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羅不可能定理」與泛民選委歸邊

觀乎是屆特首選舉,泛民選委應否提名及投票支持建制派候選人,觸發社會熱議。絕大多數泛民選委提名曾俊華及胡國興,一改民粹民主作風,亦代表着向自由民主踏出一大步。 因何這樣說呢?何謂自由民主?與民粹民主又有何分別? 歐洲啟蒙時代提出政治上人人平等,奠定政治形態根基,自此之後,基於對自由的不同演繹,衍生出兩種南轅北轍的民主形式。   自由民主特質 自由民主的意義,在於為保障個人自由而作出的政治安排,它視政府獨攬強制大權,乃個人自由的頭號威脅。自由民主有意通過自由、開放、具競爭性的選舉以及獨立政黨,對政府權力加以制約;保障私有產權,被視為維護各種自由與限制政府權力的核心元素。 自由主義大師Isaiah Berlin稱之為「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一種免受限制的個人自由,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個人可任意自由選擇生活方式,亦即John Stuart Mill所謂的「無害原則」(no harm principle)。Adam Ferguson、John Locke、Adam Smith、Voltaire、James Madison均再進一步倡議此等政治觀,影響美國憲法。 自由民主派對獲選多數壓迫小眾尤為關注,希望藉憲法、新聞自由、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等安排制衡政府。 自由派亦期望小眾隨形勢變動可憑重組聯盟分化多數聯盟的權力,以維護個人自由。自由民主政治特色,正正在於透過競爭作出選擇;選舉的重要威力,繫於利用政治競爭制裁官員。在下屆選舉中將官員擯下台的威脅,是制約政府權力的最有效手段。 在自由民主政制下,政治只關乎衝突及化解之道,動力來自爭奪選票。選舉結果倒非關注焦點,選民既可能選出「劣吏」,亦有可能選不出「良吏」,選舉競爭旨在維護個人自由與多元社會的活力而已。   民粹民主特質 民粹民主的構思,則在於作出投「民」所好的政治安排。所謂「民」,是一個集體的概念,是指合眾之民(people incorporated)或主權體(sovereign body)。其基本概念源於18世紀法國哲學家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的著名主張,以「人民意志」(general will)為合眾之民的社會契約。有別於同時代的其他哲學家,盧梭深感文明進步與產權形成只會污染人心,破壞了人類當初在「高貴野人」(noble savage)時期的人人平等狀態。 盧梭於是尋求通過參與政治以重建社會,恢復人人平等。他認為政治參與旨在構建合乎道德的合眾體(即主權體)中的平等公民身份。盧梭可說是流傳至今的社會主義及無政府主義思想的始祖。 他構思的自由,並非個人自由,而在所有公民集體參與全民普選,表達的「人民意志」。Isaiah Berlin稱之為「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因旨在尋求實現共同目標。盧梭表示,自由等於眾人遵守共同制訂自我約束之法。 由此自然衍生一個關於小眾利益的問題:假使個人之「志」各自不同又如何?在盧梭的觀念中,若公民在投票時皆以共同利益而非個人利益或私利為念,則實際上「人民意志」已涵蓋所有利益,再無小眾利益可言。 在民粹民主政制下,原則上小眾不可能受到壓迫,皆因根本無小眾利益之實;但從受壓迫的小眾的角度而言,這無異於隱瞞真相,為壓迫之實自圓其說,打着「人民」之名侵犯個人自由,也就變得完全順理成章,因為順從「人民意志」乃公民義務,而守法也就等於行使自由。 另一個問題,則在如何得知「人民意志」?背後假設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普選方式,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加以表達,所選出的政府,既掌握「人民意志」,亦獲選民授以管治權。此管治權來自合眾之民的集體意願,自然難能可貴,必須落實,而公民必須遵行政府所訂律法。 如此一來,民粹民主政治實有可能演變成專政,憲法制約、新聞自由、三權分立的自由民主政治安排,有時足以對落實合眾之民的集體意願構成障礙。限制政府權力,亦會限制集體人民的自由。 至於政府的施政或組成方式,盧梭則隻字不提,僅提及應有全民普選。政府或政治領袖一經選出,即被視為肩負大眾意願及賦有崇高管治權,亦有假借「人民意志」之名,實行專政之虞。事實上,種種民粹民主政體往往以暴政及人為慘劇收場。   「阿羅定理」 已故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兼史丹福大學教授阿羅(Kenneth Arrow)以其在社會選擇論(social choice theory)的研究結果,對盧梭的「人民意志」理念作出有力否定,證明社會無論採取任何選舉規則,即使每個人的選擇都優先次序分明,整體社會的選擇也不可能得出一致的優先次序。 「阿羅定理」(Arrow’s Theorem)可簡單舉例說明:假設A、B、C三人各有X、Y、Z三項選擇,選擇的先後排序如下: A君:X > Y > Z B君:Y > Z > […]

觀乎是屆特首選舉,泛民選委應否提名及投票支持建制派候選人,觸發社會熱議。絕大多數泛民選委提名曾俊華及胡國興,一改民粹民主作風,亦代表着向自由民主踏出一大步。

因何這樣說呢?何謂自由民主?與民粹民主又有何分別?

歐洲啟蒙時代提出政治上人人平等,奠定政治形態根基,自此之後,基於對自由的不同演繹,衍生出兩種南轅北轍的民主形式。

 

自由民主特質

自由民主的意義,在於為保障個人自由而作出的政治安排,它視政府獨攬強制大權,乃個人自由的頭號威脅。自由民主有意通過自由、開放、具競爭性的選舉以及獨立政黨,對政府權力加以制約;保障私有產權,被視為維護各種自由與限制政府權力的核心元素。

自由主義大師Isaiah Berlin稱之為「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一種免受限制的個人自由,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個人可任意自由選擇生活方式,亦即John Stuart Mill所謂的「無害原則」(no harm principle)。Adam Ferguson、John Locke、Adam Smith、Voltaire、James Madison均再進一步倡議此等政治觀,影響美國憲法。

自由民主派對獲選多數壓迫小眾尤為關注,希望藉憲法、新聞自由、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等安排制衡政府。

自由派亦期望小眾隨形勢變動可憑重組聯盟分化多數聯盟的權力,以維護個人自由。自由民主政治特色,正正在於透過競爭作出選擇;選舉的重要威力,繫於利用政治競爭制裁官員。在下屆選舉中將官員擯下台的威脅,是制約政府權力的最有效手段。

在自由民主政制下,政治只關乎衝突及化解之道,動力來自爭奪選票。選舉結果倒非關注焦點,選民既可能選出「劣吏」,亦有可能選不出「良吏」,選舉競爭旨在維護個人自由與多元社會的活力而已。

 

民粹民主特質

民粹民主的構思,則在於作出投「民」所好的政治安排。所謂「民」,是一個集體的概念,是指合眾之民(people incorporated)或主權體(sovereign body)。其基本概念源於18世紀法國哲學家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的著名主張,以「人民意志」(general will)為合眾之民的社會契約。有別於同時代的其他哲學家,盧梭深感文明進步與產權形成只會污染人心,破壞了人類當初在「高貴野人」(noble savage)時期的人人平等狀態。

盧梭於是尋求通過參與政治以重建社會,恢復人人平等。他認為政治參與旨在構建合乎道德的合眾體(即主權體)中的平等公民身份。盧梭可說是流傳至今的社會主義及無政府主義思想的始祖。

他構思的自由,並非個人自由,而在所有公民集體參與全民普選,表達的「人民意志」。Isaiah Berlin稱之為「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因旨在尋求實現共同目標。盧梭表示,自由等於眾人遵守共同制訂自我約束之法。

由此自然衍生一個關於小眾利益的問題:假使個人之「志」各自不同又如何?在盧梭的觀念中,若公民在投票時皆以共同利益而非個人利益或私利為念,則實際上「人民意志」已涵蓋所有利益,再無小眾利益可言。

在民粹民主政制下,原則上小眾不可能受到壓迫,皆因根本無小眾利益之實;但從受壓迫的小眾的角度而言,這無異於隱瞞真相,為壓迫之實自圓其說,打着「人民」之名侵犯個人自由,也就變得完全順理成章,因為順從「人民意志」乃公民義務,而守法也就等於行使自由。

另一個問題,則在如何得知「人民意志」?背後假設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普選方式,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加以表達,所選出的政府,既掌握「人民意志」,亦獲選民授以管治權。此管治權來自合眾之民的集體意願,自然難能可貴,必須落實,而公民必須遵行政府所訂律法。
如此一來,民粹民主政治實有可能演變成專政,憲法制約、新聞自由、三權分立的自由民主政治安排,有時足以對落實合眾之民的集體意願構成障礙。限制政府權力,亦會限制集體人民的自由。

至於政府的施政或組成方式,盧梭則隻字不提,僅提及應有全民普選。政府或政治領袖一經選出,即被視為肩負大眾意願及賦有崇高管治權,亦有假借「人民意志」之名,實行專政之虞。事實上,種種民粹民主政體往往以暴政及人為慘劇收場。

 

「阿羅定理」

已故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兼史丹福大學教授阿羅(Kenneth Arrow)以其在社會選擇論(social choice theory)的研究結果,對盧梭的「人民意志」理念作出有力否定,證明社會無論採取任何選舉規則,即使每個人的選擇都優先次序分明,整體社會的選擇也不可能得出一致的優先次序。

「阿羅定理」(Arrow’s Theorem)可簡單舉例說明:假設A、B、C三人各有X、Y、Z三項選擇,選擇的先後排序如下:

A君:X > Y > Z
B君:Y > Z > X
C君:Z > X > Y

若要先從X 和 Y二擇其一,A君和C君都選X(X > Y);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X自然成為首選;然後再從Y和Z二擇其一,則有兩人都選Y;最後,在Z和X之間挑選,有兩人都選Z。

如此,社會整體的選擇排序竟產生X > Y > Z > X的矛盾現象,亦即所謂「選擇循環」(cycling of preferences)。換言之,即使每個人的選擇次序分明,整體社會的選擇亦不可能排序一致。

此一結果非不尋常,正是「阿羅不可能定理」的精義所在,證明根本不可能基於個人排序的選擇,而得出整體會社會次序一致的選擇。這對民主政制的民粹論構成有力駁斥,選擇循環若此,民意也就無從得知。

除非社會上人人選擇一致,否則盧梭所謂的「人民意志」根本難以成立。果真如此,政治的核心內容 – 衝突及化解之道,就變成無關宏旨,政治也就消失了。

阿羅承認早於12歲時就已成為社會主義信徒,無意否定盧梭對後世的功績,其本意反而在尋求透過累計個人選擇之道,整理出整體社會選擇排序方式,為政府經濟規劃提供理性方法而已。他本人對上述結果大失所望,即使到了1970年代末,亦無改其社會主義信念,及至暮年僅勉為其難,甘於當個社會民主派。

若「人民意志」之說難以成立,盧梭的相關政治觀,無非是單靠華麗辭藻裝飾門面,藉以掩人耳目的戲法而已。所謂「人民意志」,不過是個充滿民粹色彩的空洞概念,每當遇上社會出現嚴重不均,產生對社會精英份子不忿情緒而有意取而代之,這種主張又會重新浮現。

要是阿羅真能找到將個人選擇總結成整體社會取向之法,則政治作為衝突及化解之道將會消失;由普選產生的政府,透過理性的社會規劃方法,實行社會主義烏托邦。

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制度下政治將消失泯滅,已成為過去的神話,已被蘇聯時期共產官僚所揭示的真相所粉碎:所謂理性規劃,說到底就是不同部門之間政治上的討價還價。政治並未消失,不過改頭換面而已。

阿羅的研究結果意義重大,在於揭開政治的本質,以及為何必然存在。政治確實關乎化解衝突之道,是基於個人偏好或私利,透過操控以化解衝突的權謀藝術,也是解開不可能的藝術(art of the impossible)。

上述例子中,最終選擇X、Y或Z,其實視乎最初給選民哪兩項選擇。例如,若想Z最終當選,須於第一輪投票時推出X和Y兩項選擇,先將Y淘汰,在第二輪投票時剩下X和Z,才可確保X被淘汰。箇中政治之道乃運用權謀,操控投票程序安排,以達理想目的。

自由民主政治,關乎構建政治建制,藉以保障自由和多元社會,免受當權者干犯,化解無窮無盡的衝突。民粹民主政治,則關乎順應「人民意志」,尋求透過群眾參與的激進行動制止不公義,可惜卻對掌權後如何防止權力腐化隻字不提,完全沉默。民粹政客以代表人民集體意願自居,當權之後往往變為暴君。

 

泛民選委取向

香港今屆特首選舉的提名,首次出現主張投票支持建制派候選人,從而提高選舉競爭性的呼聲;部份立法會議員抨擊有關呼聲出賣選民利益,因為建制派候選人不能代表泛民立場及違反泛民對其選民許下的承諾。

議員梁國雄最終未能取得足夠選委票數而成為候選人,議員朱凱廸曾發表以下支持言論,亦有提及上述情況:「這次我們是要出來宣示民主派的基本原則,我們的目的!不過有派別之分,就是『原則派』和『策略派』,我後來也開始喜歡『原則派』這個名字,我想同市民講,現在有人要講策略,那我們還要不要講原則?」

民粹政客在此將「原則」與「策略」互相對立,但這種分野其實並無必要,只屬憑空杜撰。梁、朱二人所代表的「原則」,無非是在上幾屆特首選委會的選舉中,泛民票數遠遠落後之下的應對,而成為當時的策略,屬於因時制宜。

既然形勢不同,策略自然亦須改變。也許可把堅持「原則」的崇高口號,解說為泛民陣營中激進左派為求爭取民粹政治目標所採取的另一種「策略」。

自由民主政治亦不排除與匪夷所思的對象結盟。歸根究柢,若有利於維護自由和保障多元社會,結盟之舉即屬必要且可取;若聯盟產生不利結果,亦只是「策略」失誤,而非道德淪喪。

左翼民粹主義對香港在《基本法》一國兩制安排下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極度存疑,而為了爭取《基本法》所承諾的普選安排,泛民則成為其政治聯盟的權宜夥伴。團結泛民以爭取普選的聯盟策略,將須順應時勢而演變。

從阿羅教授的研究成果中可明白何以民粹民主面對著無法踰越的難關。他的分析揭示:為何要透過操控程序以及權宜聯盟等方式,來施展政治策略;因何自由民主既然旨在維護「消極自由」,而非促進「積極自由」,卻在使用以上策略之餘,毫不感覺在道義上有所為難。一言以蔽之,政治策略與聯盟必須順應政治形勢,適時作出改變。若新策略未能達到目的,自可以在來屆競選重新步署,捲土重來。

 

原刊於《信報》,作者授權發表。

王于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