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頒布「戴口罩令」

「戴口罩令」須規定不戴口罩者不得進入室內的公眾場所或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的士。

政府從善如流,撤回「禁酒令」,並以一系列更全面及有效的措施管制飲食場所的運作,以期減少多人聚集造成傳播新冠病毒的風險。有關措施包括在食肆裏所有工作人員和顧客(後者除非在飲食期間)都必須戴上口罩。我認為,這個「戴口罩令」的範圍有需要擴大,藉此加強香港的抗疫工作。

環顧全球疫情,兩岸四地以至日韓的抗疫成績勝於西方國家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前者的民眾對佩戴口罩以防止病毒擴散毫不抗拒。經歷過沙士慘況的港人更視口罩為必需品。反觀西方社會,有病才戴口罩以免把病傳染他人,是人們根深柢固的文化。他們認為,無病戴口罩不僅是多餘,甚至是怪異。他們也不相信新冠病毒可以經由無病徵的隱形患者傳播出去,直至疫情爆發至不可收拾的地步。

政府有必要加強戴口罩的防疫作用

現在香港面對第二波的病毒傳播,政府有必要加強戴口罩的防疫作用。除了食肆內所有人士必須佩戴口罩外,這個規定應該擴展至包括所有室內公眾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事實上,早於2月初,澳門政府已規定乘搭巴士、的士、輕軌的人士必須佩戴口罩,否則車站人員或司機有權拒絕接載他們。之前在香港曾發生不戴口罩的乘客在車廂內引起爭拗的問題。今天香港疫情嚴峻,在多人的公眾地方不戴口罩已不可以人權或歧視為由,加以容忍。因此,「戴口罩令」須規定不戴口罩者不得進入室內的公眾場所或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的士。

至於醫院範圍,戴口罩的規定應該更嚴格。日前有確診女警拒絕戴口罩,導致兩名抽血員被隔離,甚至可能受感染。為了避免同類事件發生,「戴口罩令」應該列明拒絕聽從醫護人員要求佩戴口罩屬刑事罪行,違法者可判監禁。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香港有不少外籍人士經常四處去而不戴口罩。一旦「戴口罩令」實施,政府應該通過各種途徑提醒他們這個不遵守會有後果的規定。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