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就5宗對警員執勤時沒有展示識別編號的司法覆核案件合併審理後,裁定警方此舉違反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而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人權法》)。判詞指出,《人權法》第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而政府有責任就涉嫌違規的行為進行有效的調查,包括設立機制識別施虐者。因此,警方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機制,確保執勤警員戴上展示獨一無二可資識別的編號,違反《人權法》第三條。法庭亦認為,現行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不符合《人權法》第三條要求的獨立及有效的調查,所以也是違反《人權法》。
警方表示,會就法庭這項裁決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及適當跟進。監警會主席梁定邦也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及檢查有否需要跟進。
有關警方抗拒展示識別編號的問題,始於去年反修例大規模抗議行動期間,理由是避免涉事警員被起底,甚至累及家人。但涉嫌遭蒙面防暴警員虐打的示威者或路人,卻因無法識別行兇者而投訴無效。結果是,至今未有一宗投訴警員在反修例運動上行使過分暴力的個案被投訴警察課裁定為成立,也沒有一名警員因執勤時違規受到處分。儘管如此,政府始終無視大多數市民的訴求,堅決拒絕就反修例運動出現的暴力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警方更於去年底暫停應用《警察通例》有關展示編號和委任證的指示。
政府上訴得直的機會恐怕不大
至於政府如何跟進法庭裁決,一個極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政府就案件上訴,一直至終審法院。不過,相關判詞列舉案例,條理分明,政府上訴得直的機會恐怕不大。判詞亦指出,展示識別編號不會直接披露相關警員的個人身份,只能確保投訴可以處理。有需要時,法庭可以禁止披露涉事警員的身份。
香港特區政府須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基本法》第39條和《港區國安法》第四條的規定。即使政府就案件上訴,無論裁決如何,警方最終也須向市民交代,如何確保被投訴施暴的警員可以被有效識別,避免確實犯法的警員逍遙法外。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