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要當「拱頂石」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並通過《民法總則》。根據計劃,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總則編先出,各分編繼之,爭取2020年形成統一民法典。這一目標倘能如期達到,民法典有望鞏固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法治化成果,助推中國經濟在法治化軌道前行。 市場經濟實質是法治經濟。民法直接關乎市場規則、財產保障、糾紛解決,民法典則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公民私權利的宣言書。在此意義上,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經濟發展史,就是一部民法演進史。從1986年《民法通則》初步確立民事法律體系,再到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權法》,各細分領域逐步推進,建立起較為完整的民事權利保障體系,民法典出台的條件也日臻成熟。 就世界範圍言之,民法典將更加清晰地釐清權力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重塑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國民法典編纂絕不是簡單的條文彙編,而須總結和歸納30多年來民事領域的法治建設經驗,確認改革成果,更要為今後的經濟社會發展探明方 向、架橋鋪路。   「拱頂石」垂範久遠 中國經濟已轉入中高速增長階段,此前借經濟高速發展得以掩蓋的矛盾漸次顯現。全面深化改革大幕雖已開啟,推進難度卻劇增,亟待找到破除利益壁壘的突破口,這對立法提出極高要求,民法典編纂便是其中一環。廣而言之,民法典體現的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對規範經濟秩序、建設誠信社會、保護契約自由具有重大意義,正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之急需。1992年中共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行至如今已經有25年。目前,這一體制的基本框架已經成型,不同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也已迭經宣告。然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這一精神卻遠未得到切實執行。就私權利主體而言,由於經濟發育階段所限、司法改革滯後、國民意識淡薄等復雜原因,誠信建設也亟待加強。契約的締結、執行及違約後的懲處,仍然相當困難。這一切,極易造成交易成本高昂,價格信號扭曲,個別領域市場秩序混亂,嚴重影響資源有效配置。 此次編纂民法典,可謂任務艱巨,尤其是充分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在經濟生活中,侵犯個體和企業利益的行為依然廣泛存在,有的還極為惡劣。以產權保護為例,產權保護觀念淡薄是多年頑疾,侵犯產權的案件屢見不鮮。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專門發布文件,對保護產權做出具體部署。不難看出,這些導向與民法典精神高度契合。《民法總則》進一步明確:民事主體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這一規定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 編纂民法典,應當成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強大推動力。為此,應該切實統一思想,以科學、理性、開放、包容的精神,全力制定一部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範合理、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的民法典。 首先,民法典須強調私法自治,高揚契約自由精神,與此相關的一整套觀念和規則是市場經濟的根基,不可動搖。突出社會公平正義與保障私權利不可偏廢,然而,沒有自治理念和契約精神作支撐,權力之手就極易恣意妄為。「法不禁止即自由」這一民法靈魂應當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確體現。 其次,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新風險,民法典應及時作出回應和引導;對於一些關乎公眾重大權益的事項,民法典應勇於且善於給出明確答案。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的法律問題便是一例。《物權法》出台之時,出於各種考慮,相關表述略顯模糊,以致近年來引發公眾憂慮。舉一反三,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有賴法律盡快解決。 擁有一部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民法典,並不能自動構建起穩定的民事法律秩序。民法典編纂也依然會面臨一系列老問題,比如,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會不會被部門利益侵蝕,如何避免它淪為一部「管制法」而非權利保障書,在民法典之後制定的各種司法解釋會不會架空原則性較強的民法典本身。由過往路徑可知,未來民法典分編的編纂必然會迎來一場場硬仗,須憑借決策層、立法者和法學專家的決心、意志和智慧才能砥礪而行。 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以其歷史價值和立法精神彪炳史冊。中國民法典編纂者們也自會有堅定的歷史擔當,登高望遠,多為後人清障,少為後人添亂。倘如此,中國民法典就有望成為市場經濟體 制得以完善的「拱頂石」,從而垂範久遠。 原文刊於《財新周刊》第11期社評,本社獲作者授權發表。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並通過《民法總則》。根據計劃,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總則編先出,各分編繼之,爭取2020年形成統一民法典。這一目標倘能如期達到,民法典有望鞏固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法治化成果,助推中國經濟在法治化軌道前行。

市場經濟實質是法治經濟。民法直接關乎市場規則、財產保障、糾紛解決,民法典則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公民私權利的宣言書。在此意義上,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經濟發展史,就是一部民法演進史。從1986年《民法通則》初步確立民事法律體系,再到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權法》,各細分領域逐步推進,建立起較為完整的民事權利保障體系,民法典出台的條件也日臻成熟。

就世界範圍言之,民法典將更加清晰地釐清權力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重塑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國民法典編纂絕不是簡單的條文彙編,而須總結和歸納30多年來民事領域的法治建設經驗,確認改革成果,更要為今後的經濟社會發展探明方 向、架橋鋪路。

 

「拱頂石」垂範久遠

中國經濟已轉入中高速增長階段,此前借經濟高速發展得以掩蓋的矛盾漸次顯現。全面深化改革大幕雖已開啟,推進難度卻劇增,亟待找到破除利益壁壘的突破口,這對立法提出極高要求,民法典編纂便是其中一環。廣而言之,民法典體現的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對規範經濟秩序、建設誠信社會、保護契約自由具有重大意義,正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之急需。1992年中共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行至如今已經有25年。目前,這一體制的基本框架已經成型,不同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也已迭經宣告。然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這一精神卻遠未得到切實執行。就私權利主體而言,由於經濟發育階段所限、司法改革滯後、國民意識淡薄等復雜原因,誠信建設也亟待加強。契約的締結、執行及違約後的懲處,仍然相當困難。這一切,極易造成交易成本高昂,價格信號扭曲,個別領域市場秩序混亂,嚴重影響資源有效配置。

此次編纂民法典,可謂任務艱巨,尤其是充分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在經濟生活中,侵犯個體和企業利益的行為依然廣泛存在,有的還極為惡劣。以產權保護為例,產權保護觀念淡薄是多年頑疾,侵犯產權的案件屢見不鮮。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專門發布文件,對保護產權做出具體部署。不難看出,這些導向與民法典精神高度契合。《民法總則》進一步明確:民事主體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這一規定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

編纂民法典,應當成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強大推動力。為此,應該切實統一思想,以科學、理性、開放、包容的精神,全力制定一部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範合理、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的民法典。

首先,民法典須強調私法自治,高揚契約自由精神,與此相關的一整套觀念和規則是市場經濟的根基,不可動搖。突出社會公平正義與保障私權利不可偏廢,然而,沒有自治理念和契約精神作支撐,權力之手就極易恣意妄為。「法不禁止即自由」這一民法靈魂應當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確體現。

其次,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新風險,民法典應及時作出回應和引導;對於一些關乎公眾重大權益的事項,民法典應勇於且善於給出明確答案。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的法律問題便是一例。《物權法》出台之時,出於各種考慮,相關表述略顯模糊,以致近年來引發公眾憂慮。舉一反三,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有賴法律盡快解決。

擁有一部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民法典,並不能自動構建起穩定的民事法律秩序。民法典編纂也依然會面臨一系列老問題,比如,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會不會被部門利益侵蝕,如何避免它淪為一部「管制法」而非權利保障書,在民法典之後制定的各種司法解釋會不會架空原則性較強的民法典本身。由過往路徑可知,未來民法典分編的編纂必然會迎來一場場硬仗,須憑借決策層、立法者和法學專家的決心、意志和智慧才能砥礪而行。

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以其歷史價值和立法精神彪炳史冊。中國民法典編纂者們也自會有堅定的歷史擔當,登高望遠,多為後人清障,少為後人添亂。倘如此,中國民法典就有望成為市場經濟體 制得以完善的「拱頂石」,從而垂範久遠。

原文刊於《財新周刊》第11期社評,本社獲作者授權發表。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