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報道,香港警方新成立的國安處首度發出通緝令,追捕6名海外人士,包括羅冠聰、陳家駒、劉康、鄭文傑、朱牧民及黃台仰。他們分別涉嫌煽動分裂國家,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特首林鄭月娥拒絕評論有關消息,稱不方便透露執法細節,但乘機提醒年輕人反對政府或抗拒中央不會有出路。
這宗通緝令的消息來自愛國媒體,而林鄭特首也沒有否認,合理推斷是確有其事。我們也不知道這項行動是由香港警方主動出擊,還是按由中央在港成立的國安公署的指示行事。產生這個疑問是因為被通緝的朱牧民雖然生於香港,卻早於12歲移民美國,是如假包換的美國公民。據報道,他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朱牧民是「佔中」發起人之一朱耀明的兒子,在美國成立「香港民主委員會」,曾推動香港民主人權法案在美國國會通過。不過,正如他說,美國是他的國家,按正常邏輯,他不可能是勾結「外國勢力」。
《國安法》的效力是全世界適用
容我藉朱牧民的遭遇提醒全球關心香港事務的人士。《國安法》的效力是全世界適用,無遠弗屆。根據此法第38條,任何國籍的人,不論身份地位,在香港以外的行為,都受到規管及須負上刑責。以朱牧民為例,即使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難以成立,他遊說自己國家制裁中國的行為也可能觸犯分裂國家(中國)罪,或顛覆國家(中國)政權(包括香港特區政府)罪。這兩項罪行的範圍十分廣闊,包括協助或資助他人犯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因此,朱牧民不會因為是美國人而在通緝令上除名。
政府拒絕披露通緝令的內容和執行情況,令人費解。這批被通緝者分別在美國、英國和德國居住。按一般國際合作的程序,港府應該正式通知有關國家,其居民正被通緝,要求當地執法機關把他們拘捕,然後送回香港受審(即使這些國家已暫時終止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議,但按個別事件合作也是可以的)。同時,中國是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成員(香港屬中國支局),可以要求INTERPOL通過全球近200個國家成員,通緝該6名《港區國安法》逃犯。這樣做較報道稱,等他們一旦入境香港才逮捕,更積極進取。雖然採取上述兩項舉措會彰顯《港區國安法》的全球威力,但後果恐怕是弊多於利。
總結一句:假如這次通緝令是「犯我香港者,雖遠必誅」的開始,港人適宜有心理準備,西方國家「去香港化」的趨勢會愈來愈明顯。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