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贏者通吃、大魚吃小魚等現象,加劇了行業不公平競爭風險。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已到緊要關頭。近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方面聯合舉辦座談會,被視作修法提速的標誌。2016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修訂草案送審稿;201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並公布修訂草案。這部重要法律24年來的首次修訂步步向前,它有望成為中國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又一利器。

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補空白、立框架,功不可沒。然而,彼時市場經濟剛被確立為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如今,它已明顯不能滿足經濟發展需要:內容狹窄陳舊、條款缺失、執法權分散且標準不一、處罰力度過弱,問題不一而足;與《反壟斷法》《商標法》等相關法律也有待無縫銜接,修訂任務十分急迫。

當前,反不正當競爭形勢嚴峻,一個突出特點是雙重壓力疊加。傳統競爭領域的準入限制、地方壁壘、行業壟斷、商業欺詐、虛假宣傳等現象依然突出,局面未見根本好轉。另一方面,隨着互聯網經濟興起,在引領創新與帶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過程中,良莠不齊,泥沙俱下,無序競爭泛濫。有些人認為,互聯網上本就該野蠻生長,何必受公平競爭的約束?這其實是將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深刻影響中國經濟社會未來的一片重要領域劃為法外之地,其荒謬不言而喻。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不分傳統與新興;反不正當競爭這根弦,要時時繃緊,無論線上還是線下。

兩種不正當競爭

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於此多有着墨,增加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條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幹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這是符合市場發展需求和司法執法要求的明智之舉。但其效果如何,尚待觀察。

互聯網新業態提出的挑戰前所未有,且影響無所不在。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傳統的不正當競爭在互聯網領域的延伸和拓展,比如,商業詆毀、侵害商業秘密以及虛假宣傳,另一種則超出現有法律規範範圍,隨互聯網技術更新而不斷變異。比如,騰訊與360關於「扣扣保鏢」的訴訟大戰,百度與360關於《Robots協議》的糾紛,金山獵豹瀏覽器非法攔截優酷視頻貼片廣告的爭議,還有屢屢出現的電商平台強迫商家二選一,均與傳統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迥異。由於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直接界定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規範起來被迫主要依靠一般條款,這導致執法、司法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相當突出。即便是對明顯違法行為,懲處力度也偏弱,頂多是高舉輕落。

近年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件呈爆發式增長,且訴訟標的額巨大。這固然與互聯網行業迅猛發展相關,規範不嚴密,甚至無法可依,執法、司法未能為市場拉起準繩,也是重要原因。此次修訂明確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比如,未經同意,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做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人人均是這些行為的受害者,相關修訂可謂對症下藥。

互聯網呈現出一些明顯的趨勢,寡頭壟斷格局日益清晰,導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風險增大。贏者通吃、大魚吃小魚等現象,加劇了行業不公平競爭風險。對此,執法部門似乎並未形成完整清晰的治理思路或應對方案,更多是抱持走一步看一步的態度。競爭法落腳點應是營造自由而公平的競爭秩序,切不可讓執法、司法淪為某些經營者對付另外一些經營者的馬前卒。

巨頭打架 公眾遭殃

相較傳統領域,互聯網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更為棘手,尤需審慎。要害仍是處理好市場與政府的關系。伴隨着互聯網「獨角獸企業」的崛起,地方政府與這些巨頭之間的合作日益深化,如何防止雙方聯手,謀求勢力更強大的不正當競爭局面,是一大潛在挑戰。這一領域的反不正當競爭還面臨一個獨特難題,即規範如何與產業創新相平衡,避免以公平競爭的名義扼殺創新。或此或彼,可能只在立法和執法者一念一言之間。

競爭不只是企業之間的圈內事,更關乎消費者和公共利益。眼下,不少互聯網企業動輒掰手腕,全然不顧及消費者利益。巨頭打架,公眾遭殃,極為不公。反不正當競爭法探索至今,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公共利益已成全球普遍趨勢,中國當然不應例外。只有從保護消費者和公眾利益出發,反不正當競爭才可能打下堅實根基。

對於互聯網領域的反不正當競爭,修法只是一個開端。針對新挑戰、新課題,亟須富有遠見的治理理念和方案,尤其需要執行力。國務院曾於2016年出台《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被公認為一份好文件,但是,迄今未見顯着效果。公眾期待《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快修訂,盡快實施,關鍵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畢竟現實無數次證明徒法不足以自行。

原刊於《財新周刊》第26期社評(2017年7月3日),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