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帑購買奧運轉播權不值得鼓掌

按《基本法》,香港特區政府應該忠誠實施資本主義制度,不應干預市場,包括廣播業內的商業決定。政府以某個界別利益為由,用公帑干預市場,又不容港台參與,難不惹人憶測。

特首林鄭月娥宣布,政府「破格」以公帑購入今年東京奧運的轉播權,交予5間持牌電視台播放。政府慷香港700多萬人之慨的原因,是這樣做可以為本地運動員打氣,推廣香港運動發展,以及讓全港市民免費收看這場盛事。其實,世上沒有免費午餐。政府拒絕披露相信是以億元計的費用,名義上是由「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支付,實質是來自須繳交稅項及其他公費的市民的口袋。

之前香港所有電視台都沒有興趣購買奧運轉播權,是在疫情影響經濟下的商業決定。現在政府購買了轉播權,免費給它們使用,等於出了隻「肥雞」,他們當然不介意出些「醬油」,即租用器材和調動人手播出相關項目。況且,節目播出時的廣告收入,全部歸電視台所有。(岔開一筆,除了規定電視台播放本地運動員參與的項目外,政府應該確保他們全面覆蓋所有主要賽事,不可一齊直播某個熱門決賽項目。)

政府善待商營電視台之餘,卻不容港台分享轉播之利。林鄭特首的解釋是港台無足夠資源製作相關節目。但即使這是事實,豪擲億元的政府為何不可花多些公帑,照顧自己的部門?後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邱騰華提出另一個理由,稱如果港台加入轉播,等於與商業機構競爭,造成資源重疊。這個說法令人費解,按這個邏輯,現時所有商營電視台都須根據牌照條款提供新聞和時事節目,港台是否因此可以收台?

按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香港特區政府應該忠誠實施以市場為主的資本主義制度。政府不應干預市場,包括行內(例如廣播業)的競爭和商業決定。政府以某個界別利益為由,用公帑干預市場,又不容港台參與,令人有政治考量的聯想。再說,動用公帑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不能由政府獨自决定。政府須先進行公眾諮詢或在內部(例如行政、立法兩會)充分討論,再要考慮成本效益(現在連立法會議員也不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錢及是否合理)。

最後補充一句:巿民想看奧運也許是事實,但這不等於他們因此同意用公帑補貼私營企業。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