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退休公務員須宣誓效忠的建議

按中央依法治港的最高指示,要求退休公務員宣誓效忠,違者被褫奪退休金等建議,需要修改法例才能實施,筆者無異議。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政府隨即要求現職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近日有人認為這個要求應該延伸至退休公務員,也有人建議退休公務員的「反政府」行為應該構成政府取消其退休金或長俸的理由。曾在政府任職時處理過公務員事務,現領取長俸的筆者,相信有點資格談論這個議題。

延伸規管的三個考慮

先講宣誓效忠。當政府宣布這項對現職公務員的要求時,我便撰文指出,此舉原則上沒有問題(見《談公務員須宣誓效忠的新規定》)。至於應否要求已退休公務員須簽署文件宣誓效忠,我認為政府需要考慮三個因素。

第一,退休公務員與無須宣誓效忠的一般市民有什麼分別,足以令政府像對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公職人員般同等看待?假如是要加強愛國意識,要求所有市民宣誓效忠是否更直接了當?

第二,一些退休公務員本身是外籍人士,或打算成為外國公民。他們以此為由,拒絕宣誓,政府如何處理?

第三,要求宣誓當然包括違反誓言須承擔後果,而適用於退休公務員的罰則,自然是扣減或取消其長俸(或公積金)。在這方面,什麼行為會構成違反誓言?由什麼人或機制決定?有否上訴機制?可否司法覆核?

政府修改法律之必要

按中央依法治港的最高指示,要求退休公務員宣誓效忠,違者被褫奪退休金等建議,需要修改法例才能實施(《國安法》第六條的宣誓規定只適用於公職人員)。既然《國安法》沒有追溯法例生效前的「違法」行為,針對退休公務員的修例也不應該有追溯期。不過,無論是否有追溯效力,站在個人立場,筆者完全不介意政府修例,亦定必遵守法律。

假如政府再進一步,立法規定退休公務員或公職人員不能評論政府施政,筆者也無異議(必須指出,今天評論政府施政的包括不少之前在政府擔當要職的愛國人士)。至於在《逃犯條例》修訂期間,眾多前任公職人員(包括筆者)曾提出過與政府當時立場不同的意見,例如建議撤回修訂和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否構成事後算帳的「反政府」行為,可由政府依法決定,無須他人置喙。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