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開埠後,殖民地政府經常與教會合作辦學,中間經歷了長時間的磨合過程。起初學生較少,而且政府財力有限,無法提供巨額支援,遂持開放態度,容許教會辦學。直至1854年,港府才開始主張宗教和教育分離的世俗化教育,即教育不涉宗教信仰的內容。
時至今天,香港現時大約有245個辦學團體。按辦學數量及規模而言,聖公會在全港共開辦了106所中小學,包括49間小學,57間中學,服務學生人數近三成。由此可見,辦學團體對香港教育有舉足輕重的份量,在學校的創立和運作中,擔當了一個重要的角色。因此筆者認為在討論香港教育發展時,應將辦學團體納入討論之中,並由此開啟對於教育行政的討論。
辦學團體須積極進取、務實有為
按照教育局的公開資料,「校本管理是一套以學校為本、學生為中心、質素為主的學校管理制度」,其目標就是把學生學習和資源調配等決定權下放給學校,使學校能制訂更切合學生需要的政策。隨着校本概念的推展,校本管理已提升至教師人事管理的層面,教師的個人培訓方向、職涯發展亦納入了校本的規範。因此,在校本政策推廣的同時,學校領導層不單要管理學校的恆常教學與發展,亦需要專責教師的人事管理,當中包括教師參與必修或晉升課程的批核、家校關係以至危機處理等等。
筆者認為校本管理要有效實踐,辦學團體必須擔任一個積極進取、務實有為的角色,而教育局應為此訂立行政準則,令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能領導學校推展優良教育。筆者建議辦學團體委派非學校成員(例如為校監增加人手)恆常到校進行巡查及評核,與學校內各層級的人員保持良好而有效的溝通。此舉不但可以減輕教育局的外評工作負擔,更可彰顯校本原則下辦學團體與教育專業的人才交流,以及校本情況下人員互相監督的原則。
其次,辦學團體亦有眾多社會資源,同時會委任社會賢達擔任辦學團體中的要職或學校校董。筆者認為教育局目前已積極推廣校董培訓課程,初步建設了擔任校董的台階,然而單方面的課程成效難以在短時間內看見,所以教育局應主張辦學團體擴大校董委任名單,建設校董會的參與台階,給予校董明確了解學校運作的機會,讓校董能具體、明確、快速地參與學校運作,方能有效推進香港教育制度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