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能否提供具體的理由,去證明正義是超越國界的議題?同時我們可有超越國家的道德責任?瑞士神學家孔漢恩(Hans Kung)在90年代開始提倡「全球倫理」,希望透過不同宗教的對話和合作,尋求不同宗教對於倫理和道德的基本共識。然而,全球正義原則所根據的基礎必須令非信徒和無神論者皆有理由接受,因此本書的討論並不會訴諸任何宗教信仰。大抵來說,支持全球正義的人可以三種進路來論證全球正義的必要性:一、訴諸普遍人性;二、訴諸全球性制度;三、訴諸生存處境。
訴諸普遍人性
第一種進路訴諸普遍人性,即是說只要是人就擁有一系列基於正義的合理訴求應該得到滿足,而由於一個人的國籍對他是人的身份沒有任何影響,正義問題應是個全球性的問題。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他70年代的一篇經典文章〈饑荒、富裕與道德〉中提出以下一個設想情況:你在趕赴重要會議途中經過一個池塘,看見有個小孩在塘中遇溺。環顧四周,只有你一人,而你知道對成年人來說池塘是佷淺的,即使跳進去救人亦不會有什麼危險。問題是:你會選擇跳進池塘救人還是見死不救?
辛格認為救人是唯一合乎道德的選擇,因為錯過會議和衣衫盡濕的代價與小童性命的價值相比顯然是微不足道。辛格將全球貧窮問題與這情況類比:生活在富裕國家的人只需要犧牲一小部分收入便能令很多活在貧窮國家的人免於饑餓,其犧牲與拯救人命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辛格想強調的是,在道德上,國籍和地理上的距離皆是不相干的(irrelevant)因素。我們不會認為假如那個將溺斃的小童是個索馬里小孩我們便沒有救他的責任,也不會認為池塘的位置會影響我們的道德責任。
西蒙‧卡尼(Simon Caney)亦採用相同的進路來討論全球正義。卡尼認為平等機會原則(principle of faire quality of opportunity)應推廣至全世界,因為平等機會的內部邏輯決定了這條原則的通用範圍必須是全球性的。簡而言之,平等機會原則要求個人的機會不應因家庭背景或種族等原因變得比別人差,因為這些原因是道德上任意的(morally arbitrary)。同理,一個人的國籍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取決於他在哪個國家出生,但這也是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因為沒有人能夠選擇自己的出生地。如果我們支持平等機會的原因是由於我們不希望一個人的機會被一些不由自主的因素所左右,那我們亦應該支持全球機會平等,而不是單一社會之內的機會平等。卡尼稱這種進路為「以人為中心」的進路(humanity-centralapproach),即是強調人作為人就有得到公正對待的權利,而這種權利絕對是無分國界的。當然,何謂公正的對待是值得繼續討論下去的問題,但根據這進路,公義的問題絕不可能局限於單一社會。
訴諸全球性制度
第二種進路不單止強調人作為人的身份,還指出在現時全球格局下社會經濟合作已變得無遠弗屆。要了解這種進路,我們從羅爾斯的《正義論》出發。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建立的社會正義理論,目的是規範公民之間的社會合作關係。羅爾斯明確指出他的理論其中一項重要假設,是應用這理論的社會是一個封閉和與世隔絕的社會(a closed system isolated from other societies)。顯然地,這項假設完全不符合我們身處的世界。首先,在現實世界中國家的邊界絕對不是封閉──當然亦不是完全開放──沒有任何社會可以完全自給自足,人口、商品、資金、技術都會在國與國之間流動。今時今日,經濟全球化是個不斷被提及的現象,社會與社會之間、人與人之間越來越互相依存(interdependent),而這種跨國的互相依存對無數人的生活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假如實踐正義希望人們能夠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社會合作的話,我們便有很強的理由去關心全球正義的問題。
美國學者查爾斯‧貝茲(Charles Beitz)嘗試將羅斯爾的正義理論發展成為一套全球正義理論。貝茲認為,國際貿易以及各式各樣經濟合作構成一個全球性的合作體系(a global scheme of cooperation),而他用羅爾斯的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來確立規範這合作體系的正義原則。不過,在貝茲的原初狀態中,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除了遮蔽個人的性別、種族、家庭背景和天賦才能之外,還遮蔽了個人的國籍和國家的經濟情況。理性立約者要在這種情況下選擇正義原則,而根據貝茲的講法,他們會選擇所謂「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財富的不平等必須要對最弱勢者最有利,而這原則同時適用於全球性的而不只是個別社會之中的財富不平等。
訴諸生存處境
第三種進路由實踐理性(practical reasoning)出發,嘗試從我們日常行為的處境來建立正義的邊界。政治哲學家歐諾拉‧歐尼爾(Onora O’Neill)認為我們日常生活的種種行為,都是建立在某些預設(premises)之上。第一種預設,是我們都知道這個世上除自己以外還有其他人。第二種預設,是我們的行動有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他人,他人的行動也有可能影響到我們一樣,因而是彼此相關的。第三種預設,是其他人跟自己一樣都是有血有肉的個體,這些個體有一定的能力(因而能夠與其他人互動)但同時亦要面對各種限制,也有可能遭受到其他人的傷害。舉例來說:如果你有使用iPhone,你沒有理由假設它是從天而降的;相反,你的行為本身預設了這世上有很多人──有思想和能行動的人(agents),包括發明iPhone的工程師、工廠工人、設計程式的人、運輸、銷售iPhone的人等等,如果沒有這些人,你的iPhone根本沒有可能去到你手上,而你與他們其實是有關係的,因為彼此的行為可以互相影響。同時,你也必須假定這些人跟你一樣是有血有肉的個體,有活動的能力但同時亦有可能受到傷害。既然我們也承認在我們應該給予其他人(不單是同一國家的人)道德上的尊重和關懷,那麼我們也自然需要考慮怎樣的制度才算公平合理,可以規範彼此的關係,以及解決一些跨越國界的重大問題。簡而言之,公義問題不能只從國家層面考慮,而應視之為一個普世性的問題。
本書的各章便是探討一系列普世性的正義問題。例如什麼是權利?人權是普世價值嗎?富裕國家的人們對其他國家的窮人到底有什麼道德責任?貧富不均本身會否造成道德問題?我們在消費時,有否想到生產者的勞動條件?國際貿易如何影響世界各國人民的生活?當中涉及什麼道德問題?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是否只有經濟關係?應付氣候變化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如何分配?國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限制外人進入它的領土?又應該根據什麼標準來決定誰人能擁有公民身份?國際藥廠每年投放於研討富貴病的資源遠多於對抗霍亂、瘧疾等每年置百萬兒童於死地的疾病,這樣合乎道德嗎?天然資源的擁有權應該如何界定?是屬於國家、民族,還是全人類的公共財產?本書希望引領讀者思考這些問題,並反省我們在全球化之下的道德責任。
全球正義與普世價值五之五
本系列文章:
新書簡介
書名:《全球正義與普世價值》作者:葉家威、曾瑞明
出版社:中文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年12月
!doctype>作者簡介
葉家威,牛津大學政治學博士,香港浸會大學政治與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曾任香港中文大學通識教育部講師、政治與行政學系及公共政策社會科學碩士課程兼任講師。著有Egalitarianism and Global Justice: From a Relational Perspective。
曾瑞明,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碩士,香港大學哲學博士。現職通識教師及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兼任講師。著有《參與對等與全球正義》、《香港人應該思考的40個哲學問題》、《上有天堂的地方》,編有《守住這一代的思考》及審訂《哲學百科》(韋爾.白金漢〔Will Buckingham〕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