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揚對自己國家國歌的尊重,這本身並沒有錯。作為一個歸化的美國人,每當我國的國歌《星條旗之歌》播放時,都會肅立,右手按在左胸上。
美國法律並沒有要求我這樣做。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甚至在1990年裁定,焚燒美國國旗以示抗議,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我在播放美國國歌時肅立,只為表達我對自己國家的尊重和自豪。但是,對於那些在播放國歌期間跪下抗議的美國人──就像一些美式足球明星所做的──我也並不反感,因為法律允許他們自由選擇。
尊重國歌應發自肺腑
愛國之情從心中湧起,是一件美妙的事情,但沙文主義──或極端愛國主義──卻應避免。作為印度裔人,我在印度國歌響起時會起立;作為在香港出生的人,我在中國的《義勇軍進行曲》響起時也會這樣做。
對於其他國家的國歌,我同樣表示尊重。事實上,每次我參加一個國家在香港舉行的國慶招待會時,我對每一首國歌都會表示尊重。這些活動中,東道國和中國國歌都會在同一場合播放。
在這樣的招待會中,許多賓客都會聊天或低頭看手機,但我放下杯子,恭敬地站立。每一個人,如果選擇出席播放國歌的場合,都應該尊重各國的國歌。
然而,若法律強制性要你尊重國歌,我不禁感到有些不妥。說不可能立法要求愛國的人,我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法律只能對不服從愛國主義的人威脅施加懲罰,但這樣的法律不能培養真正的愛國者,愛國主義只能由於愛護、信任和信仰一個國家的價值觀而產生。
這就是為什麼香港提出《國歌法》令我感到困惱的原因。讓我再說一遍,我並不反對尊重中國國歌。我甚至不介意《國歌法》,儘管大多數國家都沒有這樣的法律。但政府草案所內含的措辭,卻將我們帶進許多香港人感到陌生的領域。
小動作難證明屬侮辱
到目前為止,我所讀到有關法律草案的內容,對香港人提出了很多要求,但卻只有很少的清晰度。市民希望知道,在公眾場合播放國歌時,什麼能夠做,什麼不能做?
涉及搶劫銀行或忽視交通燈號的法律條文很清楚,人們了解搶劫銀行或駕車衝紅燈是違法行為,因為法律沒有模稜兩可之處。
同樣,焚燒或玷污國旗和國徽在香港都是犯法行為,這是明白無誤的,因為都是具體的行為,如果有人故意這樣做,可以直接落案控告。但你無法燒毀或毀壞國歌,也沒法肯定地說有人侮辱國歌。
在2015年中國隊與香港隊在旺角大球場對壘的足球賽中,一些本地球迷在國歌開始播放時發出噓聲,並高呼支持港獨的口號。常識告訴我們,那些公然噓國歌和喊口號的人,明顯侮辱了國歌。
但是,如果你微笑、摳鼻子,或者在別人的噓聲中豎起中指怎麼辦?即使你真的有意圖,但能夠很容易證明你也侮辱了國旗嗎?你可以辯稱你只是在微笑着看別人發出噓聲、你當時真的需要摳鼻子,或者豎起中指向着那些發出噓聲的人。
法律草案要求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儀式開始時播放國歌,但如果當時有議員不在會議室,或坐在位子裏,甚至突然離坐衝出來怎麼辦?
他們可以聲稱自己急需上廁所或放屁,且不想讓會議室有臭味。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能否輕易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一個涉嫌犯罪者的心理意圖?
草案含糊判斷靠「常識」?
政府掩蓋了草案中含糊不清的說法,稱市民應該用自己的常識來決定有沒有侮辱國歌或表現出尊重。但正如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在電視採訪中告訴我的,人們對常識有不同的定義;它沒有法律的定義。
一些立法會議員可能覺得坐下來才顯得尊重正在播放中的國歌;其他人可能認為站起來才夠尊重。有些人可能覺得在播放國歌時迴避才顯得尊重,因為他們不喜歡這首歌的旋律。
草案如此含糊,難怪許多律師和政圈中人都認為「對國歌不尊重」的說法太過主觀。香港的刑法是基於客觀的確定性,而非模糊性。有人更擔心《國歌法》會給政府一個藉口,令其可以取消在國歌播放時坐下來或不出現在立法會的議員資格。
批評者指出,《國歌法》更大的爭議是限制了言論自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反駁,指言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關限制適用於侮辱國歌。
對比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William Brennan)1990年的說法,當時法院裁定焚燒國旗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布倫南明確表示,言論自由是美國憲法的基石,政府無權禁止人們表達想法。
幾年前,我在手機上收到一段視頻,顯示一名香港女子在晚宴上通過改變歌詞來嘲笑中國國歌。在我為了節省空間而刪除這段視頻之前,它已經待在我的手機超過一年。如果我仍然保留在我的手機中,根據《國歌法》草案,我會不會惹上官非?
原刊於《信報》EJ Insight,本社獲作者授權翻譯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