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此欄提到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討論「港獨」已經違反《港區國安法》,而這與言論自由無關。容我就這個議題表達一些意見。
首先,《港區國安法》第四條列明,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享有的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權利。事實上,在公布《港區國安法》時,中央和特區政府有關官員都強調這項條文。
提及即「煽動」?
《港區國安法》針對四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發表涉及港獨的言論,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1條或第23條有關「煽動」、「教唆」他人犯上分裂國家罪或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規定。
視乎具體內容,提及港獨的言論也有機會觸犯第27條有關「宣揚恐怖主義」的規定。至於與外國或境外人員談港獨,會否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即使沒有明文規定,但因此被拘捕、調查、起訴的機會也不可排除。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8條,全球任何人士,無論屬何國籍或居住何方,均受此法規管,違者可被懲處。以上述「煽動」或「教唆」罪行為例,違法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港區國安法》令一些有幾百年學術自由的知名歐美大學都要定下前所未有的規定,容許學生匿名參與討論或交功課的原因。
有待普通法測試
話說回來,雖然《港區國安法》由中央制訂,但除非案件轉交內地審理,香港法院依然是根據原有的普通法審案,以及在有需要時詮釋相關條文。在解釋法例內的用詞上,普通法則是依照日常使用的意思。以「談論」和「教唆」、「煽動」或「宣揚」為例,前者是中立表述,可以包括正反兩面或無結論的內容,而後三者則有傾向性,甚至是為了達致某些目的的言論。因此,以「港獨」作為討論言論自由的一個課題,是否等同「宣揚」,是個需要仔細分析方能判斷的專業問題,也可能成為需要裁決的法律問題。
我希望有一宗涉及言論的國安案,盡快上訴至終審法院,讓我們清楚知道,《港區國安法》究竟還容許港人享有多少言論自由?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