希曼認為,這可以用「水利模型」來表示,公司、組織和國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的降低產生了社會抗議的壓力,抗議的壓力則會導致「發聲」或「退出」;但如果通過「退出」選擇所消解的壓力愈多,形成有效「發聲」的機會就愈小。
「退出」選擇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釋民主社會抗議的無效。民主社會往往擁有多黨制,權力在不同政黨之間輪流轉。很多社會抗議往往具有「黨派」性質,要麽為黨派所發動,要麽為黨派所利用。即使不具有黨派色彩的社會抗議,其參與者的選擇也相對簡單。例如對黨派A不滿,就簡單地選擇「退出」,轉而支持黨派B或C。
這種選擇一方面使得社會抗議的強度不會那麽大,但政治效用也相對減少。人們總是預期換一個政黨執政情況會變好,他們的要求能夠得到比較好的滿足。但問題是,由社會抗議者支持的政黨一上台,也會面臨同樣的環境,反對黨(原來的執政黨)也會做同樣的事情。因此,政治權力在不同黨派之間的轉移儘管表達了民主性,或者說反映了社會抗議者的「聲音」,但執政的實際效果不會得到改善。這導致人們所說的「幾個都是爛蘋果,選擇哪一個都一樣」的情況。
威權主義社會的「發聲」
與民主社會相比較,權力集中或學界所說的威權主義社會,到了社會抗議階段往往已經是「深仇大恨」。在威權主義社會,「發聲」往往受到很多限制,而且即使發出了「聲音」,發聲者面臨的風險也很高,所以理性的人往往選擇不「發聲」,直到「不得不」發聲為止,即到了不可忍受、非發聲不可的時候。考慮到威權主義社會的民眾也是最有忍耐力的,一旦到了「發聲」的階段,這個時候的「聲音」往往是最激烈、最有破壞性。
不過,威權主義社會的「發聲」不見得無效,在一定條件下甚至比民主社會更有效。這主要由兩個因素決定。首先,威權主義國家的社會群體面臨「退出」問題。這些國家要麽是一黨制國家,要麽是一黨獨大國家。在前者,根本就不存在「退出」的選擇,因為沒有反對黨的存在。唯一的「退出」就是向國外「移民」,但這個選擇反而降低了對原來社會的壓力,這種「退出」對原來的社會毫無益處。
在後者,因為一黨獨大,人們對合法存在的小黨的效用存有懷疑,往往也不做「退出」的選擇。這種局面決定了威權主義國家「發聲」的「藝術」和「質量」。因為具有風險,人們就要講究「發聲」的藝術,用他們認為最有效用的方式「發聲」;而「發聲」的藝術也往往提高「聲音」的質量。
其次,執政者的憂慮和主動解決。威權也意味着責任。如果執政者足夠理性,就必須做到兩者之間的平衡。無論是一黨制國家還是一黨獨大國家,執政黨沒有任何理由推卸責任,或者說,執政黨是唯一的責任主體。執政者深知「一旦發聲便是深仇大恨」的道理,也深知「決堤」所能爆發出來的能量和所能造成的破壞。因此,為了避免大面積「決堤」現象的產生,執政黨就必須主動「傾聽」社會所發出的「聲音」,主動解決問題,滿足社會的需要。
唯一不同的是,「發聲者」或「聲音組織者」所面臨的風險更高。因為執政黨不希望現存「聲音」成為一種有組織的力量(潛在的反對黨),所以往往對這些角色實行高壓管控政策。西方一般認為威權主義國家的「聲音」無效,但這個論斷並不符合經驗證據,因為從經驗來看,威權主義國家的諸多「聲音」在一定條件下,也促成諸多有意義的實際政策變化,有些變化甚至較之民主國家更能反映社會的變化。
第二,「堰塞湖」內部和外部的水位落差關係。很簡單,「堰塞湖」內部水位與外面水位落差愈大,「決堤」時刻所產生的衝擊力就愈大;反之,兩者的落差愈小,「決堤」的可能性就愈小,即使「決堤」,所造成的衝擊力也不會太強烈。
社會運動的強度其實也是如此。如果社會運動所要求的東西和他們已經擁有的差異過大,社會運動往往很激烈,例如一個社會的民主化初期(也就是從沒有民主到有民主的轉型時期),社會運動往往很激烈,甚至很暴力;反之,如果社會運動所要求的東西和他們已經擁有的東西差異不大,社會運動往往趨於平和,例如一個已經民主化的社會,社會運動(也即是要求更多的民主)不會像初期那樣激烈和具有暴力性。
執政者應理解「落差關係」
理解這種「落差關係」對執政者防止社會劇變、維持秩序也具有意義,即「落差」問題不僅可以解決,也可以預防;但如果被忽視、不去解決,日子久了就會產生嚴重的後果(即落差變得愈來愈大)。
其一,執政者可以對社會抗議進行「疏導」工作,正如可以人工炸掉「堰塞湖」的堵塞物。炸掉堵塞物就是讓「堰塞湖」內部的水和外部的水融合在一起。如上所說,這裏的「成本」就是如何處理社會抗議運動的組織者。第二,提高外部的水量,讓外部的水位和「堰塞湖」內部的水位差不多一樣高,使得內部水量對外部沒有衝擊力,甚至有可能高過內部水位,這樣徹底消除「堰塞湖」。這種情形從理論上說是可能的,但在實踐中還沒有很成功的例子。
不過,這種現象並不難觀察到。例如,在1960年代至70年代,因為大陸經濟落後,生活困難,人們大規模(非法)逃亡香港,但改革開放之後,內部經濟發展迅速、生活水平急劇提高,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問題。這種情形也可以應用到兩岸關係。如果隨着中國大陸的持續發展,各方面權利逐漸實現,香港、台灣和大陸的關係就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香港和台灣社會運動的性質也會發生變化。
原刊於《聯合早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doc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