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的美籍猶太裔思想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在她的《責任與判斷》一書中論及集體罪咎時說:
當所有人一起有罪,就是說沒有人有罪。和責任不同,罪總是具體而單一的;嚴格而言,罪是個人的。罪指涉的是行動,不是意圖或潛在的可能。(頁147)
在同一書中,提到集體責任時,她認為:
要擺脫這種政治和嚴格說來是集體的責任,我們唯一的做法,只能是脫離有關的社群。但由於沒有人可以活在一處不屬於任何社群的地方,離開就只能意味着是從一個社群轉往另一個社群,讓一類責任取代另一類責任。(頁150)
我重新去閱讀鄂蘭以上的兩番話,是因為香港最近關於民主發展的責任問題,引出了以下的兩起討論。
如何解讀蔡維邦大律師的說辭?
第一,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在2016年初旺角騷動事件被定罪後,代表梁的蔡維邦大律師為這位年輕人求情時對法庭說,梁作為香港市民,眼見香港民主路途越趨倒退,並沒推卸自己作為市民的責任,反而希望改變香港。相反,他指真正推卸責任、導致香港發展成如今局面的,是他這一代80、90年代大學畢業的人。他形容這代人其實在爭取香港民主的路上,什麼也沒做過,毋視回歸以來,香港民主路更崎嶇。這代人畢業後只為家庭、工作努力,部分更成為社會上有地位的人,但卻「貪圖逸樂」。蔡律師直言,香港今天的局面,是他們這一代人所造成的。
此外,在香港支聯會快要為六四事件29周年舉行燭光悼念集會之際,港大的民意調查顯示,31%受訪者認為,香港人沒有責任推動中國民主運動,這是破紀錄的新高。中港大兩校的學生會會長認同港人無責任推動中國民運,他們的學生會也不會參加支聯會6月4日舉行的悼念集會。
一時間,責任與政治的問題,引來不少討論。責任與政治的關係,是個複雜的課題,在此讓我先談談蔡律師為梁天琦作出求情的一番話。
如果單依據媒體報道出來的字面去片面理解,蔡律師的話是說不通甚至是危險的。
首先,有份在2014年發動和平佔領中環運動的戴耀廷和陳健民,都是上世紀80年代大學畢業的,是蔡律師同一代人。因此,說他們整代人在爭取香港民主的路上「什麼也沒做過」,顯然是失諸籠統。其次,這案件,是對梁天琦本人和其他一些犯案的個人,就旺角當晚他們所作的行動是否在法律上得負上罪責作出判定。至於其個人的意圖及其他潛在的可能,包括「香港今日的局面」,究竟是誰人或如何造成,都是和法庭的判定不直接相關的。
當然,蔡律師這番是求情話。他並非說梁天琦對暴動的罪名不應負上個人刑責。我們在體會梁天琦在香港民主「倒退」時有意圖希望改變社會之餘,我想鄂蘭在《論暴力》一書中所說的這番話,我們也不應輕率地遺忘掉:
毫無疑問,「暴力是有回報的」。問題是,這回報卻不分青紅皂白……暴力的危險性往往是手段蓋過目的……和所有行動一樣,暴力改變世界,但這樣做最可能達致的改變,將會是帶來一個更暴力的世界。(頁79-80)
不過,蔡律師上面所說的一番話,我認為其重要意義是點出了集體責任對政治的相關性。他的判斷是,他這代人,在過去一段長時間的香港民主發展上,寡聞少問,推卸責任。
嚴格說來,抽象的「集體」,是不會推卸責任的。只有個人、或者是代表「集體」的領袖和帶頭人才可能推卸責任。因此,如果蔡律師的說法是有意思的話,支持和受惠於民主開放社會的每一個香港人,我們容或只是普通市民,非以政事和管治為志業,但如果這個我們視為家園的地方其公共事務和價值不斷倒退和變質時,作為其中的一員,能完全沒有責任嗎?
鄂蘭認為,集體責任其性質離不開政治,因為集體責任是要個人對一些他本人沒有直接參與或做過的事負責,而要他負責的理由,正是他是屬於要對有關事務得負上責任的那個集體的成員,而這成員的身份是強制性的和並非可以任意脫離的。因此,鄂蘭在《責任與判斷》中強調:
(在集體這個意義上,)我們總得要對先輩們所種下的罪孽(sins)負上責任,同時又會分享他們留下來的優勢。當然,對先輩們犯下的錯誤行徑,在道德上或法律上,我們不負罪責;但也不可以把他們所做的,據為是我們自己的功名。(頁150)
鄂蘭說,要擺脫一群體的集體責任,唯一的做法是脫離有關的社群。香港的一些大學生領袖說,他們認同愈來愈多香港人排拒中國人的身份,認為自己與中國民主進程無關。一定程度上,學生領袖們的這種看法,是很容易理解的。不過,正如鄂蘭所言,形成集體責任的條件之一,正是那含強制性的政治共同體。要脫離這共同體,從個人(即非政治性質的角度)而言,一些人當然是可以選擇移民去解決;這也就是說放棄香港作為家園,不再做香港人,選擇去承擔另一群體他們的集體責任。但如果是從政治的角度持這種看法,那便必須直接挑戰共同體中的強制性規範,直至成功脫離或改變有關的政治社群為止,否則便只是空談。
何謂邪惡的浮淺性?
據報道說,港大的黃程鋒會長認為,中國發展民主的進程太緩慢,無甚希望,如果將大陸和香港民主的發展扣緊,無疑是變相否定香港民主進程。同學們如果因此認為我們必須脫離中國,民主進程才有希望的話,同學們是否真的相信,這在政治上確是比較容易實行的選項呢?當然,這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判斷問題。但要這判斷有客觀的基礎和說服力,並不是靠一些表態式的言辭或不到維園參與六四悼念便能建立起來的。同學們現在每每被追問會否出席悼念,正是這種集體責任還是揮之不去的表徵。
嚴格來說,在一國兩制的安排下,香港和大陸的民主進程是絕對可以大不相同的。只是回歸21年,我們(包括北京和香港)在這方面挫敗遠多於成功。這些挫敗,歸根結底是政治上的挫敗,因此也加重了我們的集體責任。但單靠道德的力量是解決不了這些挫敗帶來的挑戰的。
鄂蘭在《責任與判斷》一書中處理的思想上的一個主要課題,正是政治和道德在西方文明脈絡中的異同及其錯縱複雜的關係。她指出其中兩者的一個重大差異,正是政治要解決的是群體的問題,其標準是現實世界;道德(特別是西方傳統的)要解決的是個人救贖的問題,其標準是良心。在這裏我沒有辦法充分處理鄂蘭提出的這個大問題。但我的認識是,鄂蘭從不將政治和道德這兩個範疇混淆。而她晚年的思想用心所在,正是個人心靈在思考時的判斷力,如何能引伸到群體的政治範籌而不相互抵觸。她因此說,「從沒有任何道德、個體和私人的行為標準,可以免除我們的集體責任。」(《責任與判斷》,頁157)她又認同馬基維利(Machiavelli)的看法,認為「那些關注靈魂救贖多於現實世界的人,應該不要去碰政治。」(頁88)
從閱讀鄂蘭的著作,我明白到她那著名的「邪惡的浮淺性」(the banality of evil)的論斷,正是說極度邪惡的猖獗,不是來自撒旦,而是來自不再思想、失卻了根,因而在政治上失去了所有的制約。
在推動民主的責任上,我這書生目前自問是挫敗多於一切,與蔡律師的同代人一樣,對香港得負上集體失敗的責任。但閱讀鄂蘭起碼讓我認識到,「極度邪惡的干犯者是那些不會記憶的人,因為他們從不對事情加以思考。沒有記念,便沒有任何事物可以節制他們。」鄂蘭說:「最大的惡不是根本的(radical),它是沒根的;沒根,因此便沒有制約,可以去到超乎想象的極端,並席捲整個世界。」(頁95)
悼念,是不會直接帶來民主的。
但悼念,是人類對大是大非的事情嚴肅而深切的提點和反省,也是防止邪惡的抬頭。
2018年6月3日
!doctype>