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境外審理逃犯可行 政府無需迎合內地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處理逃犯方法很多,只是政府有沒有魄力和意願去做。當有13萬人上街的時候,幾乎是反23條後最大型的遊行,政府要聽民意。民意的擔心,無論合理與否,政府有責任釋除市民的疑惑。

編按:2019年5月5日,公民實踐培育基金舉辦論壇「《逃犯條例》修訂──危機四伏!」。大會邀請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以及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擔任演講嘉賓。陳文敏以「移交逃犯ABC」為題,進行主題演講。以下為他的演講全文:

移交逃犯要雙方合作

最近數星期,大家都討論《逃犯條例》的問題,亦有人提出不同觀點,我希望能簡括地回應這些觀點。

第一,什麼稱作「移交逃犯」?嚴格來說,其實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是沒有責任幫助另外國家處理自己的刑事問題。別人犯法,與我何干?國際法裏,自己國家自己要處理,與別人無關。但隨着國與國之間流動愈來愈容易,我們也不想看到一些人在一個地方犯法,去其他地方逍遙法外,所以國與國之間互相合作,但合作需要得到大家同意。移交逃犯第一個因素是需要雙方協議。如沒有協議,大家都不願意做。做不做協議,與做生意一樣,都要互相考慮才決定。

第二,在移交逃犯時,將一個在你的法域內的人,移交到另一個法域接受刑事審訊,結果他喪失人身自由。所以當你移送犯人時,要負一個重大的責任,就是保障犯人在其他地方得到公平的審訊。這是國際上移交逃犯的最重要一環,一方面不想逃犯離開國境逍遙法外,另一方面不希望逃犯在另一個國家得不到公平的審訊。大家不要忘記,所謂疑犯在我們的制度裏假定為無罪,有公平的審訊。換言之,不會有任何一個國家會不惜代價進行移交逃犯的安排,代價是無辜的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

有人說,香港可能有30多個逃犯。相信在我們的法律制度裏,逍遙法外的人不止30多個,因為我們的制度是寧枉毋縱的。在這個制度下,雖然有一部分人逍遙法外,但保障大部分的人身自由,公平審訊的自由。

《逃犯修例》刻意不適用於中國

香港有自己的《逃犯條例》,暫時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這是刻意的決定。在97回歸前,尤其89年六四事件後,很多香港人憂慮內地的司法制度。不止香港人憂慮,其他國家都憂慮,當時透過港英政府與本港簽訂協議的國家,會擔心香港回歸後,犯人會被移交至中國。

香港與其他國家簽署逃犯移交協議,這些協議都是港英政府簽訂的,其中一個要求是逃犯送去對方國家後,不會將逃犯移交到第三個國家。97回歸後,特區政府與外國商討逃犯移交協議,外國認為送交逃犯回香港,與交給中國內地是沒分別的,因為香港與中國都是同一個地方,逃犯失去保障。當時香港政府以一國兩制為由,說服外國延續逃犯移交協議。

有人說特區政府這是本地化的安排,只承襲港英政府的方法,刻意地不將中國列入《逃犯條例》範圍。這說法與歷史文獻有出入的,其實在1996至1997年,當年立法局處理相關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主席有明確詢問,「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一句是否需要保留,而立法局是認為有保留的必要,當時香港政府指了解與中國的問題,故承諾說在回歸後會再與內地另外簽訂相關協議。這在1997年的立法會文件可以找到。

陳文敏指出,香港的《逃犯條例》暫時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這是刻意的決定。
陳文敏指出,香港的《逃犯條例》暫時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這是刻意的決定。

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可行

在現時的《逃犯條例》裏,一次性安排和臨時性安排都是可行的,只是政府要將條例呈上立法會,以附屬法例的形式,交給立法會通過,能針對沒有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

但政府認為這個做法不好。第一,提交草案會打草驚蛇,逃犯趁機離港。第二,政府認為立法會辦事太慢,通過需要14天或以上。這兩點都有技術性的困難。

與其政府擔心,不如在立法會提交草案時,同時賦予法院可以發出臨時拘捕令。其實現時《逃犯條例》都是這樣,特首接到要求啟動程序時,裁判官可以發出臨時拘捕令,就可以拘捕疑犯。我相信立法會的內務守則可以加快討論時間,甚至在一個保密的程序進行。立法會處理敏感的議題,毋須公開。這是最簡單的做法,所以程序上不用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擔憂。

有些朋友覺得有法院保障,無須害怕修訂《逃犯條例》。法院能否提供保障,視乎法院的權力,以及法院有什麼保障。現時法院的保障,要考慮的是嚴重罪行、在兩地同時屬於犯罪行為、非政治性罪行等。而且法院要求引渡逃犯時不是基於他的種族、宗教、國籍、政見等而作出的。法院不會將逃犯移交到第三個司法區域,不會判處死刑。但當中的保障並不包括移交後,被移交者會否有公平審訊。

難以信任內地司法制度

當你決定與其他法域簽署移交協議時,首要考慮因素是信不信得過對方,逃犯在對方的法域內能否得到公平的審訊?這點需要政府把關。政府決定進行協議時,之後才商量條件,剛才的保障只是大框架的條件。

假如林榮基還在香港(他早前離港赴台),一旦《逃犯條例》通過,中國政府要求特區政府引渡林榮基,因為他在內地賣書時沒有報稅,這是商業犯罪,不是政治罪行,內地有表面證據控告林榮基。沒報稅在香港和內地都是罪行,判處終身監禁。中方不會將他交給第三個地方審訊。符合法院的考慮下,將林榮基交給內地審訊。但我們擔憂的是他在內地的審訊會否得到保障?

表面上內地的司法制度有保障,有律師代表之類,但你看最近王全璋案,他是代表市民的維權律師,被控顛覆中國政府國家政權罪,但他做過什麼沒人知曉。王全璋判囚五年後,中國才定他顛覆政權罪。他的家人無法聯絡他,也沒有律師代表。他身體不佳時,也沒有醫療。上年的刑事審訊是閉門進行的,王全璋沒有律師陪同,之後就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這些做法都違反中國刑法條文的保障,正是我們擔心的地方。

即使犯了普通的商業或刑事罪行,中國也不會按照中國刑法條文的保障。再看看桂民海,因為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而被內地拘捕,現時他身在哪裏,審訊情形都沒人知道。譚作人呼籲民間對汶川大地震遇難學生校舍工程質量進行調查,但結果他被判五年監。趙連海要求政府正視毒奶粉,被判尋釁滋事罪,判囚兩年半。他們都沒有律師代表,得不到公平審訊,這令港人擔憂。

陳文敏憂慮,如果將林榮基(左)交給內地審訊,他在內地的審訊難以得到保障。
陳文敏憂慮,如果將林榮基(左)交給內地審訊,他在內地的審訊難以得到保障。

向政府提出三大建議

政府表示修改《逃犯條例》不是為了內地,而是為了全世界。不妨我向政府提出建設性建議。為了保障被移交者有公平審訊,我建議在現時的條例框架列明:

一、如與本港沒有移交協議的地區,如要求移交的國家未有簽署《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作移交;

二、即使要求引渡的國家已簽署《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若疑犯到該國得不到最低刑事程序保障,亦不可移交疑犯到該國;

三、如果要求引渡的國家跟《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衝突,亦不可移交疑犯到該國,在英國、紐西蘭及澳洲均設有相類的條款。

目前中國還未簽訂《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以中國不在移交逃犯的範圍,正好符合李家超局長的期望。

陳弘毅「港人港審」只針對外國與台灣人?

有些提議值得深思,陳弘毅教授提出「港人港審」判決嚴重罪行,值得考慮,但其實與楊岳橋的草案相差不大。何謂嚴重罪行,就是最高法院審訊的案件。楊岳橋的「港人港審」即是修訂《侵犯人身罪條例》,賦予香港法院的域外管轄權,處理在外地犯法的香港人。

陳弘毅的建議的困難之處,是當港人不被移交,而內地人在港犯罪本來已有機制處理,即取消其留港簽證並驅趕其出境就能處理,令「港人港審」最後只針對外國人與台灣人。我認為,這是建議中較難處理的地方,反問陳弘毅是否最後想做這樣的條例。

香港有域外法權

香港如何審理陳同佳謀殺案,是否要處理台灣的證據法、案件答辯?這是完全混淆,香港不是代表台灣審訊案件,不代表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而是因為他觸犯香港的法例。陳同佳犯下謀殺罪,觸犯香港法律,只是謀殺案在海外發生,所以無需理會台灣的法例。

這不是沒有先例,1998年德福花園發生謀殺案,五位死者為香港人,殺人犯是內地人。殺人犯逃回內地,內地政府有域外法權,於是可以審訊,最後他在內地被判死刑。

域外法權不是沒可能的,香港有些刑事控罪有域外管核權。比如我和詹德隆說明天要打劫滙豐銀行,其實已經犯法,因為串謀犯罪。但如果我和詹德隆說明天在澳門商量到香港打劫,香港法院也有權審理,這就是域外法權。

域外法權在程序上有困難的,因為案件始終在外地發生,需要得到外地政府的協助,包括蒐證。比如陳同佳謀殺案需要台灣警察的報告。其實不難解決,有些刑事案,特別事行騙案大都不在香港發生,透過國際刑警、其他國家的司法輔助,提供證據。如海外有證人,整個香港法院去外國審訊、取證,這是可行的,不像香港政府說得很困難。說回陳同佳謀殺案,台灣政府願意提供任何協助,香港法院可以去台灣審訊。

最後,香港可直接處理台灣案件。台灣處理案件有很多方法,比如香港政府向台灣做一次性協議,並加上移交逃犯的保障。

處理逃犯的方法有很多,只是政府有沒有魄力和意願去做。當有13萬人上街的時候,幾乎是反23條後最大型的遊行,政府要聽民意。民意的擔心,無論合理與否,政府有責任釋除市民的疑惑。如果理李家超局長希望見到公義的執行,處理台灣殺人案就可,為何要設下一連串框架?而這些框架引起市民擔心,可否不設框架,先處理台灣殺人案?如果他真的為了公義,設下框架,看來他不是擔心台灣殺人案。

「《逃犯條例》修訂──危機四伏!」論壇之二

本系列文章:

郭榮鏗:政府修改《逃犯條例》別有用心 民主派須全力阻止通過

田北俊:《逃犯條例》若無追溯期 商界擔憂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