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願景倡以先易後難等4個原則就23條立法

香港願景建議分階段地實行修法及立法步驟

香港願景計劃於4月2日發佈了《23條的立法之路 -堅守四大原則 釋除立法爭議》的研究報告, 就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程序提出主張和建議。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建立聯繫。」回歸止今已近二十年,香港尚未履行其責任, 就23條成功立法。 香港願景認為特區政府應在恪守以下四個原則為前提, 重新開始23條立法程序:

原則一: 先易後難、分階段立法

原則二: 草案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國際標準

原則三:充份諮詢市民,達到共識後才再立法

原則四:以最低限度方式立法

香港願景建議分階段地實行修法及立法步驟:

第一階段先整合及更新現行有關叛國和煽動叛亂的法例, 並且就2003年的《條例草案》作為基礎, 開始討論制定有關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行。

其後到第二階段,「禁止竊取國家機密、 禁止本地團體與外國團體進行政治活動和與外國團體建立關係的行為 」這三個立法元素相對複雜。 香港願景建議特區政府在完成第一階段後, 因應社會實況和政治環境處理立法工作。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