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事之不忘,後事之師」,是歷史典籍《戰國策.趙策》給後人的提示。
中共中央「第三決議」的宏觀敘事,提及大躍進(1958—1960)和公社的錯誤,或也有呼籲以史為鑑、警惕走回頭路之意。
儘管批錯的文字簡短,但重申對大躍進和公社的「定性」,強調承包責任制(包產到戶,民間俗稱分田單幹)是改革的「率先突破」,意味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大方向不會逆轉。
本文就「第三決議」和「第二決議」的公社話題,略析公社體制的弊端。要點是:農民失去自主權,幹部粗暴與五風猖獗,嚴密管控與奴化。
公社颳五風 浮誇共產風
「第三決議」即中共十九屆六中全會(2021年11月)的決議,題為〈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它對毛的「歷史功績」和毛思想評價高,稱毛的「獨創性理論成果,至今仍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它以極小的篇幅,提到大躍進(1958—1960)和公社運動之錯,並無詳細分析,只說毛「關於社會主義和階級鬥爭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發展得越來越嚴重」,「黨中央未能及時糾正這些錯誤」。
「第二決議」題為〈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1981年6月)通過。
「第二決議」批判大躍進和公社運動錯誤,用的篇幅多一些。
它說,這兩個運動「使得以高指標、瞎指揮、浮誇風和共產風為主要標誌的左傾錯誤嚴重地氾濫開來」;1959年,又「錯誤地發動了」對彭德懷的批判,「進而在全黨錯誤地開展了反右傾鬥爭」,「在經濟上打斷了糾正左傾錯誤的進程,使錯誤延續了更長時間」。
葉十一講話 也說公社錯
「第二決議」對公社運動的評估,與葉劍英代表中共中央發表的「十一講話」有親緣關係。它提到1958年「犯了瞎指揮、浮誇風和共產風的錯誤」(註1)。
「十一講話」雖由葉宣讀,但全文經中共中央討論,由十一屆四中全會(1979年9月)通過。全會的公報稱:「有長期指導意義的、非常重要的歷史文獻」。
對公社的述評,「第二決議」與「十一講話」的用詞相同或相近,突顯糾正毛時代(1949—1976)的「左傾錯誤」,在中共黨內的「共識度」很高。
在「十一講話」和「第二決議」之後,鄧小平多次說到「左的20年」(1958—1978,含華國鋒後續的左傾偏差)。
1985年4月,他接見非洲外賓提到文革:「那個時候左得要命」,「左的結果是社會經濟發展很慢」。
他又說:「1958年大躍進一哄而起搞人民公社化,片面強調一大二公,吃大鍋飯,帶來大災難。……從1958年到1978年整整20年裏,農民和工人的收入增加很少,生活水平很低。」(註2)
管控苛嚴下. 沒有自主權
公社創建於1958年夏,解散於1984年(註3)。它是左的產物,其體制弊端之一,是管控極度嚴密之下,農民完全失去自主權。
公社仿蘇聯斯大林的全盤集體化,管控則更苛嚴。它是政社合一模式,一方面是農村基層政權(相當於鎮、鄉政府),另方面是名義上的農民集體農業組織。它的集權制,類似軍管的管控方式,形成公社、大隊、小隊幹部的專權,農民沒有真正的表達權、參與權和監察權。
農村幹部的官僚主義、浮誇的指揮系統,剝奪了農民的自主權,農民淪為只能順從的「工具」。
1977年,安徽省委第一書記萬里表示,對農民卡得太死了。說:「農民的種植權,產品支配權,我們全都管了,農民還有什麼權利?……有些人搞瞎指揮,什麼他都管,就是不管農民的死活。」(註4)
開路條討飯 有人缺褲子
他到安徽「以討飯聞名」的鳳陽縣考察,獲悉建公社後逃荒討飯者更多,每年冬春「成群結隊地扒車外流,下江南(長江以南)、上河北(淮河以北)」。李克強在鳳陽縣大廟公社當生產大隊支部書記時,常要開路條讓農民外出討飯(註5)。
公社化後的農民,不僅吃不飽飯,不少人連褲子也不足,生活非常貧困。
毛時代,農民無職業選擇權、遷徙自由權。雖然1954年「憲法」規定公民有遷徙自由,但成了不兌現的「白條」。在計劃經濟的城鄉二元結構、戶籍制嚴控下,農民被長期限制在農村種糧,不能進城找工做、改變職業和身份「農轉非」(農村戶籍轉為非農村戶籍、農村人轉為城市人),完全沒有「自我」。
瞎指揮蠻幹 編造豐產數
公社體制弊端之二,是鼓吹階級鬥爭,幹部五風猖獗。
毛的長期「左傾錯誤」,在理論層面的禍害是編造階級敵人,鼓吹不斷的階級鬥爭,以致農村幹部藉階級鬥爭之名整人。農民私養三幾隻雞,或拿雞蛋賣錢再去買鹽,往往被指為「走資」清算。
公社幹部的教育程度,大都很低,素質大都較差,有的成為任意欺壓農民的土霸,五風猖獗令農民日子難熬。
五風是指浮誇風、共產風、瞎指揮風、強迫命令風、幹部特殊風。其中,浮誇風指迎合上級編造「豐產衛星」之類,水稻畝產只有二、三百斤,吹成數千數萬斤。瘋狂造假、糧食徵調過量,導致大飢餓,大量農民餓死。
幹部如土霸 常打罵農民
公社體制弊端之三,是農民被奴化,即萬里說的「公社實際上是把農民當奴隸」,許多農村幹部任意打罵農民。
1961年清查五風時,中共湖北省委關於沔陽縣(今縣級的仙桃市)海口公社的報告,稱五風嚴重,幹部「隨隨便便打人、罵人、吊人、罰款、罰跪……奪飯碗、關黑牢、戴帽子、遊行示眾」(註6)。
16年後的1977年,湖北省大悟縣海口公社的幹部仍很橫蠻。據湖北省委和《紅旗》雜誌的調查報告,有些幹部強拆民房、亂鬥亂罰,農民被綑綁吊打。「只要觸犯了長官的意志……都會受到他們的任意懲罰」,在公社黨委副書記曹某指使下,「有罰人打鑼遊鄉的,有亂批亂鬥的」;有的私設公堂刑訊逼供,誣害農民,「把『階級鬥爭』作為一根打人的大棒」(註7),以鬥人為樂。
註:
1, 六中評價新舵手 十一講話說文革
2,《鄧小平文選》第3卷115頁。
3,狂生有天堂夢 60年前建公社
4,《改革風雲中的萬里》(張廣友,人民出版社,1995),148頁。
5,李克強說飢餓 開路條去討飯
6,《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129頁。
7,紅旗雜誌1979年第1期,89—93頁。
本文原題〈第三決議敘事 公社運動錯誤〉,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站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