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還是政大?黨大還是法大?

在利益衝突和資源分配的安排上,當每個集體需作決定時,其中一個很關鍵的是:你得到什麼、為何會得到?

編按:2017年5月27日,城大公共政策學系助理系主任兼高級特任講師張楚勇博士擔任「周末時事講堂─城大公共政策、政治、哲學公開講座系列」講者,以主題「政治是可行的藝術?──『一國兩制』的例子」發表對政治的看法,內容豐富,本社將分四篇刊出,以饗讀者,第二篇演講內容如下:


誰可管治?

關於誰可去「管」的問題,究竟誰有權管我們,為什麼不是葉繼歡而是梁振英管我們?可能有人覺得梁振英比葉繼歡更差,但無論如何,在政治的經驗之內,有關共同的決策與政治權威,我們需要區分一下權力與權威的分別。權力是指誰夠強大有力,權力(power)在政治學上的界定有幾種,其中比較普遍的說法是指──你有沒有能力去令他人去做一些他們未必想做但你卻能影響他們去做的東西。這種權力可能是透過暴力、利誘、色誘、或哄騙達成,但當中不代表有權威,只不過是完成一件任務。很多事務都需要權力(power)才能成事,但有權力去使他人執行,不代表事件本身是應該做的,或有權力者本身有身份地位去命令他人做。相反,有權威的人有時可能沒有權力,由於他不夠資源或才智等種種原因,但他的確是有這種身份地位去發號司令。這種權力與權威的分別是重要的,若以香港作為例子,無論梁振英如何不受主流民意歡迎,他仍然是特首,根據基本法他的確享有很多可行使的合法權力,人們不能夠阻止他。可能人們可以道德上批評他不應該那樣做,但他是絕對有權行使管治權。所以共同權威最關鍵的是,管治者有沒有一種權利(right),而非只靠力量和權力(power)。僭越君主的曹操本身並沒有權威去統治天下,他只是挾天子以令諸侯。雖然他以軍事力量雄霸一大片江山,幾乎統一當時的中國,但只有權力不足以號令所有諸侯。當然,權力(power)也是重要的,是幫助推行執行權威的指令。通常有權力者不代表有權威,但有權威者通常擁有權力。假如有權威者沒權力,這便十分糟糕,等於無能弱勢的政府,用現代的講法,即是一些失敗的國家(Failed State),如敘利亞和蘇丹等例子,當地人民生活往往苦不堪言。

政治權威界定什麼是國家,我們可引述西方的思想作進一步分析,特別由於進入現代化後,中國舊有的政治概念往往不足以解釋今天的現象。例如中文「國家」二字本身的概念是十分含混,究竟是國還是家?自周公以來,中國皇權和政權都是以大家族模式來管治,但家事用現代的眼光來看是屬於私事,並非公事。國是公共層面,家是私人範疇,假如中國領導人習近平全部委任其親朋戚友來管治,這是否可行?是否裙帶主義?如果以古老傳統國家的思想來看,這不一定有問題。所以要解釋現代社會的狀況,通常都要依據西方的思想,因西方的一套在過去幾百年雄霸天下,主導了很多複雜的概念,包括公私之分。近代學者張佛泉提倡以國邦取代國家,但國家名稱在中國人文化基因中太過根深柢固,一下子難以剔除,並潛移默化影響我們很多的政治概念與行為。

根據西方的思想,如何以政治權威去界定國家?很多人認為,現在承傳的政治概念與古希臘城邦的經驗關係密切,並認為政治的活動最初源自古希臘的城邦制度,因為政治在當時是作集體決策,以決定群體的命運。在古希臘時期,引自亞里士多德的說法,政治(politics)是源自當時城邦(polis)二字而來。比起當時的波斯帝國與周邊的文化,只有希臘才有政治,其分別在於,第一,政治是公共的決定,非私人的決定。當古希臘需要政治權威作集體決定時,所有自由人需前往阿哥拉(Agora廣場)一起作決定。當人們往廣場作決定和公投時,各人身份變得平等,家庭的關係不再重要,兒子可不同意兄長父親的意見,但投票權只限男性自由人,女性與奴隸沒份。當時所有公眾集體的命運與政治權威都是由自由人決定,是百分之一百的公共決定,與波斯和中國不同,一切決定由皇帝說了算。所以亞氏認為在波斯只有一個人擁有自由,那就是皇帝,其他人全是奴隸。在中國的皇朝的制度,即使官至宰相仍以奴才自稱,皇帝是獨斷乾綱,所有決策由他說了算,任何人都不可僭越。由於公共決定由一人話事,其決定基本上不受制約,所有人與物都是皇帝的附屬品、產品、或私產。相反,古希臘人的想法很不同,認為公共事務只可由公眾決定,在廣場上的公民不存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從屬關係,私人的身份要放下,大家需跟從公共決定,在這意義上才算有政治。

同時,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亦認為人是政治的動物,因為只有可為自己的命運作出自主,作出思辨和實踐的,才算是一個完整的人,否則是一個被決定的人,等於奴隸。由於非自由人自己不能作主,對亞氏來說,他/她們不算是完全的人。對希臘人來說,要達至完全的生命和人生的意義,在於自己可作主張。假如自由人不通過集體參與,是不完全的,他們不可以作「宅男」,因為公共決定影響整體的命運,大家決定錯了可能會帶來災難和滅亡,唯有集體決定正確才可繁榮富足。純粹關注私人事務不可能帶來完整的人生,人生意義在於人可完完整整自主全面地發揮公共決策,所以人是政治的動物。如果沒有公眾參與,不作公家的決定,人會斷送自己命運的很多部份。從這意義上看,古希臘人理解的政治,是人可公共地作集體決定而成為政治權威。

到了近代十九世紀德國著名的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他提出幾個對政治學很重要的界定,精要地指出權威(Authority)與權力(Power)的分別。如果要界定一個現代的國邦,根據韋伯的定義,最好的方法是分析某組織是否可以合法地、有權利地去宣稱只有它才可壟斷強制力的行使,其他的都是非法的權力和組織。唯有該組織和政治權威可有權利地去定立公共政策,人民需要跟隨,若不跟從的話,該組織有權懲罰、甚至處決犯規者。這種有權利可強迫他人和合法殺人的暴力,只有他們可以合法行使。如果該組織存在,便代表國邦的出現。以英文說是legitimate monopoly of coercive power(對強制權力的正當壟斷),即是具有強迫或甚至是殺人的權利,全是合法的,但不是葉繼歡的搶劫,或黑社會頭目殺人,那些是非法和不對的。

「對強制權力的正當壟斷」是十分重要的,於是政治權威需要清剿所有與其競爭的暴力力量,即是掃走群雄並舉的勢力。

此外,在利益衝突和資源分配的安排上,當每個集體需作決定時,其中一個很關鍵的是,你得到什麼,和為何會得到。二十世紀時有一位美國政治科學家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提出很具參考價值的界定,他說,「政治是哪一個人得到什麼,如何得到和幾時得到」(who gets what, when, how)。以私有產權為例,如果制定了私有產權後,便決定了人們擁有什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擁有。如果制度需要共產,那是另外一回事。who gets what, when, how的意義完全不同了。財政司要制定納稅政策時,稅收制度應如何?或什麼資源應如何分配,那是公家資源,非私人的資源。所以在這意義上來說,是誰可以去管、誰可以決定這政治權威的議題。政治權威最關鍵的是全盤操控政治的權力,只有他可以擁有,之後再進行分配。如果不跟隨的便視為犯法,可以進行懲罰。所以在私產世界內,侵佔他人私產是犯法的。相反,在共產社會中擁有私產會被認為罪大惡極。是非標準,行為標準,全由政治權威最後決定。

美國政治科學家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網上圖片)
美國政治科學家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網上圖片)

根據亞里士多德的說法,如果將政治權威分類的話,可以包括有很多種,其中他界定了主要六種。當他在二千多年前思考這些問題時,如果從人數來說,政治權威可分別集中在一人手上、小撮人手上、或所有人手上。政治權威的形式包括── 寡頭、少數人、或所有人,即邏輯上有三個可能性。另外一個層面,除了這三個可能性外,當需進行集體決定時,政治權威還包括「正當的」與「不正當的」二類。如果是正當的,政治權威便是以公益為重,是公共決策,非私人,不是中飽私囊。那些是正當的,以行使其公權和保障公益為重的,一人執政的叫君主制度,少撮人執政的是貴族制度,全部人執政的是城邦制度。相反,以權謀私,公器私用胡來的,一人叫暴君,即孟子說的,「聞誅一紂夫矣,未聞弒君也」是匹夫傑紂,認為傑紂因暴政已不是皇帝。除了一人暴君外,一少撮人的是壟斷集團,所有人暴政當時叫做民主。古希臘的哲學家多數都憎恨民主,如亞里士多德便不喜歡民主,他的老師柏拉圖對民主恨之入骨,其老師蘇格拉底在柏氏29歲時更是被民主議會處死。如果讀柏拉圖攻擊民主的書,到今天仍是有其參考價值的。簡單來說,政治權威形式上主要有這三種,實踐正當權力的有前三類,僭越的暴政(abuse of power),以權謀私的,就是另外那三類,總共有六個可能性。

權力的基礎何來?

權力的基礎在哪裏來?為什麼某人有權?為什麼我要把權給某人?當然在現實上,很多時權力都是靠打仗奪取回來,如成吉思汗在古代所向披靡。英國人為何可管治香港?這是因為他們靠船堅炮利,使當地人不敢及無力與其對抗,唯有被迫接受管治,事實上歷史上很多時是這樣。但只靠武力是不夠的,不會長治久安的。如要長治久安,通常管治權的基礎有三類,第一類是宗教,君權神授,權利由天而來。在古代,君權神授是十分普遍的觀念,不論是天主、阿拉,佛祖,當時認為天是神聖巨大的。到了今天,如伊朗和ISIS,皆嘗試維持或復興這種政體。現今有些國家也愈來愈走向那條政教合一的路,如土耳其以前是鄂圖曼帝國,是一個完完整整的政教合一的大帝國,歷時幾百年,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才崩塌。這都是一百年前左右的事,後來國家世俗化,不讓宗教冒升,但現在土耳其有點走回頭路的傾向。Divinity的君權神授,政權神授,無論這個神是誰,這都是一個很重要的基礎。不論誰是誰非,宗教紛爭不停持續了幾百年,甚至幾千年。他們打了幾百年仗,都是在爭拗宗教的正統,認為需要替天行道。

此外,權威第二個基礎是依靠能力,論功行賞,優勝劣敗。英文Merit即是我們說的擇優,有能力和稱職。因政府需保障到人民,要令社會太平盛世,受人民擁戴才行,或如孟子所講,究竟殺夏傑是作反與否,需訴諸於民。除了君權神授外,還要「天聽之,人聽之」,因要看人民接受與否。如果每位人民都認為統治者管治良好,人民生活比以前更好,政府稱職,港英年代後來為什麼受港人擁戴?六七暴動時為什麼港人不是站在左派那邊,而是在殖民政府那邊?相對來說,港人覺得港英政府管治較好。今時今日,另一角度來說,不受港人歡迎的大陸政府,經常備受批評,但為什麼一個常受港人咀咒的政權至今仍迄立不倒?因大陸人民可能覺得大陸政府稱職,成功將六億人脫貧,成世界第二大經濟國家,並開始船堅炮利,有能力成功的管治便可行。但要稱職不單只滿足自己的私利,還要服務到社會。再進一步說,柏拉圖為什麼說需要哲王管治?因為即使人們看醫生也不會找「黃綠醫生」,而是找最好的醫生。既然政治這麼重要,是決定人民生死與共同體的命運,人民怎會交給黃綠醫生去管治?對柏拉圖,一般人都是黃綠醫生,因都不懂政治,所以他反對民主,認為普通人不懂管治是什麼一回事。所以柏氏認為需要栽培政治人才去管治,而政治人才必須是精英,更要把私心割斷。管治人才應一生下來最好立即脫離家庭,因柏氏常看到私心在人類社會中累事,出現私相授授的情況。如果沒有親屬好友的關係,便沒有私利。一出生便被拿走,管治完社會後才可結婚,這是柏拉圖的看法。當完全沒有私人糾結時,便可斬斷私人利益。政治人才需從最聰明的人中挑選出來,接受最好的公益和理性教育,柏氏認為民主是暴民政治,並不可行。

但到最近幾百年來,情況變得完全不同。人民至上,個人主義抬頭。例如香港近年出現的「曾蔭權不代表我」、或「XXX不代表我」的口號,認為當權者不是人民選出來,沒有得到人民同意,特首只是小圈子選出來,人民為什麼要接受其管治?所以從大範圍來說,在人類幾千年的經驗和歷史中,權威作為權力基礎,主要包括有一、君權神授,二、能力出眾,是能人所不能的精英,和第三、須人民同意,由公民作主,沒有公民同意無法管治。這是誰可管治的大概情況。

如可管治?

「如可管治」不可單靠權力(power),或只靠武力威嚇實行,否則的話,不會長治久安。雖然現代社會有共同規矩存在,但人民經常出現紛爭和衝突,管治的權威除了需要前述的基礎外,其管治最重要的方法是,能否化解紛爭、分歧和衝突變成集體的統一意志。之前提及的全能政府和守夜人政府(Night watchman State)皆對管治方法有不同的詮釋。如抽象地說,究竟政府應該要管多少,和管到那一個程度?如果政府要將集體意志實行的話,簡單來說有兩種的做法。第一套看法是,國家擁有共同目的,並由共同目的去界定我們的社群,例如現今中國政府提出的「中國夢」,大家需朝向這個夢共同努力,不論是要統一、現代化、富強、或經濟「翻幾番」,其政治哲學與意識型態都是靠共同目標來構成。假如我們要反清復明、發奮圖強、或將人權輸出普及世界等等,這些共同目標都需要人民去跟隨,因此政府要管多少,決定於要通過多少手段才能達到共同目的。如果因為共同目標使政府不能不什麼都去管,這便趨向全能管治。尤其是一些政教合一的地方,對民眾的管治可以是巨細無遺,不論是家中的生活、或其與妻子子女的關係,都有很多規定,否則會出現離經叛道的情況,令共同目的受到威脅。當然還有一些不同程度的管治方法,有些政府可能干預少一點,但共同目的仍然存在。所以共同目的式的管治像管理公司一樣,所有政策的制定,資源的運用,都以公司的大目的來決定。

「如可管治」不可單靠權力,或只靠武力威嚇實行,否則的話,不會長治久安。(亞新社)
「如可管治」不可單靠權力,或只靠武力威嚇實行,否則的話,不會長治久安。(亞新社)

相反,另一種的管治方式,強調政府的角色只會管理共同規矩。這種方式認為維繫政治群體和國邦最關鍵的東西,並不是共同目標。政府的角色不是規定人民要造什麼夢,而是提供安全環境讓不同人造不同的夢,不會受別人打擾。所以管治方式最重要是建立程序制度和共同規則,好讓每個公民,和自由組合的社群,可儘量各自發揮所長。其中最容易想像的例子是交通規則。交通規則不是規定每個人都需要去九龍塘大學上課,只是規定車輛不可超速超載、不可右上左落,或晚上製造過量噪音。這些規矩不是限定每個人的目的地,而是避免撞車、塞車,個人要到哪裏,什麼時開車,每人的喜好與目的地都可以不同。

所以政府該如何管,和管到什麼程度,第一種的管治方式是以共同目標為依歸。如共同目標涵概愈闊愈細,政權的深入及管治度愈高,甚至達至全盤管治的程度。第二種的管治方式則是完全相反,目標由人們自己制定,不論人們想做未來特首、成功商人李嘉誠、甚至宅男,都沒有規限,政府只負責共同規矩制定,確保共同的環境不受破壞和秩序喪失。政府規定的只是整體秩序,沒有限定共同目的,內容由各人自己界定。坊間常出現依法管治(rule by law)與法治(rule of law)與爭辯。前者是政府以法律為達到某些政治目的,法律主要是手段。假如政治目的不能達成,政府便不要那套法律,或把法律更改以適合特定的用途。例如政府可能為了達至共同的目的,認為社會不可存在太多噪雜聲,因而可能以法律去令人民禁聲。相反,假如政府覺得百家爭鳴,百家齊放有利達致中國夢,於是把法律更改,令法律為政治目的服務,規定人人都要爭鳴,在這國度下,政治目的的地位比法律更高。很多時候,當我們問究竟「政」大還是「法」大時,「黨」大還是「法」大時,要視乎國邦觀念是什麼性質。如果國邦觀念是為了達成某些共同集體追尋的目的,法律永遠都是依附於某個政治目的。

相反,重法治的政府不會追求共同目的,構成社會的是一些共同規則,這些共同規則從理念上基本上保持平和,好讓大家可共同發揮,各施所長,並非具體目的之手段,可見政府的角色各有不同。

無論如何,不論是全能政府、共同目的政府、或共同規則政府,至少全都包含規則存在。若政府倒台,或共同規則瓦解,從政治學上來說,是十分危險的,因喪失秩序後,不知誰是權威,沒人可再作公共決定。但社會上紛爭不會休止,除非人性改變,人人變成聖人,天下為公不需要再受管治,所以世界大同是一個極端,天下大亂是另一個極端。通常大同很難達到,但當秩序瓦解後,天下大亂常常出現。從這兩個極端裏都找不到政治,一邊是沒有了政治紛爭的存在,另一邊則是過度衝突令政治權威喪失。政治的重要性在於,人們不想墮進天下大亂的深淵和無政府的狀態,屆時便會出現弱肉強食,人類返回洪荒世界。因此,為什麼政治是可行的藝術的端倪開始出現,下文將進一步剖析政治與公共事務和私人領域的關係。

張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